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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7年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实践

08年2018月XNUMX日,星期六
分类: 行业洞见
责任编辑: 林海斌林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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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敬东教授进行的一项实证研究,通过比较2015年至81年的2015起案件与2017年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对中国自2015年以来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的进展进行了分析。

在他于2018年发表的文章“一带一路”下的对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实证研究的“关于一带一路”在中国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实证研究中,刘敬东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庭)收集了81年至2015年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2017个案例,并将最高人民法院(SPC)在35年之前就是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向下级法院做出了2015份答复。 在此基础上,刘教授分析了中国自2015年以来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解释和适用方面的进展。

本文最有价值的贡献是全面的案例研究,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中国法院对《纽约公约》第五条各款的态度。

从裁决结果来看,在这81起案件中,有3起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在4起案件中,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中关于未提交仲裁事项的裁决的部分,理由是裁决中包含关于未提交仲裁的事项的裁决; 在61起案件中,法院承认和/或执行了外国仲裁裁决。 此外,由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认证要求,申请人撤回了8宗案件,法院驳回了1宗案件,将1宗案件移交给了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并撤消了3宗案件。或由于管辖权问题而未被接纳。 这表明绝大多数外国仲裁裁决已被中国法院认可并执行。

1.中国法院如何确定“外国”仲裁裁决?

根据中国加入《纽约公约》时作出的“互惠保留”,中国将该公约适用于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 在此,仲裁地点是根据《公约》确定裁决的国籍的。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国仲裁法》,位于中国以外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应被视为外国仲裁裁决。 因此,可以说,根据中国法律,裁决的国籍由“仲裁机构的席位”决定,该标准不同于《纽约公约》的“仲裁席位”标准。

实际上,中国地方法院将在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所在地之间随机选择,作为确定裁决的国籍的标准。 在这81起案件中,除12起案件的相关内容不太明确外,有50起采用仲裁标准所在地,16起在法院依托仲裁机构标准所在地。 此外,在3个案件中,法院似乎根据申请人的国籍作出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作出答复,确认法院应根据仲裁地确定这是否是外国仲裁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答复中指出,如果申请人申请承认和执行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院任命的唯一仲裁员作出的仲裁裁决,则法院不应将其视为仲裁裁决。作为外国仲裁裁决,因此不适用《纽约公约》。 该仲裁裁决应视为香港的仲裁裁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内地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中国法院如何行使审查外国仲裁裁决的权力?

《纽约公约》第五条列出了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法院只能根据有关当事方的要求进行审查,以查看是否存在五个拒绝理由中的任何一个。

从81年至2015年的2017宗案件中,有20宗案件的被告没有提出异议,这意味着法院不应主动审查第V条第(5)款规定的1种情况。 但是,这些案件的实际情况是:在7个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由于被告没有提出相关的抗辩,法院没有进行相关的审查; 相比之下,在11宗案件中,法院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1款主动进行了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作出答复,确认法院必须根据当事方的要求审查拒绝承认和执行《纽约公约》第五条第1款所规定的仲裁裁决; 如果当事人未提出要求,法院可不予审查; 法院可以对仲裁裁决是否违反《纽约公约》第五条第2款的可仲裁性和公共政策进行审查。

3.如何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1)款(a)项确定理由? 

《纽约公约》第V条第1款(a)项规定,如果协议的当事方根据适用的法律在某些方面无能为力,或者该协议在当事方所遵守的法律下无效或在没有作出任何表明的情况下,根据作出裁决的国家的法律,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1)当事人无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确认,中国法院应确定当事方的能力应根据其人身法进行评估。

(2)仲裁协议无效

中国法院认为,如果《公约》第二条所指的当事方之间没有仲裁协议,则法院也可以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1)款(a)项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的答复中认为,被诉人应承担没有仲裁协议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认为,在当事人没有法律选择权的情况下,仲裁协议的效力应根据仲裁地的法律而不是中国法律来确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另一份答复中认为,当事双方是否已订立仲裁协议是事实,应由受理此案的当地法院确定。 换句话说,当地法院无需将此类问题报告给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4.如何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1)款(b)项确定理由?

《纽约公约》第V条第(1)款(b)项规定,如果援引裁决所针对的当事方未得到有关仲裁员的任命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陈述其案件,则奖项的认可和执行可能会被拒绝。

最高人民法院在以下答复中表达了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1)如果当事各方已就仲裁规则达成协议,则法院应确定是否已根据仲裁规则适当地通知了答辩人有关仲裁员的任命或仲裁程序的通知。 只要仲裁庭已经按照仲裁规则作出了相应的通知,即使被申请人实际上没有收到该通知,也不应拒绝有关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二)有证据表明有关仲裁程序尚未通知被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拒绝承认和执行有关仲裁裁决。

在这81宗案件中,有29宗案件的申请人援引《纽约公约》第五条第1款(b)项作为抗辩理由,但法院均未批准其申请。 其中,有十个案件是由法院根据当事方的证据进行判决的; 在10起案件中,法院根据当事各方同意的仲裁规则进行审查; 在17个案件中,法院根据当事双方同意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地的法律进行审查; 在1个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的意见未得到仲裁庭的支持”是事实问题,而不是《纽约公约》第五条第1款(b)项下的问题。

5.如何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1)款(c)项查明理由?

