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外包:
- 2022年,中国浙江省温州一家地方法院裁定承认并执行新加坡国家法院做出的金钱判决,正如中国外交部最近发布的与“一带一路”倡议相关的典型案例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双林建筑私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诉潘 (2022)浙03协外人第4号))。
- 该案凸显了即使在缺席判决中适当的法律传票的重要性,以确保跨境纠纷的正当程序。
在案件 双林建筑私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诉潘,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国家法院于23年2020月2022日作出的判决。(见温州法院裁定书(03)浙4协外人无号) .2022((03)浙4协外认XNUMX号)
15年2020月XNUMX日,双林建筑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双林有限公司(“双林”)因民事贷款纠纷向新加坡法院向中国公民潘某提起诉讼。
双林的律师向潘送达传票。由于潘某未出庭,新加坡国家法院于23年2020月118,225.8日作出判决,判令潘某向双林支付89,035.8新元(约XNUMX美元)及利息。
随后,双林向潘住所地温州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上述民事判决。
温州法院经审查认为:
(一)虽然中国和新加坡尚未缔结或共同签署任何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判决的国际条约,但新加坡高等法院此前曾执行过中国法院的民事判决。基于互惠原则,中国法院可以承认并执行新加坡法院符合条件的民事判决。
(二)虽缺席判决,但潘某已被依法传唤。
(三)判决已经生效。不违背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侵犯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于上述考虑,温州法院裁定承认新加坡判决的法律效力。
在9月2023,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四批“一带一路”典型案例。上述病例为本批次第12例。我们在国际商事法院网站上找到了该案的简要说明,但尚未找到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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