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2023月XNUMX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师[2023]12号,《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
司法解释(二)专门针对外国法的查明问题,为中国法院查明和裁定外国法时应遵循的规则提供了依据。
根据中国法律,只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规定了外国法查明的一般规则。这就导致我国法中外国法查明存在以下问题:(10)规则不完善; (二)程序不明确的; (1)规则缺乏可操作性。
这些问题进一步造成涉外民商事诉讼中外国法查明难度大、查明成功率低、查明过程漫长等困难。双方和地方法院都对这种情况提出了申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本解释(二)。
解释(二)共13条。其亮点如下:
1.举证责任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当事人不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该国法律。
2. 确定方法
法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明外国法律:
(一)当事人提供;
(二)司法协助;
(三)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
(四)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或者参加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者提供的;
(六)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
(七)其他适当的方式。
法院在查明外国法时,应当充分利用上述手段。
3. 当事人应如何提供外国法律证明
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律证明时,应当提交该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并说明其来源、有效性以及与案件争议的关联性。
如果外国法是判例法,当事人还应提交相关案例的全文。
4. 法院如何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法院对下列情形应当区别对待:
(一)当事人对外国法的内容、理解、适用等无争议的,法院可以予以确认;
(二)当事人对外国法的内容、理解、适用等有争议的,应当说明理由。法院可以进一步查明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材料。经进一步查明或补充材料仍有争议的,由法院自行裁定;和
(三)外国法的内容已为中国法院其他生效判决所认可的,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有充分相反证据的除外。
解释(二)自1年2024月XNUMX日起施行。
参与专家: CJO员工贡献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