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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官如何看待跨境电子商务纠纷:以义乌出口商为例

04年2021月XNUMX日,星期日
分类: 行业洞见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责任编辑: 袁燕超袁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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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COVID-19 大流行期间,中国的出口急剧增加,跨境电子商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蓬勃发展,争议也相应增加。

跨境电子商务已成为中国的主要贸易模式之一。 那么,由此产生的纠纷如何解决?

在 COVID-19 大流行期间,中国的出口急剧增加,跨境电子商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蓬勃发展,争议也相应增加。

浙江义乌是中国最大的小商品出口枢纽,不仅拥有规模庞大的实体批发市场,也是众多客商通过跨境电商向世界各地出口商品的场所。 -商业。 因此,通过观察义乌的此类案例,我们可以发现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的典型情况。

2020年28月,义乌市人民法院(“义乌法院”)发表题为《国际贸易全面改革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纠纷多方解决:跨境电子商务解决模式分析》的文章义乌纠纷”(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背景下跨境真相的解决——浙江义乌跨境电商热点化解模式为分析对象)。 文章介绍了义乌法院对义乌跨境贸易纠纷解决的意见,发表于《人民司法》(人民司法)(2020年第XNUMX号)。

一、义乌跨境电子商务概况

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义乌电子商务经营者193,700万家; 2019年全年,义乌网络零售额158.4亿元,快递业务总量4.99亿件。 其跨境电子商务规模仅次于广州市,居全国第二。

二、 义乌跨境电商纠纷

义乌跨境电子商务纠纷主要分为知识产权纠纷和运输合同纠纷两大类。

一、知识产权纠纷

2016年至2019年,义乌法院共受理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案件3,434件。 其中,有的纠纷是因为出口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有的则是因为出口商不熟悉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规则,习惯于用中国法律来评估跨境知识产权风险。交易。

这些知识产权案件分为两个子类:

(一)电子商务商户纠纷

该子类别下有两种类型。 第一类是中国出口商侵犯他人商标、著作权和专利权的案件,最为常见。

例如,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复制他人版权所有的图片,用于商品展示、促销,或者销售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品。

第二类涉及侵犯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为了降低成本,许多中国出口商只有在花费大量资金推广产品并从中获得丰厚利润后,才有动力或意识到为其设计申请专利,但其竞争对手可能已经申请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以前在相同的产品上。

(二)贸易中介纠纷

义乌国际物流业务发达,物流公司、货运代理、报关代理等中介机构数量众多。 这些公司从事的产品可能涉及知识产权侵权。

2、运输合同纠纷

物流是跨境电子商务完成货物交付和交易的必要环节。 因此,物流纠纷在跨境电子商务中也非常普遍。

(一)因快递延误或丢失引起的纠纷

纠纷源于出口商未能按时交货或买家未能及时收到货物或因快递公司原因造成货物损坏。

由于跨境电商物流需要跨境运输,过程复杂,距离较远,交货延迟和货物损坏时有发生。 目前,发往非洲、东南亚等发展中国家的快递,所寄货物的丢失、损坏率较高。

(二)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合同主要是出口商、采购商、物流公司之间因货物运输而产生的纠纷。

义乌是中国跨境贸易的物流枢纽之一,航空、铁路、海运等发达。 此类纠纷主要产生三大类纠纷,即航空运输合同纠纷、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和海上运输合同纠纷。

三、 跨境电商平台争议解决

1.平台机制

义乌的出口商通常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店铺,例如阿里巴巴运营的在线市场速卖通。 此类平台提供在线争议解决机制。

这些机制明确了纠纷发生后的责任认定、解决方案、处罚等,大量纠纷通过平台提供的机制解决。

但是,这些机制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1)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过于简单。

为避免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平台规则制定时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过程较为简单。 一般而言,平台经营者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和投诉后,即会认定经营者存在侵权行为,并采取相关措施,如删除涉及侵权商品的网页等。

事实上,一些被指控的权利人可能并不享有相关的知识产权。 例如,2019年,义乌法院以缺乏独创性为由,在10余起案件中拒绝支持被诉知识产权权利人。

因此,一些运营商会恶意投诉竞争对手。 平台采用的“通知-删除”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这些运营商的侵权成为可能。

(二)平台面临国外禁令的困境

跨境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从国内延伸到国外,因此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面临着国外法院对其发布的禁令。

但是,根据中国法律,未经承认的外国民事判决和裁决不能在中国直接执行。 目前,中国电子商务平台依据外国禁令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处罚的行为是否违反中国司法主权,司法实践是否符合中国法院和中国企业都面临的难题。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

事实上,阿里巴巴根据美国法院发布的强制性禁令,关闭了一家中国公司的阿里巴巴国际站账号的案例已经出现。 看 较早的帖子,详细讨论中国法院如何不承认外国禁令。

2. 替代性争议解决 (ADR)

除了平台提供的机制外,ADR 也是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ADR 通常包括协商、仲裁和调解。

谈判是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的首选。 由于传统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的潜在成本高、周期长,谈判有利于双方快速解决争议和后续合作。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调解和解协议在中国通常被视为合同,因此不能强制执行。

而由于成本较高,仲裁可能不适用于争议中小额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因此,根据笔者的调查,60%的企业表示,除了谈判,他们没有采取ADR方式。

四、 必须作为最后手段的诉讼

跨境电子商务纠纷只有在平台机制和ADR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会通过诉讼解决。

跨境电子商务纠纷往往是涉外纠纷。 以知识产权纠纷为例,很多外国权利人都会向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义乌的一些跨境电商企业表示,他们收到了国外法院的传票,但海外维权成本高昂,让他们望而却步。

跨境诉讼的成本往往很高,可能会超过货值,因此超过80%的企业表示,在此类诉讼中,他们只能允许外国法院冻结其平台账户并扣押相关商品。

五,我们的评论

我们收到了很多读者的邮件,他们在跨境电子商务中与中国出口商或物流供应商发生过纠纷。

我们发现,中国的贸易格局开始发生变化,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已成为主要贸易方式之一,零售和小额批发是主要形式。

这种贸易使外国杂货商和消费者无需中间商的帮助就可以直接与中国出口商打交道。 因此,外国公司和个人开始自己思考如何解决与中国出口商的纠纷。

我们正在观察此类争议解决的发展。 义乌法院发表的文章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实证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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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由 哈里森齐 on Unsplash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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