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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中国法院拒绝承认意大利的伪造判决

06年2019月XNUMX日,星期六
分类: 行业洞见
责任编辑: 黄艳玲黄燕玲

 

2014年和2015年,两个中国法院分别拒绝承认三项意大利判决,因为中国法院在与意大利法院核对后发现判决是伪造的。 在这三个案例中,两个案例中的申请人是同一个人,在另一个案例中,他充当申请人的代理人。 

2014年年终报告,2015年到期,不动产基金会,不动产证书,不动产证书,不动产证书,不动产证书。 Delle tre Cause,在qualitàdi agente del richiedente中的因果诉讼中的适当诉讼。

1。 概观 

案例一:1年2013月3日,中国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浙杭民确字第3号)民事裁定予以驳回。意大利米兰地区法院(意大利语:Tribunale di Milano)(米兰法院)提出的承认和执行民事裁决的申请,编号为“ 21 / 2015R.G”。 

案例2:21年2015月2013日,杭州法院作出(5)浙杭民终字第2013号(5)浙杭民确字第51116号民事裁定,驳回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民事诉讼的申请。米兰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编号为“ 201011 / XNUMXR.G”。 

案例3:2014年1月2014日,中国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丽水市)作出(1)浙民民字第31号民事裁定,承认并执行米兰法院的民事裁决,编号为“ 2014 / 53116R.G”。 此后,丽水法院再次审理此案,于110113年2018月11日作出民事裁定“(10)浙2018民再11号”((10)浙12民再2018号),撤销原民事裁定“(2014)”。由同一法院出具的《浙利民诉字第1号》((2014)浙丽民确字第1号),驳回了申请人要求承认和执行米兰法院有关判决的申请。 

在上述三起案件中,中国法院根据《意大利法院判决书》审查了承认和执行意大利法院判决的申请。 意大利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条约 (意大利语: 20年在马其顿共和国民政事务组织批准的极地共和国法典)(《条约》)。 根据《条约》第24条,要求承认和执行法院裁决的当事方必须出示该裁决的真实完整的副本。 

2.案例摘要 

 (1)情况1和情况2 

案件1的申请人是李一立(Li),案件2的申请人是Artoni Trasporti(其代理人也是Li),这两个案件的被告是林曦(Lin)。 

在这两种情况下,杭州法院均表示,申请人提交的米兰法院判决书副本应来自合法来源,并应证明是真实的,例如,判决书的认证副本或米兰法院签发的有效期证明书。地方法院。 

但是,首先,申请人提交的米兰法院判决是副本。 公证机关虽已公证,但仅对申请人出示的副本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公证,而未核实原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其次,在杭州法院开庭审理期间,被申请人提交了证明书,表明他已通过米兰法院中央民事和禁令令(意大利语:Centrale Civile e decreti ingiuntivi)核实了该判决。 该证明证明该部门未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登记判决文件,并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米兰法院判决书编号查询的判决文件也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无关。 因此,杭州法院认为,无法确定申请人在案件1和案件2中提交的米兰法院判决的来源和真实性。 据此,杭州法院驳回了上述两项申请。 

(2)情况3 

案例三的申请人是李,被申请人是其前妻董亚珍(董)。 丽水法院在3年31月2014日的判决中,承认米兰法院的有关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CPL),这种法院裁决一旦作出即生效,这意味着当事方不能上诉。 但是,为了纠正已经生效的错误判决和裁定,CPL中规定了重审程序(也称为“审判监督程序”)。 丽水法院启动了本案的再审程序,即于25年2018月2018日作出民事裁定,《(11)浙1民检2018号》((11)浙1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丽水法院根据裁定对该案进行了重审。 在重审程序中,董先生在答复中向丽水法院提出了与第一案和第二案中被诉人相似的理由。此外,董先生还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向米兰法院调查并取证,证明了这一事实。申请人提交的米兰法院的民事判决是伪造的。 因此,丽水法院最终在案件一,案二中采取了与杭州法院相同的观点,撤销了原裁定,驳回了李某的申请。 

3.评注 

(1)外国判决的真实性 

申请人提交的外国判决是否真实,是中国法院的重点之一。 

一般来说,中国地方法院不善于核实申请人提交的外国法院判决是否正确。 例如,在案例3中,丽水法院没有质疑米兰法院判决的真实性。 在案例一和案例二中,是由于被诉人在作出判决的法院确认了判决的真实性,杭州法院才发现申请人提出的判决的真实性存在疑问。 

我们怀疑案例3中的被告最初并未像案例1和案例2中那样验证判决的真实性。 丽水法院在杭州法院作出了裁定。 杭州法院下达判决后,丽水法院认为案例三可能存在类似情况,并启动了再审程序。 

我们建议,为了方便中国法院审查外国判决的真实性,申请人最好获得作出判决的国家的官方机构颁发的证明,以证明判决是真实的并已生效。 。 最好由公证机构公证并由当地的中国领事馆证明。 这样,可以说服中国法院承认外国判决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承认外国判决的裁决可能在重审程序中被推翻 

如上所述,当事方不能对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中国法院判决提出上诉,但该判决可能会在重审程序中被推翻,如案例3所示。 

即使这样,在大多数情况下,重审程序也不会对案件的最终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因为在中国,重审程序的启动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法院对此也非常谨慎。 通常,只有极少数案件可以重审,重审后只有某些案件的原始判决或裁定会被推翻。 

但是,我们仍然需要注意重审的可能影响。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 梦雨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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