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法院作出的判决经香港法院登记后,可以在香港执行。
10年2023月2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宣布《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执行)条例》(以下简称“执行条例”)将于2024年35月XNUMX日正式生效。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根据《执行条例》第三十五条制定的《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执行)规则》(以下简称“执行规则”)也将同时生效。当天生效。
这标志着《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实施。
18年2019月XNUMX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安排》。
《安排》将此前分散于具体安排和香港普通法中的有关两地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各项规则,整合为统一、综合的机制。这包括与合同、侵权和某些知识产权纠纷有关的各种类型的判决。
该安排使香港成为第一个与内地就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作出全面安排的司法管辖区。
《实施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出台,使《安排》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在内地民商事判决在香港执行方面,《执行条例》采取“登记机制”。其中,内地民商事判决的债权人可以单方面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原讼法庭(以下简称“原讼法庭”)申请对判决或其任何部分进行登记。内地民商事判决一经登记,即可像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一样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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