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由于相互拒绝承认和执行彼此的法院判决,中国最高人民法院(SPC)强烈希望打破中日之间的僵局,这一点可以证明,中国法院已经承认了美国的判决。和朝鲜的判决接another而至。 但是,另一个问题是:如何打破这种僵局?
1.中日僵局
1995年,日本公民五味晃(Gomi Akira)向大连中级人民法院(“大连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日本横滨地方法院小田原分院作出的金钱判决。 :横浜地方裁判所小田原支部)(以下简称“高美明案”)。 大连市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 回答 中国和日本尚未缔结或加入任何有关条约,尚未建立互惠关系,因此应拒绝承认和执行日本法院判决的申请。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大连法院作出 裁决 驳回承认和执行日本判决的申请。
如我们的指示 以前的帖子,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中国地方法院将认真考虑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 在五味明(Gomi Akira)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只有在存在实际判例表明外国先前已经承认并执行了中国的判决后,才能认为该国与中国之间存在对等。 由于日本以前没有这样的先例,所以中日之间的对等尚未建立。 基于这样的理由,一些中国地方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各种外国判决。
此外,五味明晃案也直接对日本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的态度产生了负面影响。 在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和执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的情况下,大阪高等法院(日语:大阪高等裁判所)援引了五味晃案,并裁定:承认和执行中日之间的判决,因此拒绝承认该中方的判决。 2015年,在夏淑琴(夏淑琴)申请承认并执行南京市宣武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简称“夏淑琴案”)中,东京高等法院(日本:东京高等法官所)也援引了五味明(Gomi Akira)案,并拒绝承认和执行中国的判决。
中国法官已经关注了这两个日本法院的裁决,例如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名法官陈亮和姜欣[1]。 姜欣法官是审理Kolmar Group AG要求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判决的案件的法官。 在这种情况下,这是中国第一次承认和执行以互惠为基础的外国判决。 沉红雨(沉红雨)SPC的法官在她的文章中也提到了此案[2],并明确表示她的看法是,五味明(Gomi Akira)案导致日本法院进一步以互惠为由拒绝承认中国法院的判决,例如夏书琴案。 因此,沉法官认为,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更大背景下,中国法院有必要合理确定对等原则的适用标准,从而促进在跨境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方面的国际合作。 。
可以看出,正如这些中国法官所隐含地指出的那样,目前,中国法院实际上对此案所引起的外国法院的意外误解感到遗憾。 但是,他们并没有建议SPC更好地修改其对Gomi Akira案的回应,我们认为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SPC对该案的意见仅是“回应”形式,而不是“答复”形式。 ”(批复)。 从理论上讲,前者对所有地方法院均不具有约束力,而后者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解释。 日本教授奥田康弘也注意到了这一点,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的回应是
“对该案的强制性要求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但将来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就其他案件得出不同的结论。” [3]
因此,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渴望采取某种方式解决由五味晃案引起的中日僵局。
2.中日两国如何解决僵局?
我们可以从SPC正在起草的司法解释中推断出可能的选择。
SPC目前正在就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进行司法解释,并将根据其计划于2019年颁布。 我们之前已经介绍过 一篇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宋建立(Song Jianli)撰写的书中,他提到了司法解释草案的几项重要规定。
宋法官认为,中国法院将采用三个标准来确定中国与外国之间是否建立对等关系:
- 事实互惠:外国法院有承认中国判决的先例;
- 推定互惠:外国法院没有以缺乏互惠为由拒绝承认或执行中国的判决;
- 法律互惠:根据论坛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外国法院可以在相同情况下认可和执行中国的判决。
由于日本法院拒绝承认中国法院的判决,因此中国法院很难以推定互惠为由来确定中日之间的对等建立并据此承认日本的判决。 因此,我们可以考虑敦促中国法院基于以下理由承认日本的判决: 事实上的 互惠或 在法律上 互惠。
选项A:解决基于以下问题的僵局 事实互惠 (日本首先承认并执行中国的判决)
如果我们希望中国法院基于事实上的对等承认日本法院的判决,那么必要的前提是日本法院之前已经承认并执行了中国法院的判决。 结果,如果日本法院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承认外国判决及其态度变化方面所做的努力,并因此承认中国法院的判决,那么中国法院可以得出结论,中日之间确实存在互惠原则。 此外,如果中国法院随后在实践中承认日本法院的判决,则可以向日本法院发出积极信号。 至此,中日之间的僵局将被彻底打破。
这种方法需要日本法院对中国法院充满信心,也需要一个实际案例。
选项B:基于以下问题解决僵局 法律上的互惠 (中国首先承认日本的判决)
如果中国法院认为中国的判决可以根据日本法律在日本得到承认和执行(即使之前实际上已经被拒绝承认和执行),那么中国法院也可以承认日本的判决。 据我们所知,日本已经放宽了确定对等的标准。 除了因五味晃案而拒绝承认中国法院的判决外,日本几乎没有以互惠为由拒绝承认其他国家的判决。 因此,从理论上讲,中国法院可能会基于以下理由采取第一步: 法律上的互惠 并首先单方面承认日本的判决。
这种方法要求中国法院“无视”日本拒绝承认中国判决的先例。 就目前而言,中国法院在这方面的态度非常务实,因此存在可能性。 当然,这也需要实际情况。
方案C:最高人民法院与日本最高法院签署备忘录
SPC和ASEAN以论坛声明的形式就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达成了共识(南宁声明)。 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最高法院刚刚签署 备忘录 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 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和日本最高法院也可以签署类似的备忘录,那将是解决两国之间僵局的最有效方法。
考虑到这样的声明或备忘录不构成国际条约,最高人民法院有足够的权力签署这样的文件。 实际上,这是SPC最近热衷于签署类似文件的原因之一。
3。 结论
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愿意并充满热情地解决中日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方面的僵局。 我们推测,日本法院可能会有类似的愿望。 毕竟,中国和日本是彼此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
现在的重点是:中国法院和日本法院之间是否有足够的相互信任,哪种方法最能打破僵局?
也许我们可以尝试在实际案例中检验中国法院或日本法院的态度。
笔记:
[1] 陈亮,姜欣。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互惠原则的现状,影响与改进-从以色列承认和执行南通中院判决案出发[J]。法律适用,2018(05):16-23。
[2] 沉红雨。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若干疑难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8(05):9-15。
[3]奥田康弘。 “在日本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互惠要求违反宪法。” 中国法律前沿13.2(2018):159-170,p。 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