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月XNUMX日,第二次 国际商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庭长在澳大利亚马尼拉分行和新西兰银行集团有限公司等处进行了查询。 诉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涉及关于中止信用证欺诈的中止令裁定的复议申请。
20年2020月XNUMX日上午,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国际商事法院向申请人,澳大利亚马尼拉分行,新西兰银行集团有限公司,澳大利亚上海分行,新西兰银行业进行了查询。 (中国)有限公司,被诉人中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和第三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中止令裁定的复议申请,涉及备用函信用欺诈。
询问之后,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召开了案件管理会议,征求各方对以下问题的意见,包括有关外国当事人所签发的委托书的公证和认证,送达地址,出示证据的期限,证据形式,证据交换,预审会议,审判时间,是否将审判与其他相关案件合并,以及确定案件每个程序的时间表。
最高人民法院在17年实施的《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第2018条中规定了案件管理会议的制度。规则规定,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在将起诉书和其他材料送达被告后的七个工作日内,要求当事各方和/或其受托人出庭参加案件管理会议,讨论并确定事前决定。审判调解方法和调解期限。
同时,第二国际商事法庭按照《规则》和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一站式”机制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提供了“审前转案程序意见征求书”。当事人可能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案件的“一站式”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院五名法官组成的大学陪审团审理了此案。沉红雨,任雪峰,张雪yi,张晓yi,余晓汉和郭郭载宇(Zaiyu),并将在不久的将来在法庭上受审。
参与专家: Yanyan Chen陈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