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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公司案例追踪系列– 02:以亚洲光学公司为例

12年2019月XNUMX日,星期六
分类: 行业洞见
责任编辑: 林海斌林海斌

本系列将尝试介绍中国国际商事法院(CICC)受理的所有案件。 这是本系列的第二篇文章,以亚洲光学诉富士电影公司为例,观察中金公司如何运用其管辖权。

先前的报告,我们已经提到 亚洲光学诉富士胶卷,这是中金公司正在审理的不当得利案件。 此案的一审案件先后由初级,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最后一直到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将进一步介绍该案的基本事实及其诉讼过程。 从中,您可以看到CICC案件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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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1.诉讼人

 (1)原告:亚洲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光学”),东莞信泰光学有限公司(“东莞”)

 (2)被告:日本富士胶片株式会社,“富士胶片”,“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富士胶片”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富士深圳分公司”),富士胶片光电(深圳)有限公司(富士胶片光电(深圳))有限公司,“富士光电”)

2。 背景

 (一)专利诉讼

从2004年到2009年,富士胶片多次委托Asia Optical和Sintai Optical根据其规格制造数码相机。 仲裁条款已包含在委托开发合同中。 在按照富士胶片的要求生产产品的过程中,局外人伊士曼柯达公司(“柯达”)告知Asia Optical和Sintai Optical,他们在数码相机生产过程中使用了Kodak的专利,要求支付专利使用费。 2012年,柯达在纽约州法院对Asia Optical和Sintai Optical提起诉讼。 上诉后,美国联邦法院于1年2013月33,726,531日裁定,Asia Optical和Sintai Optical向Kodak支付了XNUMX美元的专利使用费。

 (2)仲裁

Asia Optical和Sintai Optical在2013年2014月至2013年28月之间支付了专利权使用费,并于2014年向日本商业仲裁协会提出了针对Fuji Film的仲裁申请,要求Fuji Film承担专利权使用费。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于XNUMX年XNUMX月XNUMX日驳回了所有要求。

3.中国的诉讼

根据Asia Optical和Sintai Optical的说法,Fuji Film通过出售数码相机并在不支付专利使用费的情况下获利而构成了不正当的致富,因此Fuji Film应该将利润返还给他们。 为此,Asia Optical和Sintai Optical在中国对富士胶片及其中国分支机构提起诉讼。

二。 诉讼过程

1.深圳市南山区初级人民法院审判

1年2016月XNUMX日,南山区法院受理了亚洲光学和新泰光学提起的诉讼。 中国富士深圳分公司和富士光电在提交答复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上级法院,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10年2016月2016日,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0305)粤民民初字第7345号”)民事裁定((2016)粤0305民初7345号),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山区法院在判决书中称,本案立案时争议金额为39,972,600元,原告提出异议后,争议金额增至223,877,134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层级管辖权的规定,该案应归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南山区法院移送的案件后,于2017年03月375日作出“(2017)粤03民初第375号”民事裁定((1)粤18民初2017号[XNUMX])。原告提起的案件应予驳回。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中裁定,原告将富士胶片在中国投资的企业列为共同被告,目的是为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的相关因素以及规避仲裁协议提供依据。 实际上,本案涉及的当事人,标的物(即由美国联邦法院确定的Asia Optical和Sintai Optical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和此案所涉及的索赔(要求Fuji Film承担专利权使用费)是与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仲裁的情况相同。

因此,首先,该案的当事方已经达成仲裁协议,因此该案不属于法院的管辖权; 其次,其主张已由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仲裁,如果中国法院重审此案,将违反 一事无成.

据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提起的本案。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

原告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7年2018月20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256)粤民终第2017号民事裁定,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案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应以其颁布的关于广东省法院管辖权的规定为准,[2]要求涉及外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一审民事和广东省内争议金额在人民币200亿元以上的商事争议,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该案的争议金额超过200亿元人民币,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在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处理该程序是不适当的。 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并自行审理此案。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援引 一事无成。 中国的《民事诉讼法》(CPL)规定,在中国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其他诉讼。 [3]但是,该规定不适用于外国仲裁裁决,因为在中国法院认可之前,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没有法律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各方也应能够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换句话说,中国法院可以与外国仲裁机构“并行”审理同一争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对此问题作出回应。 我们认为,此案最终被中金公司接受的原因之一可能是中金公司希望在处理“平行程序”中提供指导性案例。 也就是说,中金公司可以在案件的审判中对外国仲裁裁决作出一定程度的回应,这体现了中金公司与外国争议解决机构的合作态度。

目前,在中国判决网上(http://wenshu.court.gov.cn/)尚未找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实质性判决,中金公司官方网站显示该案已被受理。

4.中金公司审理

中金公司于29年2018月XNUMX日表示,已经就不当得利的争议接受了亚洲光学和新泰光学诉富士胶片,​​中国富士,中国富士深圳分公司和富士光电的诉讼。 我们认为,鉴于所涉当事方,并且两个案件的案件类型相同,该案件很可能是上述案件。 换句话说,中金公司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从而使该案成为中国最高的审判水平。 迄今为止,该案已从初级人民法院的最低层转移到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院的最高层。

三, 中金公司的管辖权分析

中金受理案件的准据标准适用本规定第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院的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国际商事法院受理以下案件:

(一)国际商事一审案件,经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选择,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超过三亿的元;         

(二)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其管辖范围内的一审国际商事案件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并获得批准;     

(三)一审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商业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        

(四)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申请保存仲裁或者申请撤销或者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      

(五)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需要由国际商事法院审理的其他国际商事案件。

争议金额为人民币220亿元。 因此,它不属于第(1)项,即标的额超过300亿元人民币的案件。

因此,我们认为中金公司接受该案的原因可能是它认为这是一个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案件,或者中金公司应出于其他考虑而接受它,即,第(2)项中提到的案件或项目(5)。

尚未明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此案是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求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 但是,从该案可以看出,某些中金公司的案件很可能来自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这与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的案件类似。

  

文献参考:

[1](2017)粤03民初375号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524742cd57a4e6e9ca0a85100f09f90

[2]《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划分和等级划分等事项的通知》(粤高法发[2008] 28号)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的规定

[3]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经国防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 于晨陈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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