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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调解:过去与现在

11年2019月XNUMX日,星期日
分类: 行业洞见
责任编辑: 黄艳玲黄燕玲

7年2019月45日,中国和其他XNUMX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调解产生的国际解决协议公约》(《新加坡公约》)。 现在是时候让我们仔细研究中国的调解了。

1.中国调解史

在中国,调解的历史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从1949年到1980年代:受到高度赞扬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主张在争端解决中以“调解为主”。 这里的调解主要依靠基层社会成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在此期间,中国的国家权力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国家主导的调解已为社会所普遍接受。 因此,调解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从1980年代到1990年代:调解急剧减弱

1978年中国开始改革开放后,国家政权逐渐退出中国社会,对调解的支持也大大削弱。 人们不再认识到调解的权威性而转向诉讼,这导致大量争端流入法院。

 (3)21世纪的前十年:法院调解的兴起

为了应对争端解决的压力,中国发起了一场名为“大调解”的运动。 [1]诉讼期间的调解在这一运动中起着重要作用。 与法院相关的调解可以在法院诉讼的任何阶段进行,法官也热衷于敦促诉讼人接受调解。

(4)2010年代:庭外调解突出

为了应付 诉讼爆炸 面对中国法院以及为“一带一路”倡议服务的中国,中国现在提出了“多元化争端解决”方案,即调解,仲裁和诉讼是相互联系和协调的。 在此方案中,庭外调解受到重视,即: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业调解和与法院相关的调解的协作系统。 [2]

庭外调解的主要缺点是,由于调解所产生的和解协议实质上具有普通合同的性质,因此法院不能执行该协议。 为了支持调解,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当事方的申请作出裁定,以确认和解协议的有效性,以便可以执行该和解协议。由法院。 [3]

2.中国目前的调解类型

中国没有系统的法律调解规则,但分散在CPL,《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SPC)和中国司法部颁布的规则中。 根据这些规则,中国的调解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法院调解

与法院相关的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调解。

CPL中规定了与法院相关的调解。 这种调解是由法官在民事诉讼中进行的。 调解与案件审理不是分开的,而是其中的一部分。 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应作出“和解声明”。 和解判决一样,和解声明也可以由法院执行。

自2016年以来,中国法院一直试图将调解与案件审判分开,并为此目的建立了“将诉讼与调解联系起来的对接机制”。 在这种机制下,法院将案件委托/指派给特定的调解员(包括法院的专职调解员和法院外的调解员),法官无法在审判期间进行调解。

(2)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社区调解)是社区居民的调解。

2010年颁布的《人民调解法》是中国唯一专门针对调解的法律。 人民调解主要是指在社区自治组织中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进行的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4] 因此,这种调解是一种社区公益调解,不包括商业调解,行业协会调解等。[5] 但是,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根据《人民调解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处理其职业纠纷。

 (3)行业/行业调解

行业/行业调解是提供给特定专业领域或特定行业协会成员的一种调解。

2015年之后,中国开始鼓励发展专业/行业调解,包括两个类别。 第一类是行业协会的调解,即行业协会本身建立的调解机构。 第二类是基于行业和基于专业的人民调解,即行业协会参照《人民调解法》成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6]

两者之间的区别:前者受行业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 例如,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纠纷进行调解,并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 后者由人民调解监督部门,即司法部和每个地方政府的相应部门管理。

行业协会自行建立调解机构,从理论上讲,其调解费不受《人民调解法》“免费”规则的约束。 但是,目前,行业协会的大多数调解机构仍采用自由模式,[7]这意味着它们的调解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而不具有商业性。

(4)律师调解

律师调解是指律师职业调解机构进行的调解。

自2017年以来,中国一直在鼓励律师调解,并在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律师调解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室。[8]

应当指出,就律师调解收取的费用而言,中国司法部要求采用“低价”模式。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中国的法院费用已经很低,在类似情况下,律师调解的费用也不得超过法院费用的50%[9]。 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调解也是公共福利。

(5)商业调解

商业调解是指由专门的商业调解机构进行的调解。 商业调解采用基于市场的收费模式,而不提供免费调解。

在中国,商业调解可能比其他调解更为专业,但中国的商业调解机构很少。 这些调解机构主要包括: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 (成立于1987年)及其各章的调解中心, 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 (成立于2011年), 上海商业调解中心 (成立于2011年), 粤港澳商业调解同盟 (成立于2013年)。 

(六)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进行的调解。

尽管中国官方文件经常提到人民调解,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 但是行政调解的概念是最模糊且鲜为人知的。 行政调解的主要场景是警察在公安案件和交通事故中进行调解。

3.我们的评论 

改革开放之前,虽然已经建立了发达人民的调解机制,但它存在于高度严格的社会结构中。 在中国,市场经济的调解来得很晚。 可以说,直到2010年代,中国才开始建立真正的调解制度。 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的调解仍处于起步阶段。 

此外,中国大多数类型的调解都是针对公共服务的,这是免费的或低价的。 这大大削弱了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 因此,调解的发展可能会受到某些限制。

目前,中国从事商业调解的机构很少,而且这些机构大多还很年轻,要大规模发展还需要一些时间。

综上所述,中国的调解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足够的国际竞争力。 因此,中国很可能不愿意过早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以防止中国对国际调解机构的影响作出回应。

但是,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中国不能忽视调解的作用。 实际上,2018年,中国发布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其中也提到了调解。 我们推测,将来,调解将成为中国最重要的争端解决方案之一。 

 

参考文献:

[1]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2007年),《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2009年),《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2011年)等。

[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4]《人民调解法》第四条,第八条

[5] 范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评析[J].法学家,2011(02):1-12+176.

[6]《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1] 93号)

[7]如《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

[8]《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105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143号》》

[9]《山东律师调解来了!收费标准不超过行动费50%》, http://www.acla.org.cn/article/page/detailById/22576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 梦雨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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