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政府反对邮政服务但日本诉讼人同意接受的情况下,中国最高法院作出最终判决,适用HCCH 1965服务公约于2019年以邮递方式为日本诉讼人提供服务。
一,概述
22年2019月1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担保责任问题唐毅民诉国家开发银行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涉及到邮政跨境服务问题。日本人根据HCCH 1965服务公约[2]。
在这种情况下,其中一名诉讼人,即日本人,名为井上俊秀(Toshihide Inoue),以书面形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了他在日本的邮寄地址,并明确接受法院直接通过邮件向他提供服务。 即使日本宣布反对HCCH 10服务公约第1965条(a)款“根据邮政自由直接向国外人员发送司法文件的自由”,最高人民法院仍通过邮递方式将司法文件送达井上俊秀。[3]中国和日本都是HCCH 1965服务公约的缔约国。
二。 案情简介
26年2007月65日,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与徐辉(以下简称“徐”)签订了《担保合同》。 徐就“联合贷款合同”项下的XNUMX万美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3年2011月10日,担保人徐某去世。 2017年2月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50],认为唐益民继承了徐先生财产的9%,井上俊秀继承了他XNUMX%的财产(与本文无关的其他继承人将不在此处描述)。
24年2018月5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在此案中,国家开发银行起诉唐一民,井上俊秀和徐的其他继承人在继承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XNUMX] 唐义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以邮寄方式将司法文件送达其中一位上诉人井上俊秀。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 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和意见
关于在第二起案件中向日本公民井上俊秀提供的服务,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日本是HCCH 1965服务公约的缔约国,并宣布其反对第10条(a)的声明,即“自由于21年2018月XNUMX日通过邮政渠道直接将司法文件发送给国外人员。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井上俊秀向SPC提供了他在日本的邮寄地址,并明确接受SPC通过邮件向他提供服务。 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后,井上俊秀签署了这些文件,并将相应的服务证明寄回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就需要跨境送达的民事案件而言,如果一个缔约国是HCCH 1965服务公约的缔约国,而诉讼住所代表反对跨境送达的邮政方式,则由司法机关以邮政方式送达司法文件。其他缔约国中在该缔约国住所的诉讼人,则没有程序上的法律约束力。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HCCH 1965服务公约》本质上是一项私法公约,因为其内容主要涉及在民用或商事领域中司法和法外文件的国外服务。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诉讼人明确同意接受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的邮政服务,则应视为对当事人的弃权。 尊重当事人根据自己所处位置的合理选择,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和程序正义。
因此,日本公民井上俊秀在涉及自己利益的私法案件中作出的弃权与日本政府反对邮寄送达方式相抵触。 在获得井上俊秀的书面同意和实际接受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文件的邮政服务符合正当程序。
IV。 注释
中国的《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1款规定了中国法院向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当事方提供司法文件的方式,即“以缔结或签订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被中国和提供服务的人所居住的国家都同意。” 在跨境服务领域,HCCH 1965服务公约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很强的影响力,中国和日本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日本政府反对邮政服务,最高人民法院仍根据当事人的明确选择,通过HCCH 1965服务公约将司法文件邮寄给日本诉讼人。
出国服务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在某个司法管辖区中的跨国诉讼是否能够及时,合法地进行,而且还关系到当事方的程序权是否得到充分保护,以及是否有司法管辖权的领土享有司法管辖权。派对服务在必要时受到尊重。 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在司法效率,司法主权和当事方的程序权之间取得平衡。
参考文献:
[1](2019)财经高民中第395号。
[2]于15年1965月XNUMX日由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CCH)缔结的《在民事或商业事务中向司法和法外文件提供服务的公约》。
[3]反映《海牙服务公约》第8(2),10(a)(b)和(c),15(2)和16(3)条的适用性的表格,请参阅:https://assets.hcch。净/docs/6365f76b-22b3-4bac-82ea-395bf75b2254.pdf。
[4](2016)晋02闽中4339号。
[5](2014)晋高民二初字第0052号。
参与专家: Zilin Hao郝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