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观察员

中司观察

英语阿拉伯语简体中文荷兰人法语德语印地语意大利语日文韩语葡萄牙语俄语西班牙语瑞典语希伯来语印尼语越南语泰国人土耳其语马来语

中国以平行程序驳回执行新西兰判决的申请

17年2022月XNUMX日,星期日
分类: 行业洞见
责任编辑: 黄帅黄帅

头像

 

关键外包:

  • 2019年XNUMX月,因平行审理,中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执行新西兰判决的申请(见 Americhip, Inc. 诉 Dean 等人。 (2018)粤03民初第420号 ).
  • 早在 2016 年,新西兰法院就首次承认了中国的判决(见 杨辰诉林金珠, CA334/2015, [2016] NZCA 113)。 因此,如果不存在平行诉讼,中国法院很有可能根据互惠原则承认新西兰的判决。
  • 尽管判定债权人在申请执行新西兰判决之前在中国就同样的纠纷提起诉讼似乎很奇怪,但当人们不确定在中国执行外国判决的前景时,这可能是一种束手无策的做法。 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 判决债权人现在可以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新西兰的判决,而无需在中国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

2019年,新西兰的一项判决在中国被拒绝执行,原因是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物的诉讼正在另一中国法院审理中。

12年2019月2018日,中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03)粤420民初2018号”((03)粤420民初XNUMX号)民事裁定书。 )驳回承认和执行新西兰高等法院作出的判决的申请。 (看 Americhip, Inc. 诉 Dean 等人。 (2018)粤03民初第420号 ).

深圳中院表示,由于另一中国法院正在审理同一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应驳回申请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早在 2016 年, 新西兰法院首次承认中国判决 (见 杨辰诉林金珠, CA334/2015, [2016] NZCA 113)。 因此,如果不存在平行诉讼,中国法院很有可能根据互惠原则承认新西兰的判决。

一,案例概述

申请人 Americhip, Inc. 是一家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受访者是新西兰公民杰森查尔斯迪恩和中国公民陈娟。

12年2019月20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03)粤420民初2018号((03)粤420民初XNUM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承认和执行 新西兰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NZHC 1864号 日期为 11 年 2016 月 XNUMX 日(“新西兰判决”)。

二、 案例事实

2012年之前,被申请人Jason Charles Dean为申请人担任亚洲区副总裁,另一名被申请人陈亦为申请人工作。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受雇期间诈骗了超过 12 万美元。

2013年12.9月,申请人向新西兰高等法院起诉被申请人,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XNUMX万美元加利息(“新西兰案”)。

11年2016月1864日,新西兰高等法院作出第15,796,253.02号判决,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8,333美元的赔偿金和XNUMX新西兰元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因此新西兰判决已生效。

3 年 2016 月 XNUMX 日,在新西兰判决作出三个月后,申请人向中国另一家中国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前海法院” )。

新西兰案与前海案的原告、被告、纠纷均相同。 然而,申请人的权利要求并不相同。

在新西兰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 12.9 万美元,外加利息和其他费用。 在前海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5.02万美元加利息等费用。

据申请人称,其在两起案件中主张的争议金额不同,是因为其认为其向新西兰高等法院提出的部分主张可能会在中国被驳回。 因此,为节省诉讼费用,仅就部分事实向前海法院提起诉讼。

在前海法院作出判决前,申请人于2018年向深圳中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新西兰的判决。

这意味着,对于同一争议、同一当事人,申请人不仅于2016年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还于2018年向另一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

8年2018月XNUMX日,深圳中院受理了申请人关于承认和执行新西兰判决的申请。

12年2019月XNUMX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该申请。

三、 法庭意见

深圳中院认为,申请人分别向新西兰高等法院和前海法院提起的两起诉讼均反对被申请人利用职务便利向申请人索取资金的行为。 因此,可以认定申请人向新西兰高等法院和前海法院提起的诉讼针对同一争议。

申请人申请承认和执行新西兰判决时,前海法院仍在审理同一当事人之间的同一纠纷。

为保证前海法院独立行使管辖权和司法权,避免其就承认和执行新西兰判决事项的裁定与前海法院即将作出的判决发生冲突,不宜深圳中院根据互惠原则对新西兰高等法院的判决进行复审。

因此,深圳中院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IV。 我们的评论

一、为什么申请人既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又向中国其他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新西兰的判决?

