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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调解的未来:诉讼与调解的协同作用

18年2019月XNUMX日,星期三
分类: 行业洞见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责任编辑: 林海斌林海斌

中国法院正在建立一站式多元机制以解决争端,并建立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以使调解与诉讼更好地协同。

我已经介绍了中国调解的四个发展阶段。 以前的帖子。 这篇文章将重点介绍第三阶段(2000年代)和第四阶段(2010年代)。

一,与法院有关的调解(2000年代):兴衰

在中国,与法院相关的调解始于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的“马锡武审判模式”,即法官马锡五采用的审判模式。 ):当时他将亲自进行调查,征求当地人的意见,提出解决方案,然后说服有关各方接受。 [1]

在2000年代,中国法院开始将与法院有关的调解推向非常重要的位置,这一点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得到证明:一方面,《民事诉讼法》不仅规定可以进行调解。在诉讼的所有环节中,还要求法官优先考虑调解,只有在调解失败时才能进行正常的审判程序; 另一方面,法院也将调解解决的案件在法官审理的案件总数中所占的比例作为其业绩评估的重要指标。

当时中国法院重视调解的原因是为了更好地解决社会冲突。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上的各种纠纷不断增加,造成了社会紧张。 法院和政府都认为调解有助于缓解紧张局势。

但是,调解未能达到法院的预期。 研究表明,法院需要执行大量和解声明,也就是说,当事各方没有主动履行这些和解声明。 [2]这表明许多当事人对调解的结果不满意。

有两个原因:

首先,法院通过调解解决案件对法官的绩效评估,导致一些法官采取了不正当的做法,以促使当事各方达成和解协议。 例如,一些法官为了促使当事方同意调解计划,将分别与当事方进行沟通,并向当事方隐藏一些信息,从而在通信过程中以败诉的方式不当威胁他们。

其次,一些法官可能过度使用了调解,以逃避案件审理的责任。 鉴于此,一旦双方就调解结果达成协议,法官将不再需要担心事实调查或法律适用性。 这不仅可以大大减少法官的工作量,而且可以使法官免于承担因事实调查和法律适用中的错误所引起的责任。 此外,根据CPL的规定,当事各方不能就和解声明提出上诉,因此,上诉法院不会以如此作出的和解声明为由对法官提出质疑。 [3]

二。 诉讼与调解之间的协同作用(2010年代):回应与全国发展

中国法院之所以重构其调解制度,原因如下:一方面,如前所述,以前的调解不仅没有达到法院的期望,而且引起了当事方和公众的不满; [4]另一方面,诉讼爆炸中国法院面临的“压力”迫使他们引入ADR机制(例如调解)来处理案件。

总体而言,中国法院正在努力与庭外调解(“诉讼和调解的对接”,或中文“诉调对接”)相辅相成,以解决法院在庭外调解中遇到的上述问题。庭外调解。 到目前为止,这些尝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调解的司法认可(2012-2016年)

2012年,中国修改了其CPL。 最重要的变化之一是增加了对和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即法院可以根据当事方的申请确认和解协议; 法院在审查后确认的和解协议可以服从法院的强制执行。

这项规定为诉讼与调解之间的协同增效创造了前提:除法院以外的调解员和调解机构在调解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可以在法院的帮助下作为法院判决同样执行。

2.关于诉讼与调解之间协同作用的初步尝试(2016-2019年)

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调解的两种司法解释。 [XNUMX]根据该规定,中国法院应与人民调解组织,商业调解组织和行业调解组织等调解机构合作,并建立平台。 ”),以实现诉讼与调解之间的协同作用。

参照北京法院的做法,[6]这种协同作用的运作方式如下:

(1)委派调解委派:当事各方向法院提交案件时,如果法院认为该案适合进行调解,它将建议当事方接受由特邀调解人进行的调解/调解机构在案件摘要之前与法院合作。 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接受立案申请,并为此提起司法诉讼。

(2)委托调解:法院接受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后,认为仍然可以通过调解解决案件的,可以继续建议当事人接受当事人的调解。特别邀请的调解员/调解机构。 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失败,法院应继续审理此案。

(3)法官的调解:如果最终由法院审理此案,法院还可建议当事方接受法院法官或法官授权的助理进行的调解,然后再开庭审理。

为了促进这种协同作用,法院采取了两项措施:首先,法院已采取实际行动来执行和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其次,法院允许调解员,调解机构和律师设立内部调解室。

例如,上海金融法院已与银行,证券,保险,其他金融行业协会和其他调解组织签署了合作协议。 这些机构已开始与上海金融法院合作处理调解案件。 [7]

第三阶段,一站式多元解决纠纷机制(自2019年XNUMX月起)

SPC于1年2019月2020日发布了新的司法解释,要求全国所有法院在8年底之前建立一站式多机制解决争端和建立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XNUMX]这意味着SPC拥有开始在全国范围内促进调解与诉讼之间的协同作用,并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建立这种机制。

实际上,一站式解决纠纷的多机制机制不仅限于调解与诉讼之间的协同作用,还包括该一站式机制中与解决纠纷有关的更多问题。 例如,将通过和解,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定和诉讼等多种手段,为当事人提供最佳的纠纷解决服务; 专家,学者,律师,心理学家,公证人,鉴定人和志愿者等第三方将参与解决争端; 法院将在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互联网上为当事方提供所有相关的诉讼服务。

一站式解决纠纷的多机制机制主要旨在解决以下问题:诉讼数量增加,司法程序耗时,诉讼成本高。 [9]最高人民法院希望这一机制将大大提高解决争端的效率。

三, 我们的评论

于7年2019月XNUMX日,中国成为首批签署《联合国国际调解协定》(“新加坡公约”)的国家之一。 我认为,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中国目前非常重视国内的ADR,尤其是诉讼与调解之间的协同机制。 调解当然会在中国蓬勃发展。

但是,据我了解,中国调解员和调解机构的能力迫切需要提高。 大多数调解员只是最近才涉足这一领域。 此外,在中国的法学院和律师协会中,很少有与调解有关的课程,市场上也没有很多关于调解能力建设的著作。 因此,中国的调解机构和调解员迫切需要专业培训。 法院还需要更多资源来充分了解调解的工作方式,以便在司法确认中更有效地审查和解协议。  

 

参考文献:
[1] 曹守晔(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调解——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中国特色[J].河南社会科学,2010,18(01):21-24.
[2] 李浩.当下法院调解中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调解案件大量进入强制执行研究[J].法学,2012(01):139-148.
[3] 吴英姿.法院调解的“复兴”与未来[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03):35-45.
[4]段维定唐明。调解制度的回顾与展望。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2/09/id/13464.shtml
[5]《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6]《北京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7]《实现金融领域纠纷诉调对接全覆盖 上海金融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成立》, http://shjrfy.hshfy.sh.cn/jrfy/gweb/details.jsp?pa=aaWQ9MjM0z&bt;《多元化解金融纠纷上海金融法院一次性调结18件证券虚假陈述案》http://shjrfy.hshfy.sh.cn/jrfy/gweb/details.jsp?pa=aaWQ9NTA3z&bt
[8]《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74602.html
[9]姚建军。司法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中的创新发展[N]。人民法院报,2019-08-08(002)。

 

所表达的观点和意见仅是作者的观点,并不一定反映中国司法观察员的官方政策或立场。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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