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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首次承认中国的民事和解声明

24年2022月XNUMX日,星期日
分类: 行业洞见
责任编辑: 黄艳玲黄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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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外包:

  • 2022年XNUMX月,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裁定承认两份中国民​​事和解声明,这是中国和解声明首次获得澳大利亚法院的承认(见 中国银行有限公司诉陈 [2022] NSWSC 749).
  • 在本案中,中国的民事和解声明在澳大利亚法律下被视为“外国判决”。
  • 根据中国法律,民事和解声明,有时也被翻译为民事调解判决书,由中国法院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安排作出,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可执行性。

7 年 2022 月 XNUMX 日,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NWSC”),在 中国银行有限公司诉陈 [2022] NSWSC 749,承认中国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初级人民法院(“中国即墨法院”)于 23 年 2019 月 XNUMX 日作出的两份民事和解声明。

本案标志着中国的和解声明首次获得澳大利亚法院的认可。

核心问题在于,中国法院作出的民事和解声明(被 NSWSC 翻译为“民事调解判决”)能否被澳大利亚法院作为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

一,案例概述

23年2019月XNUMX日,中国即墨法院就申请人中国银行与被申请人陈颖之间的纠纷出具了两份民事和解书,分别是:

一世。 (2019)鲁0282民初4209号((2019)鲁0282民初4209号)民事和解书,确认被申请人陈英应向申请人中国银行支付人民币17,990,172.26元;

ii. 民事和解书(2019)鲁0282民初4210号((2019)鲁0282民初4210号),确认被申请人陈英应向申请人中国银行支付人民币22,372,474.11元。

24 年 2020 月 XNUMX 日,原告寻求根据澳大利亚普通法执行两份民事和解声明。

NSWSC 于 7 年 2022 月 4209 日做出决定,确定“文件中包含的 4210 和 XNUMX 程序中的判决(即两份民事和解声明)是可执行的。”

二。 法院意见

NSWSC 认为,“本次争议的核心是上述 4209 和 4210 诉讼中的两项民事调解判决。” 即两项民事调解判决是否构成澳大利亚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

被申请人提出动议,辩称寻求承认和执行的民事调解判决并未体现 6 年统一民事诉讼规则 (NSW) (“UCPR”) 第 2005(m) 条含义内的“判决”。

Jie (Jeanne) Huang 副教授在其专家报告中的证据表明,民事调解判决,例如 Proceedings 4209 和 Proceedings 4210 中的争议,具有构成澳大利亚法律下的“判决”的因素,即通过确立既判力,具有强制执行力和强制权(黄教授发表 一篇文章 法律冲突,介绍这个案例和她的观点。)

NSWSC 认为,UCPR 第 6(m) 条中的“判决”并未在 UCPR 中定义”。 根据普通法,“判决”是法院的命令,它:产生既判力,通过法院的权威生效,通过法院作出的事实产生法律后果。

新南威尔士州法院认定: (1) 两份民事调解书在中国境内根据其条款可立即对被告执行,无需人民法院作出进一步或其他命令或判决; (二)未经中国即墨法院许可,当事人不得变更或者撤销民事调解书; (三)中国法院在作出民事调解判决时行使一定的司法权; (2)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 3 条的执行机制同样适用于民事调解判决和民事判决,这也得到了支持; (五)民事调解书无需当事人签字生效,加盖法院印章,送达当事人即可。

最后,“鉴于上述情况,我认为民事调解判决确立了既判力,具有强制性可执行性并具有强制权力,因此是本司法管辖区法律的判决”,新南威尔士州委员会表示。

三, 我们的评论

民事和解陈述书是我国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常用的一种法律文书,其特点是运用我国的法院联动调解。

新南威尔士州证监会准确分析了中国银行诉陈案的民事调解判决书和中国法院关联调解情况。 如果您已经从中国法院获得了民事和解声明,并希望在其他国家申请承认和执行,这将是一个有价值的参考。

在这里,我们还想介绍一下中国法院如何处理民事纠纷。

简而言之,中国法院处理民事纠纷有三种可能的结果:

一世。 法院在不考虑当事人意见的情况下作出民事判决,从而确认诉讼请求。 由于判决表明了法院的观点,当事人可以对其提出上诉。

ii. 法院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安排作出和解声明,从而使和解安排具有与判决相同的可执行性。 由于和解声明是当事人的自愿协议,他们不能对此提出上诉。 此外,由于法院发布和解声明以确认当事人的协议,因此民事和解声明可以像判决一样由法院强制执行。

iii. 如果原告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撤诉,法院将裁定支持撤诉。 至此,双方达成的只是普通的和解协议,因为法院实际上并未对争议作出任何实质性的裁决。 因此,和解协议只是一份合同,当事人无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上面第二项是我们在上一篇文章中介绍过的与法院相关的调解“中国的调解:过去和现在t“。

“法院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调解。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调解。 这种调解由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进行。 调解与案件审判不是分开的,而是其中的一部分。 和解协议达成后,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和解书》。 和解声明,就像判决一样,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

随着法院出具的和解声明具有强制执行力,越来越多的中国调解机构开始与法院合作制作和解声明,以使和解协议生效。 它被称为“调解的司法认可”。 有关详细讨论,请参阅我们之前的帖子“中国调解的未来:诉讼与调解的协同作用“。

我们可以从以下案例中了解到 中国银行诉陈中国调解机构的和解协议一旦被中国法院确认,并作出和解声明,就有可能被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在中国未加入《新加坡公约》的情况下,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中国和解协议的全球流通。

 

 

 

照片由 迦勒罗素 on Unsplash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 梦雨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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