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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判决终局存疑:加拿大法院因再审和检察院抗议而困惑

22年2023月XNUMX日,星期日
分类: 行业洞见
责任编辑: 林海斌林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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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外包:

  • 2021年XNUMX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对中国司法体系中的再审、检察抗诉等机制感到困惑,以终局性为由拒绝作出执行中国判决的简易判决(杨诉孔,2021 BCSC 809).
  • 根据中国法律,中国地方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是有效的、终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
  • 在 Yang v. Kong, 2021 BCSC 809 案中,法院并未采纳另一起加拿大案件中的法院观点(魏诉梅,2018 BCSC 157),正确指出申请再审不影响中国判决在加拿大的执行。
  • 从该案中吸取的一个教训是,中国法律专家对于帮助加拿大法院理解此类案件中的中国判决至关重要。

In 杨诉孔, 2021 BCSC 809,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BCSC)法官对中国司法体系中的再审、检察抗诉等机制感到困惑,无法判定中国判决是否为终局,因而拒绝授予简易判决有利于中国判决债权人。

29 年 2021 月 XNUMX 日,BCSC 裁定本案申请一般延期。 我们还没有此案的最新消息。

一、中国诉讼

2009年至2016年,原告丁方多次向被告孔杰借贷资金,涉案金额逾70万元。 双方就8万元本金及利息发生纠纷。 此后,丁某向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初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南市人民法院”)对孔某提起诉讼,要求孔某偿还丁某借款的8万元本金,并按每月2%的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实际借款之日为止。还款。 

市南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认为证据表明丁某主张的借款已被孔某全部偿还,故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见(2017)鲁0202民初4616号民事判决书(( 2017)鲁0202民初4616号))

丁某随后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认为,按照常理,孔某偿还本金后不能继续支付利息。 因此,根据孔某支付的利息,青岛IPC认定孔某尚未偿还前述8万元本金。 

据此,青岛中院于29年2019月2018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丁某对孔某的诉讼请求,但不支持丁某关于该债务应视为孔某的家庭债务并由丁某共同赔偿的主张。其丈夫(见(02)鲁9523民终2018号民事判决书((02)鲁9523民终XNUMX号))。

丁某、孔某均不服二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丁认为孔某的丈夫应承担连带责任。 孔某辩称,二审法院不应撤销一审法院已偿还贷款的裁定。

5年2019月XNUMX日,山东省高院驳回双方再审申请。 

24年2019月XNUMX日,孔某向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市基层人民法院(“张店市人民法院”)再次对丁某提起诉讼。 孔某在该诉讼中表示,自己借钱给了丁某,应当偿还,并辩称涉案债务未经青岛中院在上述案件中审理。 丁某辩称,孔某所谓的向丁某借钱的记录,实际上是孔某向丁某偿还贷款的记录。

张店民政认为,青岛中院的生效判决已涵盖所有争议债务,孔某未提交本案新证据证明其他交易。 因此,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见(2019)鲁0303民初4254号((2019)鲁0303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书)。 

23年2020月XNUMX日,孔某进一步就张店市人民法院判决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淄博中院”)提起上诉。

17年2020月2020日,淄博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见(03)鲁1258民终2020号((03)鲁1258民终XNUMX号)民事判决书)。

二. 加拿大诉讼

丁某及其妻子杨欣作为原告,向BCSC申请认可和执行青岛中院针对孔氏及金凤凰投资有限公司作出的(2018)鲁02民终952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青岛中院判决”) 。

29年2021月XNUMX日,BCSC对此案作出裁决,申请一般延期。 

本案中,丁某认为孔某在加拿大有房产,但在中国没有资产,遂决定在加拿大申请承认和执行青岛IPC判决。

孔女士表示,她已就青岛中院判决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孔女士还介绍了张店市人民法院和淄博市中院的案件情况,并表示已就淄博市中院的判决向山东省高院申请再审。

