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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规则有何新变化? - 2023年中国民事诉讼法袖珍指南(一)

05年2023月XNUMX日,星期日
分类: 行业洞见
参与专家: 梦雨余萌
责任编辑: 黄帅黄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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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外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修正案(2023年)共新增四条(第300至303条),为外国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提供了缺失的框架。
  • 该修正案引入了期待已久的关于拒绝承认和执行的规则(第300条)。
  • 艺术。 301标志着中国首次在国内法中确立间接管辖规则。
  • 艺术。 第 302 条适用于寻求在中国承认和/或执行外国判决时中国法院尚未进行并行程序的案件。
  • 艺术。 303号文涉及中国法院作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裁决后的法律救济。

1 年 2023 月 2023 日,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次修正案(“2023 民事诉讼法”)。 XNUMX年《刑事诉讼法》对国际民事程序进行了重大修改。 其中,国际民事管辖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跨境送达等规则发生了重大变化。

本袖珍指南的目的是让 CJO 读者熟悉 2023 年 CPL 中的这些显着发展。 作为袖珍指南的第一篇文章,本文重点介绍外国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规则。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只有一个大致的框架,散布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中的规则很少。 三十多项中外双边条约.

这一次,艺术。 300 年 CPL 的第 2023 篇,以及其他三篇文章 -Arts。 301-303,提供了外国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框架中缺失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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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绝承认和执行(第300条)

2023 年《刑事诉讼法》引入了期待已久的关于拒绝承认和执行的规则。 这或许是今年中国法律从业者和国际私法学者最大、最高兴的消息。

直到2021年XNUMX月,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才以司法会议纪要的形式在中国国内法中形成。 这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司法文件是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SPC)发布的,被称为“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座谈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2021年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这一次,2023 年 CPL 几乎逐字包含了 艺术。 会议纪要46。 艺术。 300年《民事诉讼法》第2023条内容如下:

“对于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

(1) 根据艺术。 本法第301条规定,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未被合法传唤,或者被合法传唤后未被给予合理的陈述和辩护的机会,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适当的代理;

(三)以欺诈手段取得判决的; 

(四)人民法院已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或者承认并执行第三国就同一争议作出的判决、命令; 或者

(五)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

这是一份独家清单。 简而言之,只有当出现间接管辖、正当程序、欺诈判决、判决冲突、公共政策等五种情况之一时,中国法院才会拒绝承认和执行。

关于五种拒绝理由的更多分析,请阅读‘外国判决在中国执行的条件——在中国收集判决书的突破系列(七)“。

有趣的是,与会议摘要中的内容相比,本文中有两个变化。 一在于艺术。 第 300 条第 (1) 款没有具体说明由哪一法律(被请求国法律或起源国法律)确定直接管辖权,而是进一步提及了第 301 条(300)款。 4——间接管辖权的规则。 另一个是艺术。 第 XNUMX (XNUMX) 条规定,当被请求国或第三国对同一争议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时,允许驳回,但不提及第三国作出的相互矛盾的仲裁裁决(该裁决曾经包含在会议摘要中)。 

二. 间接管辖权(第 301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外国法院无管辖权:

(一)外国法院依照其法律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依照其法律对案件有管辖权但与案件所涉纠纷没有正当联系的;

(二)违反本法专属管辖规定的; 或者

(三)违反当事人约定专属管辖法院的。

该条标志着我国首次在国内法中确立间接管辖规则。 此前,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如何认定外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35个含有外国判决执行条款的中外双边条约虽然都有间接管辖权的规定,但其内容差异很大,没有统一的标准。

本条规定了间接管辖权规则,适用于所有非条约管辖权的判决。对于条约管辖的判决,继续适用相关条约相应的间接管辖规则。

该条规定,外国法院首先需要根据其本国法律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否则,中国法院将认为对该案缺乏管辖权。

此外,作为第五修正案草案基础上的附加条件,即使外国法院根据其本国法律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也需要与案件所涉及的争议有适当的联系。 如果没有这种正当联系,中国法院也会认为其是无能法院。

最后,如果外国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符合本法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例如279年民事诉讼法第2023条),例如案件因设立、解散或清算纠纷而产生在中国成立的法人实体,或 b) 违反双方之间关于排他性选择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协议 - 例如,如果双方同意将诉求提交给中国法院或第三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原籍国的此类外国法院也应被视为无管辖权。

三. 并行程序(第 302 条)

艺术。 302年《刑事诉讼法》第2023条解决了外国判决在中国寻求承认和执行时的并行程序问题,内容如下:

艺术。 302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且该判决、裁定所涉争议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相同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 

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承认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并恢复中止的诉讼。 符合本法规定的承认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承认判决、裁定的裁定,并根据需要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予以执行;不予承认的,应当作出裁定。 并作出驳回已中止诉讼的裁决。

这篇文章讨论的是国际形势 待决。 类似的对应物可以在艺术中找到。 第 7 段。 海牙判决公约第 2 条。 

在此之前,艺术。 最高人民法院53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以下简称“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015条仅涉及同一当事人就同一事项在中国与他国之间进行平行诉讼的情况,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平行诉讼已经得出结论了。 但如果中国的此类诉讼仍悬而未决,则没有适用的规则,这正是 Americhip, Inc. 诉 Dean 等人。 (2018)粤03民初420号。 本案中,由于并行审理,中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执行新西兰判决的申请。

感谢艺术。 根据 302 年 CPL 第 2023 条,Americhip, Inc. v. Dean 等人的结果将会有所不同。

艺术。 第 302 条适用于寻求在中国承认和/或执行外国判决时中国法院尚未进行并行程序的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正在进行的诉讼,等待寻求在中国承认或执行的外国判决的审查结果。 如果满足承认/执行的所有要求,中国法院将裁定承认/执行外国判决,并裁定驳回中止的中国诉讼。 否则,中国法院将裁定拒绝承认/执行该外国判决,并恢复中止的中国程序。

四. 法律补救措施(第 303 条)

艺术。 303年《刑事诉讼法》第2023条规定了中国法院作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裁定后的法律救济,内容如下:

艺术。 303 对认可、执行或者不予认可、不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该条首次明确了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裁定可以复议。 受理复议申请的法院是受理案件的上一级法院。 请注意,不是上诉,而是复议,两者的审查程序略有不同。

在此背景下,有一个相关的参考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中国法院作出的承认和执行或者不承认和不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决定不得上诉或复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见会议纪要第110条)。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会议纪要对于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有报告和通知机制(事前内部审批和事后备案) - 中国最高法院为确保外国判决公正执行而设计的机制。 事前批准程序将适用于非条约司法管辖区的外国判决。 根据该程序,地方法院在作出裁决前,应将处理意见逐级报请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对处理意见有最终决定权。

因此,据推测,下一个更高级别的法院要改变裁决,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非常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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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由 鲨鱼奥夫斯基 on Unsplash

 

参与专家: 梦雨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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