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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因“程序违规”于2023年驳回执行中国判决的申请

25年2024月XNUMX日,星期四
分类: 行业洞见
参与专家: 梦雨余萌
责任编辑: CJ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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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外包:

  • 2023 年 XNUMX 月,马来西亚吉隆坡高等法院以程序违规为由,驳回了执行中国货币判决的申请(Mah Sau Cheong 诉 Wee Len,操作系统编号 WA-24NCvC-800-03/2022)。
  • 该案强调了向外国判决提供符合马来西亚法律要求的适当文件(例如制作原件或经过认证的副本)的至关重要性。
  • 它揭示了在马来西亚执行外国判决所涉及的复杂性,特别是在像中国这样的司法管辖区,这些司法管辖区不属于《1958 年相互执行外国判决法》的第一附表国家。


22 年 2023 月 XNUMX 日,位于马来西亚吉隆坡的马来亚高等法院(以下简称“马来西亚法院”)以“程序违规”为由,驳回了执行中国金钱判决的原诉传票(OS)(Mah Sau Cheong 诉 Wee Len,操作系统编号 WA-24NCvC-800-03/2022)。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2民终5918号判决((2019)沪02民终5918号,以下简称“上海判决”),维持原审判决(2018) )上海市浦东新区基层人民法院沪0107民初20019号((2018)沪0107民初20019号)。 

据我们所知,这是首例寻求在马来西亚执行中国货币判决的案件。我们感谢亚洲商法研究所 (ABLI) 发布了 评论 并与我们分享有价值的信息。

该案提供了一个窗口,了解外国判决是否以及如何在马来西亚执行,特别是通过普通法诉讼,因为它适用于中国和其他不属于《1958年外国判决相互执行法》第一附表国家的外国的判决(“雷贾”)。 

这也表明马来西亚法律对外国判决证明形式的重视。在本案中,正是不遵守手续(马来西亚法院眼中的“程序违规”)导致 OS 被驳回。

一、案例背景

这是原告(判定债权人)马秀昌与被告(判定债务人)Wee Len之间的贷款纠纷,两人都是居住在吉隆坡的马来西亚人。被告当时是原告的雇员。

因两份借款协议发生纠纷,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该借款有效,两份协议是原告向被告借款14,000,000万元的证据。 

27年2019月XNUMX日,中国一审法院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判令被告自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及未付利息。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30年2020月14,000,00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上诉法院,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110,84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各法院案件受理费各XNUMX元。

由于被告未能和/或拒绝遵守上海判决,原告向马来西亚法院申请在马来西亚执行上海判决。

二。 法院意见

2.1 马来西亚普通法下的评估

马来西亚法院在评估原告的申请时指出,由于中国没有被列入REJA附表一,因此上海判决是否可以执行的问题应根据普通法进行评估。

经审查,马来西亚法院认为: 

a) 上海判决是明确的、最终的。

b) 上海判决是由马来西亚普通法承认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因为双方在合同中同意接受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的管辖,并同意其合同受马来西亚法律管辖。中国。 

c) 上海的判决并不违反公共政策,因为被告所依据的所有三个理由,例如由于中国使用的审讯制度与马来西亚适用的审讯制度之间的程序差异而被指控在提出辩护时存在偏见,根本不可持续。

d) 上海判决书并非以欺诈手段取得。 

e) 获得上海判决的程序并不违反自然正义,因为被告有公平的机会在上海法院陈述其案件。

因此,马来西亚法院认为被告“未能根据马来西亚法律提出任何抗辩”。

2.2 上海判决的证明

根据《1950年马来西亚证据法》(EA),上海判决要被马来西亚法院接纳为证据并使用,必须满足第78条EA或第86条EA。 

更具体地说,必须出示判决书原件,或者如果依赖副本,则必须根据 EA s78(1)(f) 认证该副本。或者,如果满足 s86 EA 的要求,则判决可接受。

在本案中,仅制作了《上海判决书》及其译本的副本,且此类副本不符合第 78(1)(f) 条或第 86 EA 条的规定。因此,此类副本不能作为上海判决的证据。

有趣的是,马来西亚法院没有允许原告申请许可承认附有原上海判决的进一步宣誓书,因为法院认为,在该阶段允许引入像原上海判决这样的新证据将使原告能够从被告那里窃取进行曲。

故在没有《上海判决》的情况下,驳回原告执行《上海判决》的申请。

三, 注释

从这个案例中得到的“教训”是,申请手续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关于马来西亚外国判决的证明,必须出示外国判决原件或符合《强制执行令》相关规定的副本。马来西亚法院不接受带有翻译的简单副本作为证据。

类似的案例在中国也能找到。 

例如,中国湖南省郴州地方法院驳回了执行缅甸金钱判决的申请,理由是申请人未提交判决书原件或经核证的副本(见 谭俊平等诉刘作胜等,((2020)翔10协外人第1号)。 

另一个例子是 陈某诉中冶成功建设有限公司 (2018)川01协外人第3号)申请执行阿联酋金钱判决,因申请书中文翻译错误,被四川省成都市地方法院驳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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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值得注意的是,“驳回”申请与“拒绝”承认和/或执行不同。 

至少在中国法律背景下,如果外国判决不符合承认和执行的前提条件,中国法院会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而这种驳回相当于无偏见的驳回,意味着判决债权人仍然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在满足所有先决条件后重新申请。相比之下,如果存在任何拒绝理由,中国法院将作出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决,这种拒绝裁决相当于有偏见的驳回。根据中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此类决定不得上诉,但须接受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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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由 范宏伟 on Unsplash

参与专家: 梦雨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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