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观察员

中司观察

英语阿拉伯语简体中文荷兰人法语德语印地语意大利语日文韩语葡萄牙语俄语西班牙语瑞典语希伯来语印尼语越南语泰国人土耳其语马来语

中国最高法院关于外国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第一部分)-中国法官的声音

13年2018月XNUMX日,星期三
分类: 行业洞见
责任编辑: 林海斌林海斌


 

沉红雨法官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SPC)参与了有关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民事和商事判决的决策,主要关注三个问题:外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外国法院是否确保当事各方得到适当通知,并享有聆讯权; 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对等关系。

这篇文章是对题为“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若干疑难问题研究”的文章“引言”的介绍,以反映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承认和执行方面的思想。外国民事和商业判决。 本文发表在《法律适用杂志》(5年第2018号)上,作者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庭法官沉宏宇。 据相关报道,沉宏宇法官参与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民事和商事判决的司法解释》的起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司法解释)。 

1.中国法院对外国民事和商事判决的审查模型

外国民事和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制度仅在原则上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CPL)建立的,该制度仅要求根据国际条约和对等关系确定审查模式。 

根据中国目前签署的关于民事和商业事务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主要包括:

一世。 外国判决已经具有法律效力或可执行性;

ii。 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是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iii。 败诉方的诉讼权得到保障;

iv。 没有不一致的判断;

v。外国判决不是通过欺诈获得的。

由此可见,中国法院仅对外国民事和商事判决进行正式审查,也就是说,法院仅根据法律规定的承认条件进行正式审查,而没有实质审查事实调查结果。外国判决的法律适用性是正确合理的。 

2.中国法院对外国法院的权限进行审查。

外国法院的判决能力是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先决条件。

作者认为,中国法院应根据中国管辖权规则审查外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其中包括:

 (1)外国民事和商业判决不得违反中国的专属管辖权规则。

专属管辖权是指中国法院对某些涉外民事和商事案件具有主要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 中国法律不承认其他国家对此类案件具有管辖权。

根据CPL,这些情况包括: 

一世。 因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相关合同引起的争议,由中国法院管辖;

ii。 因不动产引起的争议,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iii。 因港口经营引起的争议,应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iv。 继承纠纷应由死者去世后所在地或其遗产的主要部分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之间选择外国法院协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

中国法律中的自愿管辖权规则主要包括:

一世。 合同或其他所有权和权益纠纷的当事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在被告的住所所在地,执行或签署合同的地点,在原告住所所在地,法院所在地选择法院。标的物,或在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其他地方,行使管辖权。

ii。 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不提出异议并作出回应的,人民法院应当视为具有管辖权。

iii。 经营者使用标准格式的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但没有采取合理措施引起消费者注意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消费者对管辖协议无效的主张为由。 。 

 (3)中国法院既未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也未认可并执行其他国家和地区法院对同一争议作出的判决。

 (4)双方未就同一争议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3.中国法院审查外国作出判决的法院是否确保正当程序并充分保证当事方的诉讼权。

中国法院在审查外国民事和商事判决是否保障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时,主要关注以下五个问题:

 (1)关于确定服务程序是否合法的法律标准

作者认为,中国法院应根据作出判决的国家的法律确定服务是否合法。

一方面,中国签署的大多数双边司法协助条约都规定,是否送达适当的通知是根据作出判决的国家的法律来确定的。

另一方面,对于源自与中国没有条约关系的其他国家的法院判决,中国法院也应根据判决所在国的法律确定判决是否得到适当执行。 但是,此类服务程序不应低于中国法律要求的适当通知的最低标准。 

 (2)向中国提供服务不得违反CPL关于服务的强制性规定

进一步来说:

一世。 在中国境内的服务应按照条约或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此外,未经中国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外国机构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文件。

ii。 加入《海牙关于在国外民商事司法和法外文件服务公约》(《海牙服务公约》)时,中国明确反对邮寄送达。

 (3)法律告知方法是否应包括通过公示送达

CPL规定,在无法用尽所有服务方式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公告服务。 因此,作者认为,如果判决国的法律允许通过公告进行服务,且适用条件与中国法律基本相似,则中国法院应通过公告确认服务的合法性。 。

(4)外国法院的服​​务是否应根据败诉被告的国籍提供相应的译文

作者认为,就根据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海牙服务公约》提供的服务而言,应确定是否应根据国际条约的要求提供翻译。 但是,如果外国法院在该外国领土内提供服务,则应根据该国法律确定。

(5)即使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在通知程序上存在缺陷,但当事方已经出庭对案件作出回应,这意味着当事方实际上已享有辩护权,中国法院不能以通知不足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

 

继续 中国最高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问题(第二部分)

 

 

如果您想与我们讨论该帖子,或者分享您的观点和建议,请联系Meng Yu女士(meng.yu@chinajusticeobserver.com)。

如果您需要法律服务来承认和执行在中国的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请联系国栋先生(guodong.du@chinajusticeobserver.com)。 杜先生及其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将为您提供帮助。

如果您希望收到新闻并深入了解中国司法系统,请随时订阅我们的新闻通讯(subscribe.chinajusticeobserver.com)。

 

有关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更多信息,请随时下载我们的 CJO新闻通讯第一卷1个.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 梦雨余萌

另存为PDF

你可能还喜欢

转折点:中国首次承认日本破产决定

上海法院于 2023 年承认了日本的破产裁决,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展,标志​​着中日之间传统上紧张的互认格局可能发生转变((2021)沪 03 协外人第 1 号)。

中国温州法院承认新加坡货币判决

2022年,中国浙江省温州一家地方法院裁定承认并执行新加坡国家法院作出的金钱判决,正如中国外交部最近发布的与“一带一路”倡议相关的典型案例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双林建筑私人有限公司诉潘(2022)浙03协外人第4号)。

中国民事和解声明:在新加坡可执行吗?

2016年,新加坡高等法院拒绝批准执行中国民事和解声明的简易判决,理由是此类和解声明的性质存在不确定性,也称为“(民事)调解判决”(Shi Wen Yue v Shi Minjiu & Anor [ 2016]SGHC 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