我们推测申请人对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新西兰的判决没有信心,因为迄今为止中国法院从未承认过新西兰的判决。 因此,它希望通过诉讼来增加自己在中国获得赔偿的机会——一种“带牙套”的方式。

中国和新西兰之间没有关于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国法律,中国法院应首先审查中国与新西兰之间是否存在互惠关系。 传统上,中国法院只有在有外国法院承认中国判决的先例的情况下,才会根据事实互惠检验认定两国之间建立了互惠关系。 (请注意,由于 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司法政策 2022 年,中国法院进一步放宽了互惠标准,引入了三个新的互惠标准来取代旧的标准。)

有关会议摘要的更多信息,请阅读较早的帖子'中国法院在外国执行判决中如何认定互惠互惠——中国裁判文书收集的突破(三)“。

直到 2016 年 XNUMX 月,新西兰法院才首次承认中国的判决。此时,中国法院有可能发现中新之间已经建立了互惠关系。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我们之前的帖子“新西兰法院首次承认中国判决“。

申请人在3年2016月XNUMX日向前海法院提起诉讼时,可能还不知道新西兰承认了中国的判决。 因此,它可能不知道可以直接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新西兰的判决。

因此,其策略是在中国再提起诉讼,然后在中国执行中国判决,在新西兰执行新西兰判决。

2018年,申请人可能已经意识到中国与新西兰之间已建立互惠关系,因此再次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新西兰的判决。

然而,这会导致冲突。 如果一个中国法院承认新西兰的判决,而另一个中国法院作出判决,那么在中国将有两个关于同一争议和同一当事人的可执行判决。 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CPL)规定的“一罪不二审”原则。

当然,这种冲突是可以避免的,因为中新两国已经建立了互惠关系。

判决债权人现在可以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新西兰的判决,而无需在中国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

2、深圳中院为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根据中国法律,没有完全适用本案情形的规定。 中国法院也没有类似的案件。 我们将分以下两个场景进行分析。

A. 一方向外国法院提起诉讼,在外国判决被中国法院承认后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外国判决或裁定已被中国法院承认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中国其他法院提起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33条第2款的规定,该诉讼将被裁定不予受理。

这可以解释为,中国法院在承认外国判决后,已对中国境内的争议作出生效判决,故中国法院不受理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的诉讼,依据“一罪不二审”。

B. 一方向外国法院提起诉讼,在外国判决在中国得到承认之前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一方先向外国法院提起诉讼,再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可以受理。 当事人在中国法院已经作出判决后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判决的,中国法院不予准许,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这意味着在平行诉讼的情况下,中国将保护中国法院的管辖权和司法独立。

但是,上述第533条第1款规定“一方向外国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但在本案中,同一当事人分别向外国法院和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严格来说,该规定在本案中并不完全适用。 不过,深圳中院似乎提到了该规定。

还需要注意的是,深圳中院驳回申请后,理论上申请人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仍可以再次申请,比如前海案的诉讼撤诉时。

但是,如果前海法院作出可执行的判决,申请人将失去所有申请承认和执行新西兰判决的机会。 这是因为中国法院已经对中国的争议作出了可执行的判决。

本案让我们注意到当事人可能采取的一种诉讼策略:

对于被执行人而言,即使在外国法院败诉,只要中国法院尚未承认外国判决,他们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这可以防止外国判决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尤其是,中国法律对赔偿金额的支持不如衡平法。 因此,债务人可以通过取得中国判决并阻止承认外国判决来减少赔偿金额。

诚然,这种策略很可能会挫败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可能性,这是我们作为外国判决全球流通的倡导者不希望看到的结果。

我们希望被判定债权人能够注意到被判定债务人可能采取的策略,尽快采取行动,申请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

 

 
照片由 蒂帕尼亚  on Unsplash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 梦雨余萌

另存为PDF

中国法律门户网站上的相关法律

你可能还喜欢

转折点:中国首次承认日本破产决定

上海法院于 2023 年承认了日本的破产裁决,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展,标志​​着中日之间传统上紧张的互认格局可能发生转变((2021)沪 03 协外人第 1 号)。

中国温州法院承认新加坡货币判决

2022年,中国浙江省温州一家地方法院裁定承认并执行新加坡国家法院作出的金钱判决,正如中国外交部最近发布的与“一带一路”倡议相关的典型案例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双林建筑私人有限公司诉潘(2022)浙03协外人第4号)。

中国民事和解声明:在新加坡可执行吗?

2016年,新加坡高等法院拒绝批准执行中国民事和解声明的简易判决,理由是此类和解声明的性质存在不确定性,也称为“(民事)调解判决”(Shi Wen Yue v Shi Minjiu & Anor [ 2016]SGHC 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