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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新政策

11年2022月XNUMX日,星期日
分类: 行业洞见
责任编辑: 林海斌林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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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外包:

  •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XNUMX 月发布的会议纪要中详细阐述了中国法院在处理涉及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时如何适用《纽约公约》。
  • 未进行“仲裁程序前协商”不构成《纽约公约》第五条第(1)款(d)项下的程序违规。
  • 如果中国法院已经裁定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无效或不可执行,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将与本生效裁定相抵触,法院应认定其构成违反中国的《纽约公约》第 V(2)(b) 条规定的公共政策。
  • 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中,当事人只要能够提供担保,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财产保全)。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SPC) 在 2021 年 XNUMX 月发布的会议纪要中详细阐述了中国法院将如何处理涉及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

这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会议总结是“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座谈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2021年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由最高人民法院于31年2021月XNUMX日发布。

一、会议总结是什么?

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中国的“会议纪要”及其对中国地方法院审判工作的启示。

正如我们在之前的帖子中介绍的那样,中国法院不时发布会议纪要,可以作为法官审判的指南。 但会议纪要并不像司法解释那样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而只是代表了大多数法官的共识,与当时的普遍意见相近。 有关会议摘要的更多信息,请阅读“中国法院会议纪要如何影响审判?“。

据 先前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性质的意见,会议纪要不是司法解释,因此法院,关于一方面,不能将其作为判断的法律依据,但另一方面,可以根据“法院意见”部分的会议纪要,对法律适用进行推理。

《2021年会议纪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0年2021月XNUMX日召开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座谈会,综合各方意见,编写而成。

它代表了中国法院对中国跨境商事和海事诉讼的共识,涵盖20个事项,其中,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有XNUMX个条款。

二。 会议纪要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有何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会议纪要中并未就此议题制定系统的政策,只是明确了 一些具体问题,尤其是中国法院如何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一、理解《纽约公约》第四条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当依照纽约公约第四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纽约公约》第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进一步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已被受理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我们的评论:

如果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中国法院将作出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终局裁定,这意味着该当事人不能上诉或再次提出申请。

相反,如果只是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条件,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或驳回申请。 请注意,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满足条件后再次提出申请。

2. 理解纽约公约第五条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纽约公约审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应当依照纽约公约第五条的规定审查不予承认和执行的事项被申请人主张的仲裁裁决。 人民法院对不属于提交仲裁范围的事项,或者超出《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提交仲裁范围的事项,不予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2款的规定,审查争议标的是否可以根据中国法律通过仲裁解决,承认或者执行仲裁裁决是否会产生仲裁结​​果。违反中国的公共政策。

我们的评论:

中国法院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的规定,采用两种方式进行审查:

(1) 《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一世。 被申请人根据条件之一提出异议的,中国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条件;

二. 被申请人未根据任何条件提出异议的,中国法院不审查是否满足条件。

三. 被申请人超出上述条件提出异议的,中国法院不予审查。

(2) 《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当事人是否根据这些条件提出异议,中国法院应当主动审查是否符合条件。

3. 未进行“仲裁程序前协商”不构成第五条第(1)款(d)项下的程序违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纽约公约审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争议先协商解决,再协商不成提交仲裁”,一方未经协商申请仲裁,另一方以对方违反本条规定的“程序前协商”为由,主张不承认和不执行仲裁裁决。纽约公约第五条第(107)款(d)项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诉讼请求。

我们的评论:

即使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约定在诉诸仲裁前应进行协商,但实际上没有这样做,中国法院认为这不构成违反仲裁程序和仲裁协议。 因此,中国法院不会以此为由拒绝承认外国仲裁裁决。

4. 违反公共政策

第一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依照纽约公约审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时,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已经认定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不成立的、无效、无效或不可执行,且该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将与本生效裁决相抵触,法院应认定其构成违反《纽约州法》第五条第(108)款(b)项规定的中国公共政策。习俗。

我们的评论:

这篇文章印证了中国法院以往的做法。

自中国加入《纽约公约》以来,中国法院仅两次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分别在2008年和2018年)。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阅读我们之前的帖子“中国拒绝以公共政策为由,十年来第二次承认外国仲裁裁决“。

在2018年案中,中国法院驳回的理由是:中国法院已确认仲裁条款无效。

中国法院在2018年案和2008年案中的观点可以总结如下。

在2018年的案件中,即使中国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有关当事方仍在国外申请仲裁。 因此,中国法院认为该仲裁裁决违反了中国的公共政策。

在2008年的案件中,中国法院认为仲裁裁决包含对未提交仲裁事项的决定,因此同时违反了中国的公共政策。

五、承认和执行程序中的仲裁保全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申请人应当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我们的评论:

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中,当事人与在中国执行中国判决案件中的当事人一样,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在中国被称为“财产保全”。中国。

临时措施可以阻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进而导致申请人无法向被申请人追回债务。 法院通常采取的临时措施包括:查封不动产、扣押动产、冻结银行账户、查封股权或股票等。

为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中国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为申请人提供此类第三方担保服务。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 梦雨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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