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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民事管辖规则有何新变化? (A) - 2023年中国民事诉讼法袖珍指南(二)

26年2023月XNUMX日,星期日
分类: 行业洞见
参与专家: 梦雨余萌
责任编辑: 黄帅黄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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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修正案(2023年)开启了中国国际民事管辖规则的新篇章,涵盖了四种管辖理由、平行程序、不在场的情况和不方便法院。 本文重点讨论四种管辖权理由,即特别管辖权、协议管辖权、提交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

关键外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修正案(2023年)共新增七条(第276条至第282条),开启了中国国际民事管辖规则的新篇章,涵盖了四种管辖理由、并行程序、存在不在犯罪现场的情况,且论坛不方便。
  • 根据特别管辖规则(第276条),中国法院可以对针对境外住所被告提起的涉外纠纷(涉及身份关系的除外)行使管辖权,但上述五个地点之一位于中国境内中国。 此外,它还首次引入了“正当联系”原则——如果涉外纠纷与中国有其他正当联系,中国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
  • 根据协议管辖规则(第277条),在中国法院作为选定法院的案件中,不再要求选定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 根据提交管辖规则(第278条),当事人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且未答辩、提出反诉的,视为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 专属管辖规则(第279条)引入了两种新的案件类型,作为中国法院确立专属管辖权的基础。

1 年 2023 月 2023 日,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次修正案(“2023 民事诉讼法”)。 XNUMX年《刑事诉讼法》对国际民事程序进行了重大修改。 其中,国际民事管辖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跨境送达等规则发生了重大变化。

本袖珍指南的目的是让 CJO 读者熟悉 2023 年 CPL 中的这些显着发展。 作为第五修正案最亮点之一,一套七项条款——Arts。 276-282 - 开启了中国国际民事管辖规则的新篇章,涵盖四种管辖理由、平行程序、不在场证明和不方便法院。

作为袖珍指南的第二篇文章,本文重点介绍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则,特别是四种管辖权理由,即特别管辖权、协议管辖权(合意管辖权)、提交管辖权(中止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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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别管辖权(第276条)

“第二百七十六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住所的被告提起除涉及身份关系以外的涉外民事纠纷诉讼的,由合同订立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如果合同履行地为履行地,则可以有管辖权。合同、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国。

除前款规定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其他联系的涉外民事纠纷,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该规定被称为“特别属地管辖”规则(或简称“特别管辖”),与《刑事诉讼法》中以被告住所地为管辖依据的“一般属地管辖”规则不同。

根据艺术。 第 276 段。 1、中国法院可以对国外住所被告提起的涉外纠纷(涉及身份关系的除外)行使管辖权,但上述五个审判地之一位于中国境内。 本文的前身是 Art。 272 年 CPL 第 2021 条。

本条(或可能是本修正案)最重要的亮点在于增加了第二款。 该款首次引入了适当联系原则——只要涉外纠纷与中国有其他适当联系,无论上述五个审判地是否在中国境内,中国法院都可以对涉外纠纷行使管辖权。 什么构成“适当联系”由中国法官自行判断。

可以肯定的是,这一新规定旨在扩大中国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二.协议管辖(第 277 条)

艺术。 277 年《刑事诉讼法》第 2023 条规定了协议管辖权,内容如下:

“第二百七十七条 涉外民事纠纷当事人书面同意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协议管辖规则早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布时就已确立。 《涉外民事诉讼特别规定》第244条,既确认了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同时又对当事人意思自治作出了一些限制,包括要求选择管辖法院管辖权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该条以协议方式与国内诉讼管辖的规定合并,并移至第二部分“审理程序”。 合并后,内容基本保持不变(部分措辞除外),之前的限制(包括实际连接要求)仍然适用。

与前文相比,本条最显着的变化在于“限制”。 显然,除了“书面协议”的条件外,没有其他限制。 换句话说,不再要求所选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但需要注意的是,“无需实际联系”仅适用于当事人选择中国法院(而非外国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的案件。 在当事人选择外国法院的情况下,“实际联系”的要求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的规定。 529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022条。

如果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院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是否会存在障碍? 这个问题需要分析2023年《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规定,主要是在第300条中。 301和XNUMX。详细分析请阅读《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规则有何新变化? - 2023年中国民事诉讼法袖珍指南(一)设立的区域办事处外,我们在美国也开设了办事处,以便我们为当地客户提供更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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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提交管辖权(管辖权延期)(第 278 条)

艺术。 278 年《刑事诉讼法》第 2023 条通过提交(中止管辖权)解决管辖权问题,内容如下:

“第二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管辖权不提出异议并答辩或者提出反请求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提交管辖规则与协议管辖规则有着相似的命运,两者都曾属于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部分,专门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 但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中,该条的地位由第四部分移至第二部分,并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和国内民事诉讼。

现在,提交管辖规则又回到了原来的位置,再次成为第四部分专门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的提交管辖规定。 从内容上看,没有太大的变化。 简而言之,有两个要求,一是不作为,即不提出管辖权异议,一是作为,即应诉答辩或提出反诉。 此次修改的主要变化是在“应诉答辩”的基础上增加了“反诉”,将其认定为接受法院管辖的行为。

四. 专属管辖权(第 279 条)

艺术。 279 年《刑事诉讼法》第 2023 条涉及专属管辖权,内容如下:

“第二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下列民事案件:

(一)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纠纷提起的诉讼,以及该法人通过的决议的效力;其他组织;

(二)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授予的知识产权有效性审查纠纷提起的诉讼; 和

(三)因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与前文(273年《民事诉讼法》第2021条)相比,该条又引入了两类案件(即三类案件中的前两类)作为确立中国法院专属管辖权的依据。

专属管辖权规则至关重要,因为在涉及平行诉讼、不方便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等情况下,还需要确定争议是否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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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由 丹尼斯·尼沃斋(Denys Nevozhai) on Unsplash

 

参与专家: 梦雨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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