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外包:
- 宝诉曲; 田 (No 2) [2020] NSWSC 588 是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第一起强制执行中国法院作出的金钱判决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罚息既不是刑事罚款,也不是惩罚性赔偿,而是属于补偿性赔偿,在澳大利亚可以强制执行。 - 鉴于维多利亚州和新南威尔士州的法院都承认了中国的判决,中国法院承认中国和澳大利亚建立互惠关系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这为两国之间相互执行判决带来了广阔的前景。
19 年 2020 月 XNUMX 日,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裁定 宝诉曲; 田 (第2号)[2020]NSWSC 588,决定执行中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
这是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第一起强制执行中国法院作出的金钱判决的案件。
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确认,中国法院作出的罚款利息判决在澳大利亚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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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概述
原告德旭宝、被告梅曲、田欣为已婚夫妇,均为中国公民。
2012年2013月至2,550,000年XNUMX月,原告涉嫌向被告提供四笔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共计人民币XNUMX万元。
据称被告没有偿还贷款。
24年2014月XNUMX日,原告向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初级人民法院(“中国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23年2014月2,550,000日,中国一审法院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被告缺席判决,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XNUMX万元。
6年2015月XNUMX日,被告之一梅曲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中没有任何一方缺席。
10 年2015 月2,050,000 日,中国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但涉及一笔贷款(“中国终审判决”)。 法院变更被告应支付的金额,责令其向原告支付XNUMX万元人民币加利息。
原告采取措施对中国境内的被告执行中国终审判决。 他已追回人民币19,205元。 原告认为,判决金额2,030,795元加利息的余额仍未支付。
被告居住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 因此,原告向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中国终审判决。
被告承认(1)中国终审判决是真实的,(2)中国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3)该判决是终审判决。
但是,被告对执行金额存在争议。 原告辩称,这些事项不相关,因为它们涉及潜在争议的实质,因此,本法院不可审查。
最终,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裁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贷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802,849元。 此外,被告应支付原告的费用,按照约定或评估,以及这些诉讼的附带费用。
二。 法院意见
一、澳大利亚法院如何审查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申请
中国法院可以根据普通法程序在澳大利亚强制执行外国判决。
在普通法中,如果满足以下要求,外国判决就具有初步的承认和执行能力:
(1) 外国法院必须对被告行使必要类型的管辖权(也称为“国际意义上的”管辖权);
(2) 判决必须是终局的和决定性的;
(三)执行行为的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必须具有当事人身份; 和
(4) 判决必须是固定的、清算的金额。
如果外国判决是由当事人或外国法院通过欺诈(包括衡平法欺诈)获得的,法院地法院也可以拒绝执行外国判决。
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人承认上述四项要求均已满足,不存在欺诈行为。 被告仅对执行金额提出异议,并表示已偿还部分金额。
2. 被告的还款是否可以作为不执行中国终审判决的理由
被告所指称的还款必须在中国终审判决送达前作出。
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认为: (1) 被告在中国的一审和上诉程序中均有机会提出已还款的主张; (2) 中国法院没有拒绝被告向公正法庭陈述案情的机会,或者没有给予被告以其他方式应有的通知; (三)没有证据表明被告所称的还款与本案贷款有关。
据此,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以还款为由驳回了被告的诉讼请求。
3、中国终审判决的罚息是否应该执行?
根据中国终审判决,应付利息如下:
(1) 自诉讼程序启动之日起,即 24 年 2014 月 10 日,至判决生效之日,即 20 年 2015 月 XNUMX 日起 XNUMX 天,按“已发行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般利息); 和
(二)2年20月2015日前未清偿判决债务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双倍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253 条利益)。
4. 澳大利亚法院如何看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53条利息”)规定的罚款利息?
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认为: (1) 澳大利亚法院不执行刑事罚款。 (2) 澳大利亚法院不强制执行惩罚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是因一方不遵守法院命令而判给的。 (3) 澳大利亚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补偿性损害赔偿,以补偿其他当事人未能履行判决。
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认为,第253条的利息既不是刑事罚款,也不是惩罚性赔偿,而是属于补偿性赔偿。 第 253 条 利益与一般利益在性质上没有实质性区别,因此具有强制执行力。
据此,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认可了中国法院作出的罚款利息判决。
我们认为,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持有该意见的理由如下。 根据中国终审判决: (1) 借款利息仅计算至法院判决之日,且该日之后的借款未判给被告人利息; (2) 中国法院判决后给予被告的罚息,起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贷款利息的作用。 因此,罚息本质上是贷款利息,而不是惩罚性赔偿。
三, 我们的评论
一、中澳两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规范化
我们在之前的帖子中介绍了(1)中澳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案例,(2)中国法院按照对等原则处理澳大利亚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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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澳大利亚应该被视为一个整体,尽管它是一个拥有多重法律管辖权的联邦州。 澳大利亚任何州的法院承认中国的判决这一事实足以发展澳大利亚和中国之间的互惠关系。 然后,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互惠原则承认澳大利亚的判决。
现在维多利亚州和新南威尔士州的法院都承认了中国的判决。 中国法院承认中澳建立互惠关系的可能性显着增加,两国相互执行判决前景广阔。
2、中国法院的罚息可能会被澳大利亚法院接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在执行期间加倍支付债务利息。延迟履行期。
在中国的民事判决中,法院经常根据第 253 条判给罚息。
在本案中,澳大利亚法院认为,该罚款利息是为了补偿原告在被告不履行判决时遭受的损害,因此在澳大利亚可以强制执行。
参与专家: 梦雨余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