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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再次承认新加坡判决:没有双边条约只有备忘录?

19年2021月XNUMX日,星期日
分类: 行业洞见
责任编辑: 黄帅黄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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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亮点:

  • In 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 诉 Suntech Power Investment Pte. 有限公司(2019),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基于互惠原则承认并执行了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决。
  • 本案标志着自中新MOG签署以来,新加坡的判决第二次在中国获得承认。 巧合的是,法院裁决中首次提到了法律上的互惠。
  • 在未来放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标准方面,确认互惠的备忘录将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工具包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2021 年 XNUMX 月,中国法院基于互惠原则承认了新加坡的判决,这是早先《中新关于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备忘录》确认的关键先决条件。

这是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法院”)于 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 诉 Suntech Power Investment Pte. 有限公司, (2019) 沪01协外人第22号((2019)沪01协外认22号),上海法院承认并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决。

本案标志着新加坡判决自签署以来第二次在中国获得承认。 中新关于承认和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 (“MOG”) 于 2018 年。 

巧合的是 在法律上 法院裁决中首次提到了互惠。

从本案出发,我们认为,在未来放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标准方面,确认互惠的备忘录将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SPC)的工具包中发挥更加关键的作用。

一、案例概述

原告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 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被告Suntech Power Investment Pte. Ltd. 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 Ltd.,是一家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公司。

索赔人是前中国太阳能巨头无锡尚德电力有限公司(“无锡尚德电力”)的关联公司之一。 无锡尚德电力于2013年破产,这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一系列的诉讼,包括本案。

2014年初,申请人向新加坡高等法院对被申请人提起诉讼(第S59/2014号),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追讨贷款。

2018年XNUMX月,新加坡高等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和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贷款及利息、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

此后,答辩人向新加坡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但上诉因未能支付法院要求的费用而被驳回。

随后,申请人向上海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判决。

25年2019月XNUMX日,上海法院受理此案。

在被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提出的抗辩中,有两项特别值得关注。

(1)中国法院承认新加坡判决没有依据。

被申请人辩称,新加坡和中国之间没有关于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司法协助双边条约,相关的 中新MOG 没有法律约束力。 

(2)新加坡的判决有悖于中国的公共利益。

在被申请人的抗辩中,中国法院已经在无锡尚德电力破产重整程序中以与新加坡判决不一致的方式处理了相关债权。 因此,被申请人认为承认新加坡判决有悖于中国的公共利益。

但上海法院并未支持被申请人的上述抗辩,最终于2021年XNUMX月认定:

“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和费用裁定已经生效,申请人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判决和裁定,本着互惠原则,经法院依法批准。”

2. 法庭意见

(一)中国法院承认新加坡判决有依据吗?

答案是“是”。

上海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中国与新加坡之间存在互惠关系”,理由有二。

A. 法律上 互惠

正如上海法院在判决书中所说, 

“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最高法院之间的 MOG 规定,中国法院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的判决,新加坡法院可以根据普通法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 这表明中国和新加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互惠,中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在平等的情况下得到新加坡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B. 事实上的 互惠

上海法院进一步声明,

“新加坡高等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反之亦然,这表明中新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互惠。”

(二)新加坡的判决是否违背了中国的公共利益?

答案是不”。

上海法院认为,中国法院对类似争议的裁决与新加坡法院不同的事实“不能作为认定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决违反中国公共利益的依据,因为它是听证会的结果”。中国法院和新加坡法院在不同法律制度下的案件。”

3.我们的评论

本案证明了通过两国最高法院之间的备忘录确认互惠的可行性。

本案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中国地方法院认定两国之间存在法律上的互惠,并在此基础上承认了新加坡的判决,因为中国和新加坡通过签署MOG建立了互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院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承认外国判决: 

A.中国与该国签订了双边条约或国际公约; 或者 

B、中国与该国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上存在互惠关系。

在此之前,中国法院只有在存在“事实上的互惠”时才会认定这种互惠存在,这意味着外国有承认中国判决的先例。

显然,这很不方便。

如果外国法院从来没有机会承认中国的判决,比如 查德,他们将没有机会与中国建立互惠关系。

如果外国法院拒绝承认中国的判决,例如 日本,他们将没有机会与中国建立互惠关系。

此外,签署双边条约或加入国际公约(如海牙判决公约)成本非常高,而且往往需要很多年。

在这种情况下,两国最高法院签署备忘录以建立互惠,就像中国和新加坡之间的MOG一样,是一条捷径。

事实证明,它在上述情况下运行良好。

但是,上海法院也有可能仅根据该案之前中国和新加坡之间存在的事实互惠关系来承认新加坡的判决。 因此,该案例尚不足以证明该方法具有普遍适用性。 

我们可以等到有一个案例,中国法院仅基于类似的 MOG 而承认他国的判决,而没有事实上的对等。

我们预计中国将在最近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放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标准。 但是,那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2021 年 XNUMX 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判决》不包含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规定。

因此,如果不能指望在不久的将来修法,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备忘录显然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照片由 迈克·埃内里奥(Mike Enerio) on Unsplash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 梦雨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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