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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一周年

18年2019月XNUMX日,星期日
分类: 行业洞见
参与专家: 于晨陈雨
责任编辑: 黄艳玲黄燕玲

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一周年是回忆过去一年中发生的事情的重要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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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制度

23年2018月XNUMX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举行,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它提议成立中国国际商事法院(CICC)并促进建立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构将诉讼与调解与仲裁联系起来的机制,以及在操作中应遵循的“高效,便捷和低成本”的基本原则。

25年2018月XNUMX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以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中金公司成立和运营的基础。这两份文件为成立中金公司奠定了基础。中金公司。

29年2018月201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中国南方的深圳成立,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在中国西部的西安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丁广宇(丁广宇)在21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上的讲话,尽管这并不严格,但两个国际商事法院之间的案件分配有一定的划分。 具体而言,案件的范围主要根据“一带一路”倡议的路线在两个法院之间进行划分:涉及“道路”路线的案件由第一国际商事法院审理,涉及“道路”路线的案件则由第一国际商事法院审理。 “一带”的路线由第二国际商事法院处理。 (“皮带”是指公路和铁路运输的陆上路线,称为“丝绸之路经济带”;而“公路”是指海上路线或XNUMX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SPC于2018年XNUMX月先后发布了“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国际商业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规则(试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和“关于将第一批国际商事仲裁与调解机构纳入“一站式”多元化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通知“(关于确定首批替代“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知”。这三个文件主要规定了以下各项:(1)验收,服务的工作程序,审前调解,审判,执行以及使用仲裁解决中金公司的争议;(2)国际商业专家委员会的职能和组成;(3) “一站式”多元化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

值得注意的是,与通常仅通过一种方法(即诉讼)解决争端的其他国际商事法院不同,中金公司加强了多元化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根据《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选择合格的国际商业调解和仲裁机构,可以与中金公司共同建立纠纷调解平台,将调解,仲裁与诉讼相结合,为当事方提供解决方案。纠纷。

二。 组织架构

1.试用级别

根据规定第1条,“国际商事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常设司法机关”,它阐明了中金公司的判决和裁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的性质。 一审是终局的,各方没有上诉权。 但是,根据《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裁定,和解声明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重审。 (有关重试的更多信息,请参阅CJO的前一篇文章,关于 中国民事案件的审级制度)

2.法官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4年2018月和XNUMX年XNUMX月任命了XNUMX名中国法官作为中金公司的法官。(有关中金公司法官的名单,请点击 点击此处为了确保CICC的法官具有复合专业知识,他们来自不同的审判部门。

所有法官,不分第一和第二商事法庭,都统称为中金公司的法官。 法官拥有丰富的司法经验,熟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贸易和投资惯例。 他们还精通使用中文和英文作为工作语言。

CICC法官之所以是中国法官,是因为中国法官必须根据中国《法官法》具有中国国籍。 
除审理案件外,中金公司法官的主要任务还包括与当事方协商以及外部宣传和沟通。

3.专家委员会制度

为了解决中金公司由于缺乏外国法官而造成的任何缺陷,中金公司率先建立了国际商务专家委员会系统(关于中金公司专家名录,请点击 点击此处.)

26年2018月XNUMX日,国际商业专家委员会正式成立。 现在,中金公司专家委员会由 31名中外成员。 他们来自14个国家和地区的不同法律体系,包括国内外主要国际机构的负责人,法律专家,经验丰富的法官和律师。 这些专家成员都精通国际法和本国法律,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国际影响力。

更正:19年2019月XNUMX日
该帖子的早期版本表示,31年有2018位中外专家被任命为第一批专家成员。这是不正确的。 实际上,中金公司专家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是 一开始是32。 后来,一名成员(Sundra Rajoo先生)被撤职。 现在,中金公司专家委员会由31名成员组成。 对于错误,我们深表歉意。 

专家成员的职责包括:主持调解,就外国法律的确定提供专家意见,以及向中金公司和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专家意见。

三, 运行机制

1。 管辖权

根据《规定》第二条,中金公司对下列五类案件行使管辖权: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选择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国际商事案件,争议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ii。 一审具有管辖权的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国际商事案件; iii。 对国家产生重大影响的一审国际商业案件; iv。 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申请保存仲裁,申请撤销或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案件; v。SPC认为其他国际商事案件应由国际商事法院审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际商事法院的管辖权既有法定管辖权(如第ii至v项)又有同意管辖权(如第i项);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下级法院(例如高等法院)管辖的案件(如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主动下级法院的案件(如第二项) v)。 但是,中金公司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包括州际贸易或投资争端或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投资争端。 这两类案件仍根据现有的国际争端解决规则解决。

2.诉讼程序

总体而言,中金公司与其他法院具有几乎相同的程序规则,在法律适用以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没有特定的规则。 但是在以下四个方面,诉讼程序更加简化,灵活或创新:

A.确定外国法律的灵活方法。 《规定》第8条通过增加两种“确定法律的机构提供的”和“国际商业专家委员会提供的”确定方法,丰富了中国确定外国法律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试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试行))于1988年发布,其中第193条规定了五种确定外国法律的方法,具体来说,是由诉讼人提供的,由与中国订立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中央组织提供的,由中国提供。外国使馆或领事馆,由外国驻华使馆或领事馆提供,并由中国或外国专家提供。

 B.在国外取得的证据的材料形式,收集和交叉检验的灵活性。 《规定》第九条允许当事各方仅以英文提交证据,而无需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提交中文翻译。 此外,对在国外取得的证据进行公证和证明没有强制性要求,这意味着即使没有任何公证或证明也可以采用这种证据。 此外,《规定》第十条还规定,中金公司可以使用在线视听等互联网手段进行调查取证,组织质询。

C.信息化试用模式。 中金公司采用了电子诉讼平台的做法,这体现了其在诉讼程序中的灵活性和信息化程度。 根据《规定》第十八条,中金公司通过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审判程序信息公开平台和其他诉讼平台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并支持备案,付款,案件档案阅读,证据交换。 ,通过网络通过视频会议进行服务和试用。

D.判决书写作的创新方法。 《规定》第5条规定,集体评议中的少数意见可以在判决书中陈述。 但是,尚未就少数意见的公开形式达成协议。

IV。 案件审判统计

截至2019年11月,第一和第二国际商事法院已受理XNUMX起涉及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当事方的案件,包括意大利,日本,维尔京群岛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29年2019月XNUMX日,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设在西安)举行了关于 原告若开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泰国)与被告红牛维生素饮料有限公司与第三方国际生物制药控股有限公司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争议.

31年2019月XNUMX日,第一国际商事法庭(设在深圳)举行了关于 原告广东省本草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人Bruschettini SRL之间的产品责任纠纷,其原籍地是意大利.

以上两个案件代表了中金公司在案件审判方面的实质性进展。 单文华教授(专家)西安交通大学国际商务专家委员会委员兼法学院院长)。 

 

参考:
[1]孙航,迈向国际商事争端解决舞台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一周年回顾,人民法院报,https://www.chinacourt.org/index.php/article/detail/2019 /07/id/4147018.shtml
[2]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英文版链接:http://cicc.court.gov.cn/html/1/219/index.html

参与专家: 于晨陈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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