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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在外国执行判决中如何认定互惠——中国裁判文书收集的突破(三)

03年2022月XNUMX日,星期日
分类: 行业洞见
责任编辑: 林海斌林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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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外包:

  • 2021 年会议总结引入了确定互惠的新标准,取代了之前的 事实上的 互惠检验和推定互惠。
  • 新的互惠标准包括三个测试,即, 在法律上 互惠、相互理解或共识,以及无一例外的相互承诺,这也与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可能的外展相吻合。
  • 中国法院需要逐案审查互惠是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拥有最终决定权。

相关文章:

 

2022年,中国出台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涉外判决执行司法政策,开启了中国判决收集的新时代。

司法政策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2021年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法院(SPC)于 31 年 2021 月 XNUMX 日。

作为“中国系列裁判文书收集突破',这篇文章介绍了 44 年会议摘要的第 2 条和第 49 条第 2021 款,解决了新引入的确定互惠标准,该标准取代了之前的标准。 事实上的 互惠检验和推定互惠。

中国法院在确定互惠性方面继续放宽规则,这是确保努力为外国判决打开大门的重要举措。

2021年会议摘要文本

44年会议纪要第四十四条【承认互惠】:

“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承认互惠:

(一)中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根据外国法院所在国法律可以被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

(二)中国与判决法院所在国达成互惠谅解或者共识的; 要么

(三)判决法院所在国通过外交途径对中国作出对等承诺,或者中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判决法院所在国作出对等承诺,且无证据表明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以不互惠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中国的判决、裁定。

中国法院应逐案审查确定是否存在互惠关系。”

2年会议纪要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备案和通知机制】:

“人民法院对按照对等原则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前,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拟处理意见的,应当将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上述裁定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作出。

解读

一、中国法院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对互惠进行审查?

快速回答是针对“非条约管辖区”做出的判决。

如果外国判决是在未与中国签订相关国际或双边条约的国家作出的,也称为“非条约管辖区”,中国法院必须首先确定该国与中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 如果存在互惠,中国法院将进一步审查承认和执行判决的申请。

因此,对于不属于与中国签订相关国际或双边条约的35个国家中的其他国家,中国法院的首要任务是确定作出判决的国家与中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

有关包含外国判决执行条款的35个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更多信息,请阅读'中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双边条约清单(包括执行外国判决)“。 

二、 中国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承认判决地国与中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2021 年会议摘要引入了确定互惠的新标准,取代了之前的事实上的互惠测试和推定互惠。 

新标准包括三个互惠测试,即, 在法律上 互惠、相互理解或共识,以及无一例外的相互承诺,这也与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可能的外展相吻合。

1. 法律互惠

如果根据作出判决的国家的法律,中国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那么中国法院也将承认其判决。

这是中国法院首次受理 在法律上 互惠,这与德国、日本和韩国等许多其他国家的现行做法相似。

在此之前,中国法院很少提及 在法律上 互惠。 目前,法院裁决中首次提及法理互惠的唯一案例是 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 诉 Suntech Power Investment Pte. 有限公司(2019)沪01协外人第22号 ((2019)沪01协外认22号)。

2. 相互理解或共识

如果中国与被判决国相互理解或达成共识,中国可以承认和执行该国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最高法院签署 关于商业案件中金钱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指导备忘录 (MOG) 于 2018 年确认中国法院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承认和执行新加坡的判决。

MOG 可能是中国法院对“相互理解或共识”的第一次(也是迄今为止)尝试。 

MOG 最早由中国法院于 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 诉 Suntech Power Investment Pte. 有限公司 (2019),新加坡判决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案例。

在这种模式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最高法院签署类似的备忘录,双方才能打开相互承认判决的大门,省去签署双边条约的麻烦。 这大大降低了中国法院便利判决跨境“移动”的门槛。

3.互惠承诺无一例外

如果中国或被判决国通过外交途径作出对等承诺,被判决国没有以不存在互惠为由拒绝承认中国判决的,中国法院可以承认并执行该国的判决。

“对等承诺”是两国通过外交渠道开展的合作。 相比之下,“相互理解或共识”是两国司法部门之间的合作。 这使得外交部门能够为促进判决的可移植性做出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政策中作出了对等承诺,即《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9号)(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 ”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但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发现任何国家对中国有这样的承诺。

三、 以前的互惠标准将何去何从?

2021年会议纪要彻底摒弃了中国法院以往的互惠做法——事实上的互惠和推定的互惠。 以前的互惠标准是否还会影响中国法院对互惠的认定?

1.事实上的互惠

2021年会议纪要前,中国法院通过 事实上的 互惠,即只有当外国法院先前承认并执行过中国的判决时,中国法院才会承认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并进一步承认和执行该外国的判决。

中国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不予受理 事实上的 互惠? 在某些情况下,中国法院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认为两国不存在互惠:

(一)外国法院以不互惠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的;

(二)外国法院因不受理中国判决而没有机会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的;

迄今为止,中国法院均以事实互惠为由承认外国判决。

2. 假定互惠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其司法政策《南宁宣言》中提出互惠推定原则,如果外国法院以互惠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中国的民商事判决,如果没有先例,则两国之间存在互惠。两国。

互惠推定事实上推翻了上述中国法院否认事实互惠的情形B,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放开了事实互惠的标准。

然而,迄今为止,中国法院尚未以互惠推定为由承认外国判决。

四。 中国法院将逐案审查互惠是否存在,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决。

就中国与其他国家在承认和执行判决方面的互惠关系而言,互惠的存在并不是一劳永逸的。 中国法院需要逐案审查互惠的存在。

受理申请的地方法院认为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的,需要向上级人民法院即地方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报告,在基于此观点正式作出裁决之前予以确认。

高级人民法院如同意拟提出的处理意见,需进一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在此问题上拥有最终决定权。

换言之,最高人民法院对承认互惠的存在拥有最终决定权。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 梦雨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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