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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审查服务程序:中国法官的声音

11年2018月XNUMX日,星期三
分类: 行业洞见
责任编辑: CJ观察员


 

服务程序是中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所审查的关键事项之一。 目前,在中国尚无关于如何审查服务程序的具体规定。 但是,我们试图从相关的已决案件中了解中国法院的做法。 

这篇文章是对题为“外国民商事案件送达程序的分类审查”的文章的介绍,该文章反映了中国法官在实践中对服务程序进行审查的思想。 该文章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广东省高等学校博士生焦晓定在《武汉大学国际法评论》(19年2月第2016卷,第XNUMX卷)上发表。武汉大学法律系。 该论文是“一带一路倡议与法律合作”项目的中间结果,该项目由中国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机构资助。

1.中国法院服务程序审查的特征

21年2015月274日,作者以关键词“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请求”作为诉因,检索了在中国判决网上发布的裁决,共获得19项裁决,其中19项涉及诸如当事方的论点,法院的事实调查结果和财产。 在对这XNUMX项裁定进行分析之后,作者指出,中国法院对服务程序的审查具有以下特点:

 (1)对服务程序范围的不同理解 

一些法院只审查有关当事方是否适当地通知了诉讼程序,一些法院只审查判决是否得到适当的服务,另一些法院只审查两者。

 (2)审查标准的不统一

一旦有关当事方或仅被诉人确认已正确提供服务,某些法院将不再审查该服务的合法性。 相比之下,在某些法院看来,即使被诉人做出了上述承认,在没有支持性文件的情况下也无法确定服务的合法性。

 (3)审查依据的含糊之处

一些法院明确指出,审查的依据是关于司法协助的双边条约,而另一些法院则根据请求国的法律,审查外国法院或其他行政当局提供的适当服务的证据。

 (4)关于服务和其他事项的审查顺序的分歧 
一些法院同时审查判决的有效性和送达程序。 相比之下,当无法确定判决的有效性时,其他法院将不再审查服务的合法性。

2.中国法院审查服务程序的法律依据 

关于审查服务程序,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些具体规则,例如“关于申请中国公民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程序问题规定”(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申请书的问题的规定》。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与当事方的婚姻状况有关的外国离婚判决,不适用于涉及财产分割,生活费用和子女监护权以及其他外国民事和民事判决等事项的判决。商业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对下级法院对某些案件的指示的一些答复,以指导全国各地地方法院对以后类似案件的裁决。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中,有三起案件涉及服务程序问题,该服务程序是在审查有关婚姻状况的离婚判决以外的外国民事和商事判决时,

 (1)CHORVANASLXIZMAT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乌兹别克斯坦民事判决的案件

该案已提交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认为应作出反对承认和执行乌兹别克斯坦民事判决的裁决。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了承认和执行的裁定。

根据中乌双边条约和《乌兹别克斯坦程序法》,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送达程序进行了审查,认为传票和申诉书的送达方式与乌兹别克斯坦法律和有关乌兹别克斯坦送达程序的规定相抵触。双边条约。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人没有得到适当的送达。 此外,法院认为判决没有生效,是因为判决的送达不符合乌兹别克斯坦法律规定的时限和送达方法的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键问题是服务方式是否合法。 根据中乌双边条约中关于外交或领事服务的规定,如果答辩人被适当告知诉讼程序并能够安排辩护,则传票的送达即为有效。 同时,根据《乌兹别克斯坦程序法》,由于判决没有得到适当的执行,因此判决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还认为,判决的执行不符合双边条约,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因此,最高法院确认了不承认和执行乌兹别克斯坦民事判决的裁定。

 (2)Hukla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德国商业判决的案例

该案已提交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考虑作出裁定反对承认和执行德国商业判决的裁决。 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此裁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报告中指出,鉴于中德双方都批准了《关于在民用或商事领域为司法和法外文件服务的海牙公约》(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应根据该公约对司法文件的送达进行审查。 由于中国在加入公约时保留了邮递服务的保留,德国法院以与中国法律不符的方式将判决发布给被告。 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一项裁决,反对承认和执行德国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但不承认德国法院的服​​务方式。 SPC认为德国判决尚未生效,因此Hukla公司(申请人)没有资格申请承认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补充说,一旦以符合中国法律的方式作出判决,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承认和执行; 否则,中国法院应裁定驳回该申请,但前提是申请人仍坚持该申请。

 (3)乌兹别克斯坦公司关于承认和执行乌兹别克斯坦商业判决的申请案

该案是在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该法院考虑作出裁决,反对承认和执行乌兹别克斯坦的商业判决。 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根据中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对服务程序进行审查。 该条约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邮递服务是不合法的,因此,乌兹别克斯坦判决的邮递服务与该条约不一致,但是该判决指出,被诉人是通过法律传唤的,但没有出庭。 因此,如果有缺席判决,被告人得不到适当的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还认为,审查的依据是中乌双边条约。 更具体地说,缺席方是否被合法召集应由提出请求国的法律决定。 由于乌兹别克斯坦的判决表明被告是合法传票的,因此邮寄送达是合法的。 但是,邮递服务与双边条约不一致,损害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不承认和执行乌兹别克斯坦判决的裁决。 

CJO对三个法院的意见摘要:

首先,就传票的服务而言,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不同的意见: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没有合法的传票。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已被合法传唤。 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就被告是否得到合法传票表示立场。

第二,关于判决的服务,三个级别的法院都认为判决没有得到适当的服务,但是它们采用了不同的法律依据: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都依赖请求国的法律。 ,而最高人民法院则根据双边条约审查了这项服务。

3。 结论

作者得出的结论是,中国法院倾向于根据提出请求国的法律来审查服务程序的合法性,应从广义上理解这一点,即包括其国内法和该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决定应首先适用其国内法还是国际条约的请求国的法律。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 梦雨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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