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外包:
- 2023年2021月,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东京地方法院启动民事再生程序的决定和指定监督人的命令((03)沪1协外人第XNUMX号)。
- 这不仅是中国首次承认日本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判决,也是中国首次承认日本的判决。
- 该案开创了跨境破产判决的法律先例,表明此前中日民商事判决中不互认的模式可能不适用于此类跨境场景。
- 虽然没有解决两国之间更广泛的承认挑战,但这一承认从中国法院发出了积极信号,暗示了未来潜在的突破,并为改善法律合作带来了希望。
这不仅是中国首次承认日本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判决,也是中国首次承认日本法院的判决(参见中国法院裁定(2021)沪03协外人第1号( (2021)沪03协外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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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长岛大野常松律师事务所代表一家日本公司向东京地方法院申请启动民事再生程序(日本破产法下的一种重组型破产程序)。根据申请,东京地方法院决定启动民事再生程序,并任命一名监督员来监督债务人的活动。
由于该日本公司在上海拥有一定资产,为便于日本民事再生诉讼顺利进行,该公司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东京地方法院的判决。启动民事康复程序并下令任命主管。长岛大野恒松律师事务所在认定过程中提供了日本相关法律的法律意见。
6年2023月XNUMX日,上海法院作出裁决,承认日本公司的民事再生程序和监事身份,并允许监事在一定条件下监督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财产和业务事务的自主管理。
上海法院在审查中日之间是否存在承认破产决定的互惠关系时认为:
(一)双方都有拒绝承认对方民商事判决的先例,但这些先例不一定适用于跨境破产案件;
(2)根据日本法律,日本法院承认中国破产判决不存在法律障碍,这证实了中日两国在跨境破产案件承认方面存在互惠关系。
中日两国在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方面一直陷入僵局。欲了解更多详情,请阅读我们之前的文章 如何开始中日之间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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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的声明称,本案并不意味着中日之间的僵局被打破,但确实向中国法院发出了关于日本判决的积极信号。我们期待双方的进一步突破。
我们尚未获得上海法院对此案作出的判决书原文。以上案例信息来自网站 方达合伙人,本案中代表日本公司的中国律师事务所。
可以找到另一个案例评论 点击此处 在亚洲商法研究所 (ABLI) 的网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