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在执行外国判决的案件中,中国法院可以批准财产保全申请,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审理的一起案件就证明了这一点。
在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时,申请人可以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发布 一篇文章 在其社交媒体账号上,表示在对巴黎商事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申请进行审查期间,已说服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准予财产保全申请。
作者提供了一些有趣的见解。
一、案件背景
2020年底,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并执行巴黎商事法院于3年2015月46日发布的和解协议(以下简称“涉案令”),该协议批准了和解协议,并授予和解协议的可执行性。 案件金额超过XNUMX万美元。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10年2017月XNUMX日在涉案条例复审期间作出民事裁定,准予财产保全申请,裁定没收、没收、冻结被申请人财产及数额内的其他权益。由申请人申请。
笔者认为,中国法院在审理承认和执行外国商事判决的申请时采用财产保全可能是首次。
我们还没有发现类似的案例。 如果作者是对的,这个案例确实包含了这种做法的重要教训。
二、 当前困境:缺乏对中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CPL)第282条的规定,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进行。
但是,中国目前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通常不涉及与承认和执行相关的财产保全。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没有明确规定财产保全的条件和适用程序。 因此,中国法官不能根据本协议直接裁决财产保全申请。
CPL也缺乏相应的规定。 第四部分《涉外民事诉讼特别规定》(含第27章“司法协助”)并未对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申请在审查过程中保全财产的可能性作出具体规定。
此外,笔者在公开资料中也未发现在审查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时给予财产保全的判例。
三、 打破困境的理由:中国法律的空缺
提交人基于以下理由说服了法官。
双边条约明确规定,除条约规定的事项外,缔约双方可以在本国境内适用其国内法关于司法协助方式的规定。 因此,如果中国法律有空间,可以实行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部分“涉外民事诉讼特别规定”第259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部分规定。 本部分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由于第四部分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中的财产保全没有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国内诉讼财产保全的规定。
此外,《民事诉讼法》并不禁止在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阶段保全财产。
因此,法院采纳了该意见,并裁定保全该财产。
IV。 我们的评论
在我国,由于当事人转让可执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必须及早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判决的执行。 本案表明,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申请后,可以立即申请财产保全。
另外,我们还没有找到作者提到的案件的判决。 我们将持续跟踪中国法院对本案判决的发布,并添加到 我们的案例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