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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法院关于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第一部分

16年2018月XNUMX日,星期一
分类: 行业洞见
责任编辑: 袁燕超袁燕超


 

本文的作者是 高晓力法官,他是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庭。 在本文中,她总结了中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的做法,并展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某些相关问题的态度。 她在上海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庭工作,其职责之一是指导中国各级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和商事案件,包括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和外国判决。

CJO注意:中国的法院制度是 高度分层。 在某种程度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可能会对下级法院审理的未决案件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它无需等待上诉程序就可以使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上诉法院推翻下级法院的裁决。 更具体地说,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部门的指导通常通过以下三种方法来实现。

首先,就地方法院审理的未决案件而言,如果地方法院打算不承认外国仲裁裁决,则必须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第四民事庭负责审查和回应地方法院的此类请求。 换句话说,只有在第四民事庭的批准下,地方法院才可以作出裁决,反对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本文提到的所有案例都是SPC答复的案例。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规则。 这些规则是司法解释,对中国各级法院都有约束力。 同样,起草这些规则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部门。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两种与仲裁有关的司法解释,它们也涉及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司法解释是“仲裁案件司法审查中关于报告批准事项的规定。”(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仲裁案件司法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篇文章是对题为“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积极实践”的文章的简介,该文章发表在《法律应用杂志》上。适用)(5年第2018号)。 《法律适用杂志》是中国人民法院学院的期刊,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国法官的主要教育和培训机构。

1。 背景

 (1)中国根据《纽约公约》承认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院应根据国际条约或对等原则承认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中国已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对于缔约国对《纽约公约》的仲裁裁决,中国法院将根据该公约承认并执行该仲裁裁决。 但是,中国法院尚未收到 非缔约国当事人的任何申请 为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因此,中国法院没有机会应用对等原则。

(2)中国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定义

中国法院认为,“外国仲裁裁决”是指“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即外国仲裁机构在外国作出的仲裁裁决。

如果仲裁裁决是由外国的特设仲裁庭作出的,那么中国法院也可以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从作者的角度来看,如果仲裁裁决是由中国境内的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她认为该裁决应被视为在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而不是外国仲裁裁决,因此不适用纽约公约》。 因为在作者看来,仲裁裁决的国籍应与“仲裁所在地”相一致,而不是与仲裁机构的国籍相一致。 目前,在“德国祖布林国际有限公司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上海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案中,已经提出了该问题,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没有采取明确立场。

 (3)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如何承认和执行与投资纠纷有关的仲裁裁决。

中国已经成为对外投资的主要国家,中国最近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也普遍存在仲裁条款。 此类仲裁条款通常规定了1965年根据《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设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以外的仲裁解决方法。

但是,关于外国仲裁机构或中国境外特设仲裁庭目前就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的投资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不能根据《纽约公约》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仍在研究中国对此类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试图尽可能承认外国的仲裁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强调,只有在发生《纽约公约》第五条所列理由中的至少一项时,中国法院才能对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作出裁定,应严格解释每项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的目的是提高中国地方法院作出的不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裁决的门槛。

2.中国法院如何审查外国仲裁裁决

 (1)是否有有效的仲裁协议?

在“ Castel Electronics Pty Ltd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澳大利亚仲裁裁决”之前,中国法院根据中国法律冲突规则适用中国法律,并裁定:外国仲裁机构根据仲裁地和仲裁规则所在地的法律确定该仲裁协议有效并作出仲裁裁决,则该仲裁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法院可以承认并执行该仲裁裁决,并且不认为该仲裁裁决违反了中国的公共政策。

在“ Yideman亚洲私人(新加坡)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伦敦可可协会作出的外国仲裁裁决”和“ Allenberg Cotton Co.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一案中SPC认为,“承认和执行英国国际棉花协会授予的外国仲裁裁决”是由于当事方并非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因此仲裁机构将根据该裁决作出仲裁裁决。一方单方面制定的仲裁协议,中国法院可能不承认和执行。 

(2)有关当事方是否得到适当的通知或无法提出该案?

以“德国I.Schroeder KG(GmbH&Co。)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Waren-Verein der HamburgerBörseeV所作的仲裁裁决”(http://cicc.court.gov.cn/html/1/219/199/204/714.html),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仲裁庭以挂号信的形式张贴了仲裁文件,并且邮政公司已证明其“已交付给合法收件人”。 被申请人辩称,它没有收到仲裁庭发布的材料,但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法院应认为仲裁庭已适当通知当事各方。

 

继续 中国最高法院关于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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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 梦雨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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