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2020月XNUMX日,由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翻译错误,中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市法院”)作出裁决,驳回了承认和执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法院的民事判决的申请。该应用程序的中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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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概述
申请人陈士俊(或中东模板脚手架公司)位于阿联酋沙迦酋长国。 被诉人为中冶成工建设有限公司,总部设在中国成都。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租赁合同有争议。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法院针对该争议发布了255年第2016号商业判决(“阿联酋判决”)。
之后,申请人向成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阿联酋判决。
14年2018月XNUMX日,成都法院受理了该申请。
成都法院指出,申请书的申请人既有“陈世军”,又有“中东模板脚手架公司”; 在申请人提交的阿联酋诉讼材料的中文译本中,其中一份记录被告为“中国冶金诚功上海五冶建筑有限公司”,另一份记录为“中国冶金诚功建筑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迪拜分公司”。
成都法院表示,无法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确定案件的当事方。
因此,成都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材料和申请人未提供的阿联酋判决的准确中文翻译。
8年2020月XNUMX日,成都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该申请。
二。 我们的评论
正如我们在讨论 较早的帖子 关于the州法院拒绝承认缅甸的判决,如果中国法院以缺乏适当的申请文件为由驳回了该申请,则申请人仍然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准备充分之后重新提出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仍然可以拥有这些选择。
该案例还显示了申请文件及其翻译的重要性。 我们将在不久的将来提供适用于执行外国判决的文件清单,以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