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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在中国仲裁中的应用:以CIETAC为例

16年2022月XNUMX日,星期日
分类: 行业洞见
参与专家: 梦雨余萌
责任编辑: 袁燕超袁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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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外包:

  • CIETAC 对 CISG 如何适用的研究揭示了其在中国仲裁中适用的来龙去脉。
  • 在贸仲委办理的与《销售公约》相关的案件中,近90%的《销售公约》是根据《销售公约》第一条第(一)项第(一)项适用的。
  • 如果当事人明确选择CISG作为准据法,只要是中国法律下的涉外合同,贸仲仲裁庭应严格按照当事人的约定适用CISG,无论双方是否有自己的约定。 CISG 缔约国的营业场所。
  • 关于合同的效力这一《销售公约》未涵盖的事项,仲裁庭通常根据国际私法中最重要关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并以此作为确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是中国最受尊敬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处理的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有关的案件数量最多。

 CISG 数据库 佩斯大学共记录了 384 年至 1988 年期间 CIETAC 处理的与 CISG 相关的案件 2021 件。在 CIETAC 的仲裁裁决数据库中,553 年至 2002 年期间与 CISG 相关的裁决有 2020 件。

因此,我们可以以贸仲委如何适用《销售公约》为例,了解其在中国仲裁中适用的来龙去脉。

贸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发表论文《CISG在CIETAC仲裁中的应用》,《人民司法》(31年第2021号)(<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在贸易仲仲裁中的适用)。

重点总结如下。

一、贸仲委如何适用《销售公约》

1.自动申请

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CISG缔约国,且当事人未排除适用CISG的,CIETAC仲裁庭将自动适用CISG。 CISG未涵盖或未阐明的事项的准据法应根据国际私法规则确定。

据不完全统计,在贸仲委办理的与《销售公约》有关的案件中,近90%的案件都是依据《销售公约》第一条第(一)项第(一)项适用的。

此类仲裁裁决的典型措辞如下:“仲裁庭注意到申请人的营业地在法国,被申请人的营业地在中国,而且法国和中国都是CISG的缔约国。 . 同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未排除在争议合同中或听证期间适用《销售公约》的可能性。 因此,根据《销售公约》第1条,《销售公约》适用于申请人(其主要营业地在法国)与被申请人(其主要营业地在中国)之间的争议合同”。

2. 协议申请

如果当事人明确选择《销售公约》作为准据法,只要是中国法律(具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的涉外合同,且根据《贸仲仲裁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无论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否在《销售公约》缔约国,仲裁庭均应严格按照当事人的约定适用《销售公约》。

此类协议的形式可以是销售合同中的明确规定,在仲裁程序中明确说明适用《销售公约》,或直接引用《销售公约》提出索赔。

3. CISG适用优先

实践中,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同时适用CISG和中国法律或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况很常见。

(1) 当双方同意同时适用 CISG 和中国法律时

CIETAC 认为 CISG 优先于中国国内法。 因此,仲裁庭将优先适用CISG。 对于《销售公约》未尽事宜,仲裁庭将适用中国法律。

(二)当事人约定排他性适用中国法律时

在当事人约定排他性适用中国法的情况下,仲裁庭一般仍认为应优先适用《销售公约》。 同时,由于当事人约定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本公约未尽事宜,如合同效力等,适用中国法律。

4. 引用申请

如果争议中的准据法不是《销售公约》,仲裁庭也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要求援引《销售公约》。

二、 CIETAC如何确定合同的有效性

CISG已明确表示不适用于合同的效力。 CIETAC仲裁庭通常先判断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然后再确认合同是否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仲裁庭通常会根据国际私法中最重要关系原则确定准据法,并以此作为确定其有效性的依据。

三、 CIETAC 如何识别重大违规行为

《销售公约》第 25 条是关于重大违约的特别规定,限制了合同当事人因履行轻微缺陷而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仲裁庭认为,只有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害,致使合同目的受挫,方可认定为重大违约,合同方可解除。

特别是,仲裁庭通常认为:

(1) 重大违约不同于以合同目的受挫为前提的一般违约。

(2) 买方不能仅以其中一项结果不理想为由主张卖方重大违约,除非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而合同的目的只能根据合同的内容来分析和理解,不能随意扩展。

(三)明确未能达到当事人预期是或者主要是由于违约造成的。

(四)相关履约缺陷可以补救,或者守约方可以自行整改并向违约方索赔相应损失的,不构成重大违约。

(五)买卖合同的目的与合同的标的不同,而具有更广泛的含义,包括一方当事人对合同项下达成的所有相互同意的期望,如买卖合同的时间、方式等。表现。

四。 CIETAC如何确定损害赔偿

CIETAC仲裁庭对CISG损害赔偿制度的解释与201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判例法摘要》基本一致。

五、贸仲委如何审查电子证据

2013年,中国撤销了对《销售公约》第11条的保留,即中国不再要求当事人订立书面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这意味着在与 CISG 有关的案件中,电子证据在中国已经可以接受。

仲裁庭尊重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在线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微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交换订立合同的商业惯例。

对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CIETAC仲裁庭通常会判断证据发送者的身份、来源的可靠性、连续性和完整性,并在考虑案件情况后做出是否接受证据的最终决定。事实和其他相关证据。

 

 

 

参与专家: 梦雨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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