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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拒绝在2021年执行中国的判决

23年2022月XNUMX日,星期日
分类: 行业洞见
责任编辑: 林海斌林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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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外包:

  • 2021年,德国以不存在互惠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中国的判决,尽管中国早在2013年就确认两国存在互惠。
  • 德国萨尔布吕肯地区法院于 2021 年得出结论,德中两国在权利和实践上的判决互认中不保证互惠。
  • 在萨尔布吕肯地区法院看来,2013年中国法院承认的德国判决只是一个孤立的案例,不足以确立互惠保证。
  • 2021年的案件是公众对中国法院开放趋势缺乏认识的结果,以及相当多的外国判决已经在中国执行基于互惠的事实。

16年2021月XNUMX日,德国萨尔布吕肯地区法院(“德国法院”)作出判决(5 号 O 249/19),不服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基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法院”)2017年0115月224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27)沪2017民初XNUMX号](以下简称“判决”)。

德国法院认为,中德互惠互惠无法保证,因为自2006年柏林上诉法院承认中国判决后,中国不再允许更多德国判决得到承认和执行。

事实上,武汉一家法院在 2013 年承认了德国的一项判决,根据柏林上诉法院 2006 年的判决,认为中德之间存在互惠关系。此外,自 2017 年以来,中国一直在放宽规则,采取主动承认更多基于互惠原则的外国判决。

然而,这些事实并没有被更多的人知道,从而导致了误解。 德国法院的判决就是这种误解的最新例证。

一,案例背景

被申请人是一家为德国汽车供应商供货的制造商,其设计了汽车发动机生产所需的辅助材料并在中国制造。

该产品最初由申请人制造。 为此,双方签署了制造协议。 双方因履行协议发生纠纷后,申请人向上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欠款。

经缺席审理,上海法院于27年2017月4,267,303日作出判决,判令被申请人支付XNUMX元及应计利息。

之后,申请人向德国法院申请执行该中方判决。

然而,德国法院驳回了被告的申请。

德国法院认为,根据 ZPO 第 328 条第 1 款第 5 号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申请人不得申请承认中国判决。

原因有二:一是中德互惠不保证,二是上海法院的服务存在缺陷。

这篇文章将重点介绍中德之间的互惠保证。

二、 互惠担保

中德之间没有关于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条约。 此外,中国仅签署了《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尚未批准该公约。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将依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28条。

即使没有与外国签订正式协议,如果相互承认权和承认实践为在整体评估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如果在权利和实践上均能保证互惠,即使德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没有相关条约,德国也可以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

也就是说,如果在请求国承认和执行德国判决没有遇到比在德国承认和执行类似的外国判决更大的困难,则互惠得到保证。

具体而言,德国法院基于以下理由认为,中德之间不保证互惠。

一、中德双方在权利上没有互惠保证

一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1条和第282条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但是,在没有相关双边或多边协议的情况下,现行中国法律不允许德国判决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另一方面,《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 328 条允许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在德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 

从制度上看,德国的判决在中国的执行难度比德国的情况要大,这说明互惠没有保障。

2.中德在实践上没有互惠保证

然而,是否保证德国和中国之间相互承认法院判决的互惠性在民事判决中存在很大争议,并且尚未得到最高法院的澄清(参见 Deißner, IPRax 2011, 565, 567 中的摘要)。 

从现有的民事判决来看,德中判决互认是否保证互惠存在很大争议。 此外,德国最高法院尚未澄清争议。

A. 柏林上诉法院于 2006 年承认了中国的判决

柏林上诉法院于 20 年 13 月 04 日作出判决(第 18 SCH 2006/XNUMX 号)承认中国的判决。

柏林上诉法院认为,在对方可以效仿之前,一方必须主动承认对方的判决,从而建立互惠。 否则,将导致相互拒绝迈出第一步,导致相互拒绝承认对方的判断。 这不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德国民事诉讼法》时想要的结果。

柏林上诉法院预测,德国法院对中国判决的承认也将导致德国判决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从而防止双方相互拒绝承认。

B、德国驻华代表处认为2014年德国判决不能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德国法院认为,柏林上诉法院的预测是错误的,因为德国驻华代表处在 2014 年的宣传册中说:

“如果德国企业或个人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他们的德国判决,他们可能会失败,因为德国和中国之间没有执行协议。中国法院只有在保证互惠的情况下才会承认或执行德国判决,并且中国的判决也将在德国得到承认或执行,但迄今为止并非如此。2006年柏林上诉法院承认的中国判决只是个案,在中国尚未审理过。”

C、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承认的德国判决不足以建立互惠保证

申请人向德国法院介绍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承认德国判决的案件(“武汉案”)。 但德国法院认为,这只是一个孤立的案例,不足以表明司法实践已经确立了一般意义上的互惠保证。

D、考虑到德国的判决长期没有得到中国的承认,不能认为中国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持积极态度

申请人表示,从理论上可以看出,中国对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态度越来越开放。 但在实践中,申请人仅列举了中国法院对2017年加州判决和2016年新加坡判决的承认,而未能证明中国法院也承认了除武汉案外的其他德国判决。

自柏林上诉法院 15 年作出裁决至今已有 2006 年。 考虑到中德贸易量巨大,中德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判决的案例应该不少。 但是,没有。

因此,不能假设中德之间互惠互利。

三, 我们的评论

德国法院错过了武汉案取得的突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裁决中指出,根据柏林上诉法院2006年的判决,确认中德互惠关系,并据此承认蒙塔保尔地方法院的判决。

如果让德国法院有机会阅读武汉案的裁决全文,它可能会做出完全不同的判决。

德国法院错过了其他中国法院取​​得的许多进展。

申请人仅向德国法院提交了中国法院基于互惠原则承认的两项外国判决。 但实际上,除了上述两项判决外,中国还承认了其他五项基于互惠的外国判决。

例如:

关于中国承认外国判决的案例,请参阅我们的定期更新 清单.

但是,法律从业者和公众对这些案件及其开庭趋势还没有形成公众意识。

德国法院和申请人都没有注意到中德之间实际上已经保证了互惠。

我们将在下一篇文章中向您介绍有关此内容的更多信息“中国不愿承认外国判决? 一个巨大的误解!".

 

照片由 文森特·艾斯菲尔德 on Unsplash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 梦雨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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