《纽约公约》第V条第(1)款(c)项规定,裁决应处理未提交仲裁或不在仲裁提交范围内的差异,或者该裁决包含对超出提交仲裁范围的事项的决定,前提是,如果可以将关于提交仲裁的事项的决定与未提交的决定区分开,则包含对提交仲裁的事项的决定的裁决部分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

2015年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两份答复中确认,根据当事方之间的仲裁协议,有关仲裁裁决被确定为超出授权范围,然后被拒绝承认和执行。

在81年至2015年的2017宗案件中,有6宗案件的被诉人以“超出了提交仲裁的范围”为由向仲裁庭提出抗辩,在4宗案件中有6宗法院裁定:存在“超出仲裁的范围”的理由。 在这6起案件中,有4起案件的法院根据仲裁协议进行复审,有1起案件的法院根据当事方的仲裁请求进行复审,其中1起案件已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和答复。

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的最后一个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庭根据仲裁协议具有管辖权,但同时鉴于仲裁庭未在仲裁程序中就相关事项进行实质性审理,认为仲裁庭属于《纽约公约》第五条第(1)款(c)项的情况,因此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的这一部分。

6.如何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1)款(d)项查明理由?

《纽约公约》第五条第(1)款(d)款规定,如果仲裁机构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合当事各方的协议,或者如果未达成协议,则不依法进行。在进行仲裁的国家/地区,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可能会被拒绝。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之前多次答复中强调,应严格按照当事双方的协议确定《纽约公约》第五条第1款(d)项所规定的理由。 

在81年至2015年的2017起案件中,有10起案件的申请人援引《纽约公约》第五条第(1)款(d)进行辩护。

在这10起案件中,有2起已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和答复,最高人民法院重申了其先前的意见。

在其他8个案件中,有2个案件的法院根据当事方的协议进行审查,在没有相关协议的情况下,有3个案件的法院根据仲裁地的法律进行审查,而法院在1个案件中,以仲裁时限不在双方协议的范围之内为理由,不属于《纽约公约》第五条第(1)款(d)的情况; 在另外两个案件中,法院认为,如果当事各方没有异议,则应以当事各方的真实意图为基础,以在签订合同时确定是否已商定有效的仲裁规则并审查该仲裁规则。因此,《纽约公约》第V条第(2)款(d)项规定的理由存在。 

7如何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1)款(e)项查明理由?

《纽约公约》第五条第(1)款(e)规定,如果裁决尚未对当事各方具有约束力,或者被裁决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主管当局取消或中止裁决, ,即授予该奖项,则该奖项的认可和执行可能会被拒绝。

在81年至2015年的2017宗案件中,只有1宗被诉人表示未收到仲裁裁决,因此提起抗辩,对仲裁裁决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法院裁定,抗辩依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规则而成立。 

8.如何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2)款(a)项确定理由?

《纽约公约》第V条第2款(a)项规定,如果寻求承认和执行的国家/地区的主管当局发现该差异的标的物无法根据该国的法律通过仲裁解决,该奖项的认可和执行可能会被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的婚姻,收养,监护、,养,继承纠纷和行政纠纷,不得仲裁。

截至目前,只有一宗案件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2款(子)项被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因为该裁决涉及继承纠纷。

此外,在81年至2015年的2017宗案件中,有XNUMX名被申请人辩称无法通过商业仲裁解决劳资纠纷。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规定的劳动争议不是无法仲裁的争议,因此被告的辩护据此被推翻。 

9.如何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2)款(b)项确定理由?

《纽约公约》第V条第2款(b)项规定,如果寻求承认和执行的国家/地区的主管当局认定承认或执行裁决将违反该国的公共政策,则承认和执行裁决的执行可能会被拒绝。

SPC一直对公共政策采取限制性的解释。 截至目前,只有一宗案件因违反公共政策而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因为该裁决是由中国法院认定为侵犯中国司法主权和司法管辖权的行为

在81年至2015年的2017起案件中,有11起案件的被告人以违反中国公共政策为由提起了抗辩,但中国法院均未裁定任何裁决违反公共政策。

在这11个案件中,有2个法院打算基于公共政策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并根据有关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相关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不同意拒绝承认和执行所提及的裁决。

 

笔记:

[1]刘敬东,王露露,“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中国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实证研究。法律申请书[Falv Shiyong],2018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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