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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官如何认可外国破产判决

06年2022月XNUMX日,星期日
分类: 行业洞见
责任编辑: 林海斌林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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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外包:

  • 2021年,厦门海事法院根据互惠原则裁定承认新加坡高等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命令。 初审法官分享了他对申请承认外国破产判决的互惠审查的看法。
  • 中国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承认和执行外国破产判决的要求与民事诉讼法承认和执行其他外国民事和商事判决的要求几乎相同,只是对于外国破产判决有一个附加要求,即,保护中国境内债权人的利益。
  • 厦门海事法院初审法官认为,在基于互惠的外国破产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互惠原则应首先体现为事实互惠检验,推定互惠检验为补充。 此外,法院应依职权主动确定互惠关系。

在我们的 以前的帖子,我们介绍了中国法院首次承认了新加坡的破产判决。 18 年 2021 月 XNUMX 日,中国厦门海事法院根据互惠原则对一起案件(以下简称“厦门案”)作出裁决,承认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命令,该命令为新加坡指定破产管理人公司(见 在重新西和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等。 (2020)闽72民初334号((2020)闽72民初334号)。

相关的职位: 中国法院首次承认新加坡破产判决

一审法官厦门海事法院夏先鹏法官在《人民司法》上发表了题为《申请承认外国破产裁判中的互惠审查》的文章。 (人民司法)(22年第2022号)就本案发表意见,主要如下:

一、法律依据

在厦门案中,法院认为,申请承认外国破产判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根据中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国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国境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向法院提出判决、裁定的,法院应当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对申请或者请求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认为该行为不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中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国境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裁定承认和执行判决、裁定。

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破产判决的要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CPL)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其他民商事判决的要求几乎相同,但外国破产判决有附加要求,即保护债权人在中国境内的利益。

在厦门案之前,中国法院对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存在不同意见。 有人认为,鉴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外国破产判决的认定应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

我国首例基于互惠原则承认外国破产判决的案件——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德国破产判决承认与执行案高于《企业破产法》。

但是,在厦门案中,法官认为法律依据应该是《企业破产法》,因为该法在这方面的要求更为详细,即《企业破产法》特别强调外国判决不得损害境内债权人的利益。中国的。

二、 破产判决的互惠检验

根据《企业破产法》,中国法院承认外国破产判决的前提是中国与判决地国之间存在国际条约或互惠关系。

迄今为止,中国与39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其中35个双边条约包含判决执行条款。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阅读“中国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一览表(包括执行外国判决)“。 此外,中国尚未与任何国家达成专门承认和实施跨境破产程序的具体条约。

因此,除了上述35个国家的判决外,我国对外国破产判决的审查主要基于对等原则,如厦门案中的新加坡破产判决。

在厦门案中,厦门海事法院认为,在审查外国破产判决时,应体现互惠原则,以事实互惠为先,推定互惠为补充。

传统上,中国法院采用事实互惠检验,即只有在外国法院先前承认并执行中国判决时,中国法院才会承认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并进一步承认和执行该国的判决。外国。

厦门海事法院进一步表示,在不存在事实互惠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推定互惠标准,而不是直接以两国不存在事实互惠为由拒绝承认外国破产判决。 .

推定互惠检验最早是在 第二届中国东盟司法论坛南宁声明即:

两国在承认或执行对方法院作出的此类判决的司法程序上可以推定互惠关系的存在,前提是对方法院没有拒绝承认或执行该等判决缺乏互惠的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夏先鹏法官并未提及2022年以来中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中采用的新的互惠原则。

从 2022 年开始,中国法院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采用新的互惠规则。 规则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跨境民商事诉讼的会议纪要,确立了中国法官对此类案件的共识。 更多信息请阅读《中国为执行外国判决推出新的互惠规则,这意味着什么? “

这是因为新的互惠原则不适用于破产案件。 参见“中国法院如何审查执行外国判决的申请:标准和适用范围”。

三、 中国法院如何适用互惠原则

厦门海事法院认定,新加坡分别承认中国的一般民商事判决和破产判决,据此认定,新加坡与中国在分别承认一般民商事判决和破产判决方面存在互惠关系。 由此可见,厦门海事法院认为,民商事判决不同于破产判决。

即使判决地与中国在民商事判决上建立了互惠关系,并不一定意味着其在破产判决上与中国建立了互惠关系。 中国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破产判决是否存在互惠关系。

此外,厦门海事法院认为,法院有义务确定互惠关系。 因此,在厦门案中,即使申请人在破产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新加坡与中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法院仍应依职权主动认定互惠关系。 .

法院认为,法院不能仅仅因为当事人没有证明就否认互惠关系的存在。

IV。 我们的评论

我们认为,厦门案为外国破产判决如何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提供了一些见解。

根据我们对中国法院运行机制的了解,我们认为厦门海事法院在作出判决前可能已经咨询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因此,厦门案的结论也可能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

这些观点总结如下:

一、外国破产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在确定中国与判决地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外国破产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前提条件时,中国法院将首先根据事实互惠标准进行审查,推定互惠检验作为补充。

3、当事人不能证明存在互惠关系的,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认定,而不是仅仅因为当事人不证明存在互惠关系而直接否认存在互惠关系。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 梦雨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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