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eanside Development Group Limited案不仅是中国法院认可的第二项新加坡判决,而且标志着新加坡判决自签署以来首次在中国得到承认。 中新货币判决承认与执行指导备忘录 (指导备忘录)。
2年2019月2017日,中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法院”)作出民事裁定,“(03)浙7协外人2017号”((03)浙7协外认139号) ),在Oceanside Development Group Ltd.诉Chen Tongkao&Chen Xiudan案(以下简称“温州案”)中,承认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的判决(第S2012 / 15号案件)( “新加坡法院”),2013年XNUMX月XNUM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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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温州案的含义
9年2016月2016日,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01)苏3协外人2016号”((01)苏3协外认013号)判决,确认了民事判决。 (第22号)由新加坡高等法院于2015年XNUMX月XNUMX日作出。这是中国法院首次承认新加坡的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法院认为,由于新加坡法院先前已经承认了中国的判决,因此中国法院可以根据对等原则承认并执行新加坡法院的合格民事判决。
31年2018月XNUMX日,中国和新加坡最高法院院长签署了《指导备忘录》。 MOG规定了在另一个国家/地区如何认可和执行中国和新加坡的法院判决,并指出“本备忘录没有约束力的法律效力“。
2年2019月XNUMX日,对上述温州案作出判决。 这不仅是中国法院第二次承认新加坡的判决,也是中国法院在MOG签署后第一次承认新加坡的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温州案件的申请人是在MOG签署前提交申请的,温州法院在MOG签署一年后作出判决。 但是,温州一案的裁定中没有提到MOG。 我们推测温州法院可能是在MOG的指导下作出的判决,但由于MOG的非约束力,因此不能在判决中援引。
二。 温州案例简介
申请人Oceanside Development Group Limited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 2012年139月,由于股权转让纠纷,该公司在新加坡法院起诉了两名中国公民陈通考(Chen Tongkao)和陈秀丹(Chen Xiuddan)(案件编号S2012 / XNUMX)。
新加坡法院向受访者发出传票,通知他们法庭开庭日期为1年2013月2.5日。在开庭当天,申请人出庭,而受访者缺席。 新加坡法院同意,在4年15月2013日下午XNUMX时之前,被告提供XNUMX万英镑的银行担保或向新加坡法院等额付款,可以继续答复。
15年2013月2.5日,被诉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 新加坡法院于同日作出判决,命令被告向申请人支付XNUMX万英镑,应计利息及法院费用。
此后,申请人向温州法院申请承认新加坡的判决,但未申请执行。 温州法院于23年2017月2日受理了该申请,并于2019年XNUMX月XNUMX日作出判决,承认新加坡的判决。
受访者向温州法院答复说,新加坡法院的担保要求违反了《中国民事诉讼法》(CPL)中的平等诉讼权原则,因此违反了中国的公共利益。 但是,温州法院认为,这种做法符合新加坡法律,没有违反中国的公共利益。
此外,温州法院认为,新加坡判决已在新加坡部分执行,这可以证明判决已在新加坡生效。 这意味着将来我们可以使用这种方法向中国法院证明外国判决已经生效。
三, 我们的评论
正如我们所说的 before,中国为许多主要贸易伙伴打开了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大门。 新加坡的另一项判决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现在,我们期待着更多案例能为更多人打开这扇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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莉莉·班斯(Lily Banse)的封面照片(https://unsplash.com/@lvnatikk)在Unsplash上
参与专家: 梦雨余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