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选民可以选举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在同一级别选举人大代表,下一届更高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而总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一,谁有资格参加选举
年龄不满18岁的中国公民,不论其身份如何,均有权投票和参选,除非法院已判他/她剥夺政治权利。 (第4条, 选举法)
二。 什么是选修职位
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有权制定立法和选举首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代表组成。 选民不能选出首长,但可以直接选出人民代表大会的最低代表。 (《公约》第3条 选举法)
具体而言,
1.中国有多少级人民代表大会?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照其职权从高到低的顺序分为五个级别:
全国人大一级;
二级省级人民代表大会;
市人大三级;
第四级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级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它还反映了中国的行政区划。 中国分为多个省,每个省分为多个城市,每个城市分为多个县和地区,每个县分为多个乡镇。
2.谁可以由选民直接选出?
选民可以直接选举四,五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即乡,镇,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公约》第3条 选举法)
3.谁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省市人大代表?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将选出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 (《公约》第3条 选举法)
4.谁可以选举领导人?
在第一层,全国人大选举国家元首和司法机关负责人,即国家元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国家监督委员会,由总统提名,决定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即国务院总理。 (《公约》第62条 宪法)
第二层,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级行政司法机关的负责人,即中央直辖的省(市)的省长,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的检察官。省级检察院和同级监督委员会主任。 (《公约》第8条和第44条 地方组织法)
为第三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应选出市际器官,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领导者,即市长,中级人民法院总统,市检察院的首席检察官以及监事委员会的董事等级。
对于第四级,人民代表大会应选举地区/县级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负责人,即地区/县,主要人民法院总统,检察官首席检察机构县(区)一级的监督委员会主任。
第五级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同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即乡镇负责人。 乡镇没有司法机关,只有区县司法机关派出机构。
三, 如何选举人大代表
选举过程应包括以下步骤:选区划分,选民登记,副候选人提名和投票。
1.选举机构的确定
选民直接选举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由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选举委员会组织选举。
区,县,市,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同级代表选举。 (《公约》第9条 选举法)
2.选区划分
由于选民可以直接选举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此只需要将这两个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划分为选区即可。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配额将分配给每个选区。 (《公约》第25条和第26条 选举法)
3.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由不同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具有长期效力。 (《公约》第27条 选举法)
4.代表候选人的提议
所有政党和人民组织可以共同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十人以上的选民或代表也可推荐代表候选人。 (《公约》第30条 选举法)
5.投票
选民直接选出人民代表团代表的地方,选民用身份证或选民证书获得选票,然后在投票站和移动投票箱中投票。
区,县,市,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代表投票。 (《公约》第37、38和39条 选举法)
6.如何确定副是否成功选举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地方,如果选区中所有选民的一半以上投票,则该选举有效。 A candidate is elected when he/she receives more than half of the votes of the voters who participated in the voting.
如果人民大会的地区,县,市,市政当局和省份将代表在下一个更高的层面选出人民代表大会,只有当他们获得超过所有代表的投票的一半以上时,才会选出代表的候选人。 (《公约》第45条 选举法)
IV。 领导人如何选举?
1.中央政府领导人
(1)提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秘书长,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候选人,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候选人,总统候选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首席检察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 在代表团审议拟议的名单后,主席团将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公约》第13条 全国人大组织法)
国务院总理候选人由国家总统提名; 国务院内部部门负责人的候选人由总理提名。 (《公约》第62条 宪法)
(2) Getting electe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或决定领导人任命的,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得票率超过一半,得票最多的候选人。 (《公约》第36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地方领导人
(1)提名
地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负责人,地方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同级人大代表共同提名。 (《公约》第16条 地方组织法)
(2) Getting elected
在人民大会的城镇,乡镇,地区,县,市,市政和省份选举他们的领导者,在同一水平上,候选人获得了超过一半的投票,并获得最多的投票。 如果几个候选人之间的票数相等,则应对该候选人进行另一次投票。 (《公约》第24条 地方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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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 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 (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地方共有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共有人民政府组织法)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以下简称“代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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