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9月,越南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决,撤销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第2021/1603/QD-PT号决定,维持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第2020/XNUMX/QDST-KDTM号决定。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IAC)仲裁裁决的案件。
据此,越南法院正式承认并执行SIAC的仲裁裁决。 这是中国仲裁机构首个经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获得承认和执行的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中越两国签署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该双边条约是双方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
该案涉及一家中国企业向一家越南企业采购的商品质量纠纷。 2019年XNUMX月,SIAC仲裁庭对该案作出缺席裁决,裁定越南公司向中国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保险费、运费、税金和货运代理费。
24年2020月XNUMX日,该中国公司向胡志明市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上述仲裁裁决。
25年2020月1603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裁定在越南境内承认并执行SIAC的仲裁裁决,裁决编号为“2020/XNUMX/QDST-KDTM”。
7年2020月XNUMX日,越南公司就胡志明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向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越南公司承认已收到仲裁庭的通知,但由于需要将中英文文件翻译成越南语供审查,因此超出了仲裁程序的期限。
27年2021月39日,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2021/XNUMX/QD-PT号上诉决定,推翻了胡志明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10年2021月39日,中国公司向越南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撤销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第2021/XNUMX/QD-PT号上诉决定。
22年2022月39日,越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依职权申请对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2021/XNUMX/QD-PT号上诉决定进行复审。 申请书请求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上诉决定,撤销不予承认和执行SIAC仲裁裁决的决定,维持胡志明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随后,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向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员会提交越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复核申请。
越南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 越南公司在抗辩中提出的理由与中越双边条约规定的拒绝理由不符。
- 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未能充分考虑和评估案卷证据和当事人证言,其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维持越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上诉。 撤销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39/2021/QD-PT号决定,维持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第1603/2020/QDST-KDTM号决定。 SIAC 仲裁裁决在越南的承认和执行。
案例信息来自 上海贸促会社交媒体.
参与专家: CJO员工贡献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