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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改革将重塑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系列-03

05年2020月XNUMX日,星期日
分类: 行业洞见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责任编辑: 林海斌林海斌

 

这是审判委员会系列丛书中的第三篇。 我将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如何逐步改革这一机构。

该系列由三个职位组成,分别讨论:

1. 中国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是什么?

2. 为什么中国法院需要审判员并进行改革?

3. 司法改革如何重塑中国法院审判委员会?

这是该系列的第三篇文章。

中国已经进行了几轮司法改革,正在进行的一轮对裁决委员会的关注度最高。

当前司法改革的方向主要体现在分别于2014年和2019年制定的两个司法改革五年计划中。 审判委员会的改革是两项计划的主要任务之一。 在执行这两个计划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颁布了几项关于审判委员会改革的文件,从而为审判委员会的改革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措施。

I.审判委员会的发展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审判委员会已在中国法院成立。 [1]在1966-1978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2]裁断委员会被撤销。 1979年之后,它已经恢复并运行到今天。 [3]

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3年[4]和2010年[5]颁布了关于审判委员会工作模式的条例,该条例描述了当前司法改革之前的审判委员会。

在2014年开始现行司法改革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从不同角度对审判委员会进行了几项改革,并于2019年6月最终确定了审判委员会的新工作模式(见本系列第一篇)。 [XNUMX]

二。 改革目标:现有的裁决委员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颁布的审判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审判委员会成为法院的最高司法组织。 因此,与中国法院案件审判有关的最重要问题将由其审判委员会决定。

根据上述2010年规定,审判委员会的职责是:(1)总结案件审判经验; (2)讨论和决定合议庭要审理的困难,复杂和重大案件。 [7]

在条例中,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系统地描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的裁决委员会如何讨论案件,包括:

(一)哪些案件,哪些案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的来源和资历; 和

(3)裁决委员会的案件讨论程序和原则,例如投票决定,一人一票,少数人服从多数。

三, 2014年:确定改革方向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第四个五年改革计划中,[8]裁决委员会的改革有三个具体方向,即:

1.确定优先功能

关于2010年确定的审判委员会的两项主要职能(即总结案件审判经验和讨论具体案件),第四个五年改革计划认为应加强前者的职能,而应限制后者的职能。

2.工作机制

裁决委员会应优化其会议规则。

3.问责机制

评审委员会应当如实记录其讨论过程,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其工作。 裁决委员会的成员应接受评估。 这将使裁决委员会对正在讨论的案件负责。 在此之前,审判委员会有权决定案件的结果,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IV。 2015年:限制讨论特定案例的功能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第四个五年改革计划,提出了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四个具体方向,[9]:     

1.缩小裁决委员会讨论的具体案件的范围

从那时起,审判委员会将只讨论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和复杂案件,以及在重大,困难和复杂案件中适用法律。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将此类案件分为四类:

(一)涉及群体纠纷的案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对社会影响重大的复杂案件。

(三)可能与上级法院的类似判决相抵触的案件;

(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报告法官有渎职行为的。

2.削弱裁决委员会在特定情况下的决策权:仅讨论法律的适用

审判委员会将不再有权决定案件的事实调查,而只能讨论其中的法律适用。 这表明,由于裁决委员会成员本人将不会亲自经历当事各方在法庭上提出和审查证据的情况,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他们不应该参与案件的事实调查。

3.记录讨论过程并接受监督

裁决委员会的讨论过程应记录下来并录像,并提供会议记录。 如果此后裁决委员会的决定被证明是非法的,则对该决定投反对票的成员应负责歪曲法律进行案件审判。

五,2017年:加强引导作用

2015年,司法责任追究制度的改革以审判委员会讨论具体案件的职能为重点;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明确表示,裁决委员会应通过制定法院的“先例”(即所谓的“类案”)来加强其指导职能。 [10]

六。 2018年:加强对法官的监督

在早期的司法改革中,法官被赋予了更多的独立性,而包括审判委员会在内的监督者的监督也被削弱了。 然而,经过三年的测试,最高人民法院发现这降低了法官的工作质量。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发布了一份新文件,探讨了裁决委员会如何在尊重法官独立性的同时监督具体案件的审判工作。 [11]

1.避免遗漏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审判委员会将在2015年讨论的案件分为四类,但仍有大量案件应提交但不应提交给审判委员会。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了审判委员会参与此类案件的机制。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合议庭将可能产生新审判标准或改变原始审判标准的案件提交裁决委员会。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的信息系统配备更多功能,这些功能可以自动提醒法院院长,有些案件应提交给裁决委员会。

2.公开裁决委员会的意见

SPC要求在裁决中公开裁决委员会的裁决及其理由。 这将使审判委员会在某种程度上透明,并可能影响其实际的决策过程。

七。 2019年:最终确定仲裁委员会全新的工作模式

经过初步探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XNUMX月正式确定了审判委员会改革的完整方案(见第一 发表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该系列)。 [12]该计划借鉴了自2014年以来的多次尝试经验。

我们需要关注2019年的新重点:

1.“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等的敏感案件” 已添加到裁决委员会必须讨论的案件中。 对于外国当事人而言,这可能意味着重大的涉外案件将由裁决委员会进行讨论。

2.审判长会议(以下简称“法官会议”)应在裁决委员会进行讨论之前进行讨论。 该会议机制于2018年建立,是法院法官之间讨论案件的一种方式,但其讨论结果对合议庭不具有约束力。 [13]提供专业意见是裁决委员会成立的原因之一。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建立了法官会议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替审判委员会的工作,从而减少了在特定案件中的参与。

 

参考文献:

[1] 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1950年《人民法庭组织通则》,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

[2]公丕潜:《消除可能性的审判》,吉林大学,2018博士学位论文。

[3] 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1986年《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年《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人民法院组织法》。

[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法发[1993] 23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法发[2010] 3号)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9] 20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法发[2010] 3号)第3条。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法发〔2015〕3号)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 13号)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 11号)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合并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法发[2018] 23号)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9] 20号)

[13]《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8] 21号)

 

封面照片由Alexandre Chambon(https://unsplash.com/@goodspleen)拍摄于Unsplash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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