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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院成本的神秘面纱:500元人民币或更多?

21年2021月XNUMX日,星期日
分类: 行业洞见
参与专家: 梦雨余萌 , 陈瑞达
责任编辑: Yanyan Chen陈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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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019年至2020年)显示,大多数法院的法院费用是按案件基础收取的(400元人民币或500元人民币),而不是按标的物的数额计,这对于希望执行外国仲裁的人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奖项。

如果您想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需要支付多少费用? 在里面 之前的帖子,我们的研究表明,法庭费用不超过争议金额的1.35%或500元人民币。

但是法院的费用应该在500元人民币以上吗?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通过讨论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法院的司法实践来试图揭开法院收费的神秘面纱。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收费和审查期限的问题的规定》首次引入了有关中国境内外国仲裁裁决的法院收费标准。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 1998年规定”)。[1] 根据1998年的规定,当事人仅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预先收取500元人民币; 并在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况下,根据要执行的金额或标的物的金额预先收取费用。 

2006年,中国商务部发布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支付办法》(“ 2006年办法”)。 [2]根据2006年措施,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当事方应支付法院费用,该费用是基于案件标的额采用累进方法计算的(第14条,“ 2006年措施” )。 从那以后,1998年的规定和2006年的措施一直是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院费用的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法院收费标准并不矛盾,因为1998年的规定只规定了预付法院收费。

直到20年2019月1998日,最高人民法院才正式废除了3年的规定。[2006] 此后,根据《 XNUMX年办法》的规定,收取了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院费用。

根据2006年措施,将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和承认)与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和承认)进行比较,可以看出,两种类型的案件的费用是相同的,均适用14年措施的第2006条。 此外,两种裁决的申请费应由执行当事方支付(第38条,“ 2006年措施”)。 但是,不同之处在于,要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人必须预先支付申请费,而申请执行国内仲裁裁决则不需要这种预付款,而是在之后支付法院费用。执法(第20条,“ 2006年措施”)。

但是实际上,中国法院并没有遵循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统一收费标准。 换句话说,中国法院似乎并没有严格遵守《 2006年办法》来收取法院费用。

根据我们对中国法院从2019年至2020年采用的收费标准的调查(其数据来自相关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的所有公共裁决),我们对法院费用进行了分析。 。 本次调查涉及22个法院,其收费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收取固定费用(基于案例); (二)按标的物量计收; (2)混合收费,即按案件收取或按标的金额收取。

(1)收取固定费用(根据情况)。 有15个法院,大多数法院按案件收费,法院费用在500元人民币(400元人民币或500元人民币)以内,与案件的标的额无关。 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厦门海事法院为例,其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院费用全部为人民币500元。 案件数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2)按标的物量按比例收费。 有四个法院根据标的物的数量收取费用。 以广州海事法院为例,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费几乎全部按比例收取。 案件数如下:

(3)混合充电。 三个法院混合收取费用,即每个案件的收费标准不统一。 基于案例的费用和按比例收费的情况各占约50%。 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例,案件数量如下: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国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有不同的收费标准。 在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已经形成了相对统一的收费标准,即按案件收费或与标的物数量成比例的收费方式,但少数法院的收费标准仍不统一。

至于按案件收费的标准,法院似乎参考了1998年关于预付标准的规定,仅适用于承认的申请。 但是,我们调查的法院不仅将1988年规定适用于仅承认请求的案件,而且还适用于同时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法庭费用(500元人民币或400元人民币)通常比标的金额低很多。 大多数法院(约68%)采用了这种方法,这对于申请人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28号), http://cicc.court.gov.cn/html/1/219/199/201/699.html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 http://www.gov.cn/zwgk/2006-12/29/content_483407.htm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images/2019-07/19/03/2019071903_pdf.pdf

 

 

 

参与专家: 梦雨余萌 , 陈瑞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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