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辽宁省一家法院于1年2017月XNUMX日作出裁决,承认并执行法国巴黎商事法院的判决。
1年2017月第XNUMX届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法国巴黎商事法庭判决和执行官。
1。 概观
1年2017月2016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顺法院”)以“ [04]辽6协外人第2016号”([04]辽6协外认2015058668号)作出民事裁定并执行法国共和国巴黎商业法院(“法国法院”,法文:巴黎商业法庭)于9年2016月XNUMX日作出的判决(RG号:XNUMX)。
抚顺法院根据《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民事和商业事务司法协助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承认法国的判决: 4年1987月XNUMX日,法国共和国人民政府和民政司法当局)。 该协定于8年1988月XNUMX日生效。
2.案例摘要
9年2016月2015058668日,法国法院作出判决(RG号2,500),要求裴艳菊向朱国芬支付30,000欧元和应计利息,向朱静支付152.64欧元; 要求裴艳菊与MARS一起作为清算人支付XNUMX欧元的诉讼费。
1年2016月XNUMX日,申请人朱静,丁长虹和朱国芬向抚顺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法国法院的判决,并提交了以下文件:法国法院判决的副本; 证明传票和判决已送达的文件; 以及上述两份文件的中文译本的核证副本。
抚顺法院裁定,承认并执行法国法院的民事判决,申请费为人民币100元,由被申请人裴艳菊负担。
3.评注
抚顺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比较简单,总共约700字。 因此,该裁决中的信息不足以使我们进行分析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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