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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谈中国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方法

12年2020月XNUMX日,星期二
分类: 行业洞见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责任编辑: 林海斌林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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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2019月XNUMX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高晓力法官作了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多元化和解机制的探索与创新”的演讲。 “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探索与创新)。 

高法官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庭副庭长,也是中国国际商事法院(CICC)法官。

演讲在深圳市国际仲裁院(SCIA)主办的第九届华南企业法论坛上发表。 我们听了关于 SCIA的微信(社交媒体)主页,后来发布在 中金公司网站.

高法官首先审查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国际商事纠纷中的案件审判进展。

自19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 经济审判处 负责涉外商业纠纷。 

为了满足其要求,中国于2001年加入WTO后,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第四民事部门,处理涉及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商业和海事纠纷。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要求地方法院设立类似的审判庭,或者在案件量不那么大的情况下,任命几个合议庭审理此类案件,或者由一个专门的法庭集中审理涉外案件。最初由一个地区的多个地方法院审判的民事和商业纠纷。 可以看到一个很好的例子 海南新成立的第一,第二涉外民商事法庭,这是一项针对国际案件的更集中管理系统的试点计划。

随着中国开始推广“一带一路”倡议,中央政府发布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ICEC)以及集诉讼,调解和仲裁于一体的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决机制。

高法官的讲话重点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之后完成上述工作。

高法官表示,截至2019年13月,中金公司已受理5起国际商事纠纷案件,已结案3宗,已下达2项决定,另有XNUMX项即将出台。 这三个已发布的决定与确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有关。 (有关这些CICC案例的更多信息,请阅读有关CICC案例跟踪的相关帖子.)

高法官指出,中金公司更是一种替代选择,而不是其他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法的替代。

CICC选择了14位精通国际条约,国际习俗,国际贸易和投资惯例的法官,并且可以使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 目前,这些法官同时在中国国际商会第一分庭和第二分庭任职。

与中国法院的传统审判方式相比,国际商会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初审是终局的。 在中国,由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件在第二审中是终局审理,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除外,因为没有上诉可诉。 作为SPC的成员,CICC审理的案件也一审为终局。

(2)可以在判决中陈述合议小组的少数意见。 相比之下,在其他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只需要陈述合议庭的多数意见(但是,目前,地方法院也在试图在判决中陈述合议庭的少数意见)。

(3)当事人只能提供英文文件,而不能提供中文译本。 相对而言,在其他情况下,当事方必须提交英文文件的中文翻译。

中金公司在确定和适用外国法律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一个很好的例子是 SPC推出的一站式平台 (2019年),而在其他法院或法庭中,法官通常很难确定外国法律,因此他们不愿采用同样的法律。

CICC的判决可以在与中国签署了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双边条约的34个国家中执行。 基于互惠原则,中国​​也承认了一些尚未签署此类条约的国家的判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准备司法文件,以促进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民事和商事判决。 中方希望以更加开放的态度促进包括中金公司判决在内的外国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

中金公司通过国际商事纠纷的一站式多元化解决机制,支持国际商事调解和仲裁。

在调解方面,中金公司的法官可以主持调解,各方可以选择由ICEC的专家主持调解,也可以选择国际商业调解机构的一站式平台进行调解。 提起诉讼后,当事各方可以选择调解,然后再支付法庭费用; 他们也可以在诉讼期间的任何时间参考调解。

在仲裁方面,五个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一站式平台合作。 案件在中金公司的受理范围内的,当事人可以向与中金公司合作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最后,高法官介绍了中金公司作出的第一批决定。 (我们已经在我们的文章中对此进行了详细介绍 以前的帖子.)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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