青岛和淄博的诉讼让 BCSC 法官感到困惑,他表示: 

“没有提供有关中国法律体系结构、各级法院之间的互动、或检察院的潜在作用或权力的证据。 没有证据表明淄博上诉是否已得到解决,以及任何此类决定对青岛中级判决的影响。 基于证据中的这些缺陷——我认为这使我无法找到决定问题所需的事实——我得出的结论是,我无法对此事做出裁决,并且试图这样做是不公正的。” 

“原告对我面前的命令最终结果不确定性的担忧的回应并没有减轻我的担忧。 他们敦促我区分青岛和淄博的判决,我确实这样做了,但他们没有提供证据来说明如何在中国法律体系的更广泛背景下理解它们,特别是它们如何与检察院互动。 在有关重要问题的证据发生“正面”冲突时,法院不能“仅依靠部分记录、假设某些事实或以最高标准审理原告的案件来回避冲突”:龙工(中国)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赵,2019 BCSC 1110,第 50 段。 XNUMX。”

原告也没有提供专家证人向法官解释中国法律制度并证明青岛IPC的判决是最终判决。 

然而,法官认为,虽然当事人不需要证明中国判决的实质,但他们需要证明中国判决的终局性。 法官的隐含观点是,如果没有原告的专家证人就这个问题,他无法做出合理的裁决。

因此,法官表示:“我的结论是我不能对此事做出裁决。 如果引入额外的证据,我无法确定对此事进行简易审判是否合适。”

因此,法官裁定申请一般延期。

三, 我们的评论

一、再审、抗诉对中国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影响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一)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解书有错误,对其进行重新审查。 

(二)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或者对和解协议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根据抗诉重新审理案件。

法院、检察院也可以主动作出再审、抗诉的决定。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对法院再审提出异议,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从这个意义上说,理论上,我国民事诉讼可以经过四种程序:一审、二审(该阶段作出生效判决)、再审(法院自行或当事人申请)、检察院再审。反对。

无论如何,中国地方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是有效的、终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 

上述案件中,青岛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而淄博案仅经过一审、二审。 这表明两起案件均已取得生效判决,即二审判决。 

如果当事人仅取得生效判决,但再审或抗诉程序可能已经在进行或将来可能发生,该判决是否可以被视为最终判决,以便在加拿大申请承认和执行?

在另一个案例中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参见 魏诉梅,2018 BCSC 157)在加拿大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 在该案中,另一位 BCSC 法官认为:

“重审申请不是上诉程序。 提起再审申请不影响中国判决的执行”。

该法官认定,申请再审不影响中方判决在加拿大的执行。 另外,该案不涉及检察院抗诉。

遗憾的是,在Yang v. Kong, 2021 BCSC 809案中,原告丁没有向法官明确解释并说服法官接受Wei v. Mei, 2018 BCSC 157案中的观点。 

相关的职位:

加拿大法院执行2019年中国民事和解声明/调解判决

2、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案件中专家证人的使用

我们认为,Yang v. Kong, 2021 BCSC 809案中原告未能聘请专家证人解释中国法律制度是BCSC法官感到困惑的一个关键原因。 法官还暗示了专家证人的重要性。

事实上,在很多中国判决认可和执行案件中,当事人都邀请中国法律专家出庭作证,向法官解释中国法律,让法官更容易理解中国判决。

例如,在Wei v. Mei, 2018 BCSC 157一案中,双方均邀请了中国法律专家出庭作证。 上述“申请再审不影响中国判决在加拿大执行”的结论,是中国法律专家在证言中说服的结论。 这是关于中国判决终局性的正确观点。

从该案中吸取的一个教训是,中国法律专家对于帮助加拿大法院理解此类案件中的中国判决至关重要。

相关的职位:

加拿大法院以2018年终局为由拒绝承认中国判决

 

 

照片由 李罗宾逊 on Unsplash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 梦雨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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