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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C近期案中非便利论坛首次申请

28年2020月XNUMX日,星期二
分类: 行业洞见
参与专家: Zilin Hao郝梓林
责任编辑: 林海斌林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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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SPC)于2019年XNUMX月首次采用了不便论坛(FNC)的学说,在这一崭新的做法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这对于大多数中国法院来说都是陌生的。

黄松盛,黄振豪债务责任纠纷案WONG ChungShing诉Wong Chunho案([2019]最高法律民终第592号)([2019]最高法民终592号)(以下简称“ Wong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以FNC原则为由解雇SPC的第一个案例,也是迄今为止唯一的案例。

一,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适用FNC原则的条件。 [1]但是,这些条件通常很难满足,因此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很少使用FNC原则来驳回案件。 据我所知,到目前为止,在中国只有三起这样的案件,包括上述的黄氏案。 (对于其他两种情况,请参见 在以中国不方便论坛为由提出驳回动议之前,三思而后行中国非便利论坛:有史以来最严格的标准).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一审二审案​​件,黄某的最终判决是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初第24号] [(2018)粤民初24号]作出的。案件已生效。

二。 案例简介

1.案情

案件的当事人:原告黄仲诚(以下简称“黄甲”); 四名被告人黄春浩(以下简称“黄乙”),加拿大海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拿大公司”),长荣香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香港公司”)和珠海保税区嘉华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公司”)。

Wong A和Wong B于24年2012月XNUMX日签署了加拿大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加拿大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同意Wong A将其在加拿大公司的股权转让给WongB。但是,该协议没有规定主管法院和管辖法律。

由于有关加拿大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的争议,Wong A于28年2012月向加拿大相关法院提起了对Wong B的诉讼。 法院根据Wong A的申请发布了法院命令,命令Wong B不应直接或间接转让,处置或抵押Canada Company的所有股权。

20年2014月XNUMX日,加拿大公司与香港公司签署了珠海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珠海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同意加拿大公司将其在珠海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香港。公司。

后来,黄某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加拿大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和珠海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均无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FNC原则为由驳回了黄亚的案件,但黄亚不满意,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两项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应受FNC原则的约束,该案应据此予以驳回。

首先,Wong A和Wong B都是外国当事人,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也与在加拿大注册的公司有关; Wong A已就该协议的效力和赔偿纠纷向加拿大法院提起诉讼,加拿大法院已发布了相关法院命令。 因此,尽管由于加拿大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所在地,中国法院对争端具有管辖权,但黄乙提出质疑后,中国法院也应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外国国民法院的情况(见第532条) 《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

其次,该案是在中国法律规定的外商独资情况下发生的,具体而言:(1)黄甲和黄乙之间没有选择中国法院作为主管法院的协议; (2)该案不属于中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三)鉴于当事人和标的物均不在中国,因此该案不涉及中国的国家利益,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 (3)主要争议事实未在中国发生,且争议不受中国法律管辖。 因此,中国法院审理此案不方便查明事实并适用法律。 (4)Wong A的首选是在加拿大提起诉讼。 加拿大法院已经接受了该案,并根据Wong A的申请下达了法院命令,这表明加拿大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加拿大法院审理该案更为方便。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一审判决,即驳回黄A关于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性的案件。

三, 注释

FNC学说的应用对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法院正在积极尝试应用FNC原则,以解决平行诉讼带来的问题。 正如中国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所指出的那样:“在充分维护司法主权,不违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前提下,尊重和合法适用外国法治原则至域外司法的态度。私法领域的裁决(命令)或平行诉讼对于建立以理性,诚实信用,互惠,平等和开放为特征的司法系统至关重要。” [2]

 

[1]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 5号)。
[2]参见: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镇商外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

 

李泽彤(https://unsplash.com/@zetong)在Unsplash上​​的照片

参与专家: Zilin Hao郝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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