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备忘录是指《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诉讼-调解-诉讼(LML)框架合作管理国际商事纠纷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通过诉中管理层框架管理“一带一路”倡议背景是国际商事争议的合作。
1年2023月XNUMX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开元法官与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法院法官洪秀燕签署北京谅解备忘录.
该谅解备忘录的特点,如所描述的 新加坡最高法院, 如下面所述。
-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SICC”)和中国国际商事法院(“CICC”)将根据谅解备忘录,各自制定并实施“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管理的LML框架。
- 各法院制定和实施的LML框架将具有以下显着特点:
- 法院可以召开案件管理会议,以确定程序步骤(例如,以法院裁决、案件管理备忘录或通知的形式,如适用),并为及时且具有成本效益的管理和解决问题提供指示。争议;
- 法院可以准予在一定期限内中止诉讼,以便争议各方通过调解达成和解,争议任何一方可以有充分理由申请延长该期限;
- 每次调解均应在“不带偏见”的基础上进行,并且是私人和保密的;
- 争议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和解的,法院可以作出判决,或者出具具有判决效力的声明,以利于调解和解的承认和执行;
- 争议当事人有权按照当事人选择的调解机构的调解规则或者当事人根据适用法律同意或提交的规则进行调解。
参与专家: CJO员工贡献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