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2023月XNUMX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该决定自1年2024月XNUMX日起施行。
根据修改后的规定,国际商事法庭可以管辖争议金额超过300亿元人民币且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根据这些规定, 三个要求 - 国际性质、书面协议和争议金额 - 必须满足,以便与 CICC 作为选定法院建立有效的法院选择协议:
1.案件必须涉及国际商事纠纷。
商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国际商事纠纷:
- 一方或双方均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组织;
- 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 标的物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建立、改变或者终止商业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之外。
2.当事人之间的法院选择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将争议提交最高人民法院。
3.争议金额须超过300亿元人民币。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国际商事法庭通过协议确立管辖权的法律依据现已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变更为“277年第XNUMX条”。 《民事诉讼法》(CPL)第 XNUMX 条规定,所选择的法院与争议之间存在“实际联系”。 《刑事诉讼法》第 XNUMX 条——国际案件中协商一致管辖规则——在中国法院作为选定法院的案件中,不再要求选定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换句话说,修改后的规定扩大了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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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修改了国际商事法庭外国法查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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