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外包:
- 作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司法政策,2021年会议纪要从“门槛”和“标准”两方面进行了实质性改进,使更多的外国判决在中国得以执行。
- 门槛涉及某些司法管辖区的外国判决是否可以执行,而标准则涉及向中国法院提出的申请中的具体判决是否可以执行。
- 2021年会议纪要通过放开互惠标准大大降低了门槛,同时为中国法官审查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申请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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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从2022年XNUMX月起,在中国大部分主要贸易伙伴,包括几乎所有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量大陆法系国家作出的判决,都可以在中国执行。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座谈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2021年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工作座谈会议纪要)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司法政策,自2022年2021月起实施。XNUMX年会议纪要使首次明确表明,执行外国判决的申请将受到更加宽松的标准审查。
自 2015 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披露 其政策 希望对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申请更加开放,鼓励地方法院在既定司法实践范围内对外国判决采取更加友好的态度。
我们有 注意到 最高人民法院态度转变并一直在跟踪 最新案例 自 2018 年开始在该领域进行系统的观察、分析和预测。
诚然,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外国判决的门槛设置得太高,中国法院从未对如何系统地执行外国判决作出详细阐述。
因此,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热情高涨,但仍不足以吸引更多申请人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申请。
然而,这种情况现在有所改变。
2022年202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21年跨境民商事诉讼会议纪要》,解决了外国判决在中国承认和执行的若干核心问题。 XNUMX年会议纪要体现了全国法官代表在座谈会上就如何审判案件达成的共识,将被所有法官遵循。
2021年会议总结从“门槛”和“标准”两个方面进行了实质性的改进。
“门槛”是指您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时将面临的第一个障碍,即某些司法管辖区的外国判决是否可以执行。
现在达到门槛的国家包括了中国大部分主要贸易伙伴,与之前的40多个国家相比,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如果您所在的国家/地区达到了门槛,那么将满足一个标准,中国法官将根据该标准衡量您申请中的具体判决是否可以在中国执行。
现在,更明确的门槛和标准使您能够对您的判决在中国被执行的可能性做出更合理的预期。
1.门槛:大部分外国在中国执行判决的门槛已大幅降低。
2021年会议纪要显着降低了外国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门槛,突破了现有实践。
根据2021年会议纪要,中国大部分主要贸易伙伴的判决,包括几乎所有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判决,都可以在中国执行。
具体而言,2021年会议纪要指出,在作出判决的国家满足以下情况的情况下,可以在中国执行判决:
(一)外国与中国签订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国际或双边条约。
目前,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巴西和俄罗斯等35个国家符合这一要求。
中国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清单(包括执行外国判决)请点击 点击这里. 现已提供中文和其他语言的权威文本。
(二)外国与中国有法律上的互惠关系。
是指中国法院作出的民事或商事判决,在外国法院依照该国法律可以承认和执行的情况下,在同等情况下,可以承认该国的判决。并由中国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法律互惠的标准,很多国家的判决都可以纳入在中国可执行的外国判决的范围。
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美法系国家对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态度是开放的,总体上符合这一标准。
对于德国、日本、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很多国家也对上述法律互惠采取了类似的态度,因此此类申请在很大程度上也符合这一标准。
(三)外国和中国在外交上相互承诺互惠或在司法层面达成共识。
除了签署外交承诺或司法机关达成的共识等条约外,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探索与其他国家以较低成本的方式开展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合作。
它可以实现类似于条约的功能,但不参与条约谈判、签署和批准的漫长过程。
中国与新加坡也开始了类似的合作。 一个很好的例子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最高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
因此,公平地说,2021 年会议总结通过放开互惠测试大大降低了门槛。
2. 标准:中国法官审查每一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申请的标准更加明确
2021年会议纪要明确了中国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以及申请人如何提交申请,这无疑增强了可行性和可预测性。
根据2021年会议纪要,外国判决在没有下列情形的情况下,可以在中国承认和执行:
(一)外国判决违反中国公共政策;
(二)作出判决的法院在中国法律下没有管辖权;
(三)被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
(四)以欺诈手段取得的判决;
(5) 存在并行程序,并且
(六)涉及惩罚性赔偿的。
与大多数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规则较为宽松的国家相比,中国法院的上述要求并不少见。 例如:
- 上述第(一)(二)(三)、(五)项,也是《条例》的要求。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 (Zivilprozessordnung)。
- 第(4)项与《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海牙公约》相一致。
- 第(6)项反映了我国赔偿问题的法律文化传统。
此外,《2021年会议纪要》还明确了向法院提交何种申请文件、申请书内容、当事人在申请执行外国判决时如何向中国法院申请保全。
总之,2018年以来,我们观察到中国法院对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态度逐渐放松。最近,2021年会议纪要终于有了实质性的飞跃。
我们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够在一个又一个的案例中见证和发展这种规则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