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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政策与趋势:2015年至2021年(I)

02年2021月XNUMX日,星期日
分类: 行业洞见
责任编辑: 袁燕超袁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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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以来,中国的仲裁政策一直在增加,仲裁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我们需要了解为什么会这样。

从2015年至今,中国仲裁政策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5-2018):从2015年至2018年底,中国最高人民法院(SPC)为仲裁提供司法支持,以促进“一带一路”倡议(BRI);

第二阶段(2018-2019):从2018年底到2019年初,中国决定增强其在中国仲裁的国际信誉和竞争力,并努力在全球争端解决市场中发出声音;

第三阶段(2019年至今):从2019年初到现在,中国一直在持续实施促进仲裁的具体措施,其核心是促进上海和北京自由贸易区(FTZ)的仲裁业开放。

每个阶段及其功能将在一系列两个帖子中进行讨论,其中一个阶段介绍了此阶段,而其余两个阶段则在该帖子中进行了介绍。 第二篇文章.

一,支持``一带一路''司法保障下的仲裁:2015年至2018年

从2015年到2018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经常颁布了几项有关仲裁的司法文件。

在此期间,有9个国家仲裁政策,其中有8个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包括司法解释和其他司法文件; 另一项仲裁政策由国务院发布,涉及上海自由贸易区的仲裁。

SPC的积极态度表明了其对仲裁的坚定支持,这是其为“一带一路”倡议提供司法服务的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期望就“一带一路”倡议的建设更加深入地参与跨境争端解决。 受益于仲裁裁决的自由流动,仲裁是解决跨境争端的最重要方法,但最高人民法院需要处理与仲裁有关的问题。

上述9个文档涵盖以下三个方面:

1.仲裁的司法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希望通过规范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特别是涉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当事人的仲裁裁决,表明中国法院对仲裁的积极态度。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2015年《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

SPC希望在2015年《意见》中设计一种机制,以确保地方法院对与SPC一致的仲裁态度,并防止他们对仲裁采取过分苛刻的态度。

这种做法被称为“ 仲裁司法审查”。 具体包括:(一)对仲裁司法案件审判部门实行“统一商事和海事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工作机制”; (1)“探索和完善司法审查程序制度,以撤销或不执行在外国,香港,澳门或台湾作出的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或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同时发布了一些典型案例来说明其支持仲裁的态度。 其中,有一个涉及仲裁的案件,标题为“尊重当事各方的仲裁意愿并促进仲裁的国际化”。 该标题极大地概括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仲裁的态度。

两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四项司法解释,确认了其对“统一司法审查标准”的解决方案:

(1)在行政管理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建立了集中处理涉及仲裁司法复议的案件的机制,即:一方面,地方法院的专门法院应集体审理所有有关案件法院接受仲裁的司法复核案件,以确保法院内部复审标准的一致性;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庭领导建立了案件信息系统,重点是处理有关此类案件的国家信息,以确保全国统一的审查标准。[XNUMX]

(2)在诉讼程序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建立了司法审查仲裁案件的报告和批准程序,这意味着当地方法院决定对仲裁协议或仲裁裁决作出裁定时,应立即向更高级别的法院(以最高法院的等级链)提出请求。 这种做法可能会阻止地方法院做出可能不利于仲裁的裁决。[XNUMX]

(3)在实质标准方面,明确了适用于司法审查仲裁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标准。 前者是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发布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是否可以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以及是否可以承认外国仲裁裁决以及在香港,澳门和台湾的仲裁裁决。 [2018]后者是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4年XNUMX月发布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是否可以执行仲裁裁决。[XNUMX]

2.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独特发展

SPC为BRI提供司法保障的最诱人的举动是建立 中金公司 于2018年XNUMX月发布。该机制还包含了对仲裁的支持。

中金公司在国际争议解决市场上面临着激烈的竞争。 为了在市场上获得无与伦比的优势,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一站式”服务战略,即“选择合格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由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中金公司共同搭建争议解决平台”。调解,仲裁和诉讼相结合,形成一站式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 [5]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5月确认了第一批一站式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仲裁和调解机构,包括2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6家调解机构,均为中国机构。 [XNUMX]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发现任何其他新加入的机构。

3.自由贸易区仲裁的国际化

2015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上海自贸区建设方案》,其中提到鼓励上海自贸区加强商业争议仲裁的国际化,并发展面向世界的亚太仲裁中心。[XNUMX]

具体来说,国务院希望上海自由贸易区能够:

(一)优化自贸区仲裁规则,使其与国际标准接轨;

(2)支持国际知名商业争议解决机构的市场准入; 和

(三)建立自贸区仲裁法律服务联盟与亚太地区仲裁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响应国务院提出的方案,于2016年XNUMX月表示支持上海自贸区发展:

(1)自由贸易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WFOE)可以选择在合同中进行海外仲裁。 以前,由于缺乏涉外因素,此类合同很可能由法院持有,因此不允许进行海外仲裁;

(二)自贸区企业可以订立仲裁协议,可以通过专案仲裁解决纠纷。 在此之前,由于中国的《仲裁法》没有对临时仲裁作出规定,因此在中国还没有开展临时仲裁。[2]

除这两份文件外,未对自贸区的仲裁采取其他具体的重大措施,实际上,尚未开展任何相关工作。 直至2019年初,自由贸易区仲裁的发展一直停滞不前。

 

参考文献:

[1] 2017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 2017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审查投诉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3] 2017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调查案件问题的规定》

[4] 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判决重新判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 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等问题的规定》

[6] 2018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确定首批替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分散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知》

[7] 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8]张勇健,刘敬东,奚向阳,杨兴业:《 <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报》 2017-01-18。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 梦雨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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