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布伦特伍德案(2020年)所示,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大陆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作为与外国有关的中国裁决执行,并应遵守与中国仲裁裁决相同的严格司法审查标准。
当允许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大陆进行仲裁时,情况变得像贾努斯。 如布伦特伍德工业公司(Brentwood Industries,2020)的案例所示,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大陆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强制执行为与外国相关的中国裁决,并应接受与中国仲裁裁决相同的严格司法审查标准。
于2020年XNUMX月,中国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 Brentwood Industries诉广东发安龙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020) [1](布兰特伍德工业有限公司,广东阀门安龙机械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判决案件),涉及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根据裁定,国际商会在广州的国际仲裁法院作出的仲裁裁决是与中国有关的外国裁决,应根据以下规定申请执行: 中国民事诉讼法 而不是《纽约公约》。
这是中国第一次将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大陆作出的仲裁裁决视为中国仲裁裁决。 此前,中国法院要么裁定仲裁协议无效,要么将其视为外国仲裁裁决。
中国欢迎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进行仲裁,而布兰特伍德案为这种趋势扫清了道路。 但是,这也表明,仲裁员和当事方需要提前学习中国法院如何审查中国仲裁裁决。
一,事实与裁决
布伦特伍德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伦特伍德”),广东发安龙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广州正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建筑设备销售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任何争议应提交国际商会仲裁委员会,并根据国际惯例在项目所在地(广州)通过仲裁解决的合同。 中国法律应为合同的适用法律。
2011年2012月,布伦特伍德(Brentwood)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使所涉仲裁条款无效。 2年XNUMX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确认仲裁条款的效力。 [XNUMX]
2012年XNUMX月,布伦特伍德(Brentwood)向国际刑事法院国际仲裁法院提出了仲裁申请。
2014年18929月,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院的唯一仲裁员简·威廉姆斯(Jane Willems)在广州做出了最终裁决,即第XNUMX / CYK号裁决。
2015年XNUMX月,布伦特伍德根据《纽约公约》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仲裁裁决为外国裁决或香港裁决。
6年2020月XNUMX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仲裁裁决是由中国内地的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可以被认为是涉外的中国仲裁裁决,因此,布伦特伍德可以根据中国的《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中国的仲裁裁决。程序法。
但是,布伦特伍德(Brentwood)建议根据《纽约公约》或中国大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计划》)(如果该裁决被视为ICC香港分公司提供的裁决)。 该申请的法律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法院反复作出了解释,但布兰特伍德拒绝更正。 因此,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院指出,在本案复审终止后,布兰特伍德可能会依法提出新的执行申请。
布兰特伍德案为中国探索外国机构在中国进行的仲裁问题提供了答案。
二。 中国法院如何看待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大陆进行的仲裁
1.如果该条款规定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大陆进行仲裁,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目前,中国法院认为这种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尽管在2013年之前意见分歧。
(1)2013年之前:两个相反的位置
一种观点否认这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认为中国仲裁法承认的仲裁委员会不包括海外仲裁机构。 他们还认为中国政府没有在海外开放仲裁服务市场。 [3]
例如,在2004年的祖布林案中,最高人民法院(SPC)认为当事各方同意适用ICC仲裁规则并在上海进行仲裁时,该仲裁条款无效。 [4]之后,中国法院在许多案件中证实了这一观点,例如2006年DMT案,[5] 2009年Salzgitter案,[6]和2011年江苏省对外贸易公司案。 [7]
另一种观点支持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认为应广泛解释“仲裁委员会”一词,并且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大陆进行仲裁没有法律障碍。 [8]
例如,2004年9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了仲裁条款的效力,当事各方同意适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并在北京进行仲裁。 [2009]之后,在10年XNUMX月的“ Duferco钢铁公司”案中,法院还作出判决,要求执行ICC在北京作出的仲裁裁决。 [XNUMX]
(2)2013年以后:从分歧到融合
2013年11月见证了一个里程碑事件。 关于“关于申请人安徽隆力德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BP Agnati SRL确认仲裁条款的效力的申请说明”(《关于申请人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BP Agnati SRL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的复函》),当事方同意由国际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证明了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XNUMX]
此后在其他情况下也确认了这一立场。 在“大成工业气体”案(2020年)中,法院持有有效的仲裁协议,规定由上海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进行仲裁。 [12]
2.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大陆提供的仲裁裁决是外国裁决还是中国裁决?
如果这些裁决被视为外国裁决,则中国法院应按照《纽约公约》进行复审,而如果将其视为中国裁决,则应根据中国的《民事诉讼法》进行复审。 在布伦特伍德案中,法院采取了后一种态度。
此前,在上述“ Duferco钢铁公司”案(2009)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将ICC在中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视为非国内仲裁裁决,并裁定承认并执行第1条第(1)款纽约公约》。
显然,布伦特伍德案纠正了2009年“杜弗尔科钢铁公司”案中的方法。 这是中国法院第一次将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定性为涉外中国仲裁裁决,并澄清应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审查和执行。
三, 向外国仲裁机构开放中国大陆市场
2019年13月,上海宣布允许外国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仲裁机构在上海自由贸易区的临港特区进行注册登记以设立仲裁机构。 [2019] XNUMX年XNUMX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支持上海做法的文件。 (请参阅我的较早版本 发表 (有关上海政策的详细讨论)[14]
2020年15月,中国国务院表示,允许外国著名仲裁机构和争端解决机构在北京设立办事处,以提供仲裁服务。 [XNUMX]
由于已经在上海和北京设立了办事处,因此这些机构的仲裁裁决应被视为与外国有关的中国裁决,而不是外国仲裁裁决。 当中国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时,法律依据将是中国的《民事诉讼法》,而不是《纽约公约》。
这意味着中国法院可以拒绝执行仲裁裁决,也可以搁置仲裁裁决。 司法审查渠道更加多样化。 因此,此类仲裁裁决将受到中国法院的更严格监督,这对于海外仲裁机构而言可能不是一个好消息。
对于当事方,如果他们在仲裁协议中选择外国仲裁机构,同时选择在中国大陆的仲裁地点,则需要提前了解中国的监管标准。
对于仲裁员,特别是可能缺乏对中国仲裁司法审查知识的外国仲裁员,他们需要充分考虑中国法院将来进行潜在审查的影响。
[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
[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仲异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
[3] 康明:《我国商事仲裁服务市场对外开放问题初探——兼与生长同志商榷》,载《仲裁与法律》2003年第6期;李健:《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不可行》,载《法学》2008年第12期。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德国旭普林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沃可通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四他字第23号。德国旭普林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沃可通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4)新民二初字第154号裁定书。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条款效力请示的复函》,[2006]民四他字第6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冀民三初字第2-1号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四终字第15号裁定书。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比利时产品有限公司确认经销协议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的复函》,(2009)民四他字第5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萨尔茨吉特·曼尼斯曼国际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仲裁协议效力的复函》,(2011)民四他字第32号。
[8]王增长:《国际商会仲裁院能否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载《仲裁与法律》 2003年第6期。
[9]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厦民认字第81号裁定书。
[10]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甬仲监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
[11]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四他字第13号。
[1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特83号民事裁定书。
[13]上海市司法局《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11月)。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9〕31号)。
[15]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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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专家: 张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