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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国法官而言,发现类似案件是一项陌生且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然而,本 指导案例系统(指导性案例制度)和 相似案件检索系统分别于2010年和2020年建立的(类案检索制度)要求他们面对这一任务。
2010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指导性案件制度,要求法官在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件的要点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建立了类似案件检索系统,要求法官检索与待决案件“在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方面具有相似性”的类似案件,并决定是否做出判决通过参考类似的情况。
由于中国法律体系主要由成文法组成,缺乏判例法文化,因此中国法官在类比方法方面经验不足。 因此,在过去十年中,各级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探索系统的方法来发现类似案件。
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的答案。 2020年的类似案件检索系统提出了更迫切的有效方法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志法官在2013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详细阐述了他的想法,即认为“基本事实是相似的”,这可能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国法官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本文的主要观点归纳如下。
当法官参考指导性案例作出判决时,第一步是从采用相同法律规定的指导性案例中找出与待决案例最相似的指导性案例。 这就要求法官比较未决案件和指导案件中的事实,以确定它们的相似性。
只有在未决案件和指导案件的必要事实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时,才可以将它们视为相似:
(一)未决案件的一切必要事实与指导性案件确定的必要事实一致; 和
(2)未决案件与指导案件之间的其他差异不足以排除或推翻上述法定评估。
这些条件阐明了如何从肯定和否定方面确定必要事实的相似性。
经过比较,如果悬而未决的案件与指导性案件之间的必要事实符合两个基本条件,则可以认为这两个案件的事实相似。 法官可以应用指导案例中阐明的规则,以在与该指导案例类似的未决案例中如何应用某些法律规定。
显然,问题的症结是如前所述的“必要事实”,指法官必须依法对案件的要点或有争议的问题作出结论的某些事实。 就必要事实而言,待决案件应与指导案件相似,但就所有事实而言,未必相同。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通常很难将未决案件的事实与特定指导案件的必要事实完全匹配。 此时,法官需要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减少或扩大必要事实的范围,以便在这两个案件之间找到尽可能多的比较点。
如果未决案件的事实与两个或两个以上指导性案件相似,则法官需要自行决定选择一个具有相同事实或与该待决案件具有最高相似性的案件作为参考。
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自己的决定来确定比较点和案件事实之间的相似性。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综合考虑这两个案件和其他方面的必要事实,例如案件中反映的法律关系,案件背后的诉讼目的,判决的依据,当时的社会环境。 ,判决的社会影响,事实分析,最新的学术成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于同治大法官的观点,法官在选择类似案件时必须运用酌处权。 但是,指导案件系统和类似案件检索系统在许多方面旨在限制法官在解释法律时的酌处权。 这指出了这些系统的悖论,SPC在进一步探索系统时可能需要解决这些悖论。
Ferdinand(https://unsplash.com/@ferdinand_feng)在Unsplash上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