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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证据发现和披露? 证据提交顺序调查-中国民事证据规则指南(3)

28年2020月XNUMX日,星期日
分类: 行业洞见
责任编辑: 林海斌林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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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证据完全由一方控制,而另一方无法收集证据,则可能会产生不公正的判断。 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国逐步建立了证据出示命令制度。 鉴于其旨在强迫证据控制者提供证据,有人将其称为中国的“证据发现和披露”系统。 但是,两者之间存在显着差异。 证据出示顺序是一种年轻的机制,其具体规则有待进一步完善。 但是,除了自己收集证据外,各方还可以积极采用该系统。

一,什么是证据出示顺序

一般来说,任何一方都不会在诉讼中提出反对自己的证据。 如果关键证据完全由一方控制,而另一方无法获取并提交给法院,则该判决很可能是不公平的。

长期以来,中国法律中没有解决这一问题的机制,这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尤为突出。 例如,当权利人向侵权人提出索赔时,他/她经常需要证明侵权人获得的利润。 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权利人无法获得侵权人的财务账簿和商业文件。 长期以来,这直接导致了中国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少量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2014年)(2014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显示,80,000年专利侵权案件的平均法定赔偿金额仅为人民币2008元- 2013年,非法定赔偿的平均金额为人民币150,000万元,专利侵权案件中有97%采用了法定赔偿。 同时,商标侵权案件的平均法定赔偿金额仅为人民币70,000万元,版权侵权案件的平均法定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5,000元。[1]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国在2013年修订了《商标法》时,经修订的第63条特别规定:“为了确定赔偿金额,法院可以命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有关的财务帐簿和材料,但前提是:权利人尽力提供证据,而此类财务账簿和材料主要由侵权人控制; 如果侵权人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财务账簿和材料,法院可以通过参考权利主张和权利人提供的证据来确定赔偿额。” 这被视为中国证据出示顺序的雏形。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将上述做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解释》中的所有文献证据。 )(以下简称“ CPL解释”)在2015年提出。有关当事方可以要求将有关的书面证据交由另一方掌握,并向法院申请命令另一方提交该证据; 如果法院批准了该申请,但另一方拒绝,则法院可以假定申请人所要求的书面证据是真实的。 如果另一方销毁了相关的文件证据,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和/或拘留。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隐私,只​​要不公开进行审查,仍可以要求有关当事方提交此类证据。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证据出示令的适用范围从书面证据扩大到录音材料,视觉资料和电子数据。 从那时起,中国的证据出示顺序就已初步确立。
 
二。 中国的证据出示顺序是否等于证据发现和披露?

从系统的目的来看,有些人将证据提供顺序称为中国的证据发现和披露。 实际上,中国的证据出示顺序还很年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而证据发现和公开制度在许多国家已经相当成熟。 因此,我们只能从有限的几个方面分享我们对两者之间区别的理解。

首先,以美国为例,证据的发现和披露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在第一阶段,发现可以由双方直接在庭外进行。 仅在要求提供文件和实物证据的披露阶段,才涉及要求法院强迫另一方披露证据。 在中国,举证命令的所有程序都必须由法院主持。 

其次,中国证据出示令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书面证据,视听材料和电子数据,而证据发现和披露可能包括与案件有关的任何证据。

第三,中国的证据出示顺序只能由案件的另一方作出。 如果有必要从与案件无关的人那里收集证据,则当事方需要向法院申请证据调查和收集或保存证据,其相关规则与证据提交顺序有所不同(法院进行证据调查和收集,请阅读 第一篇文章 该系列的; 有关证据保存的信息,请参阅 第二篇文章 有关该系列的详细信息)。 在某些国家/地区,证据发现和披露不仅可以应用于有关当事方,而且可以应用于未涉案的当事方。

最后,在某些国家/地区,拒绝按照法院的要求披露证据,不仅会导致不利的裁决,还会导致该方的抗辩权和提供的证据受到限制。 但是,中国目前没有这样的规定。

三, 如何向法院申请证据出示令

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要出示的证据的名称或内容;

(2)证据可以证明哪些事实,以及这些事实对案件有多重要;

(3)证据由另一方掌握。

IV。 实际应用

在中国,我们已经对司法案件进行了不完全的检索,其中包括约80件涉及证据出示顺序的案件,其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案件数量超过其他案件。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诉通化东特酒业有限公司[案号:(2017)京73民终第202号,((2017)京73民终202号)]是2017年“北京市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件”之一。在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披露有关财务账簿,以证明通过侵权获得的利润,后来被法院批准。 ,但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 因此,法院结合原告提出的其他证据,命令被告按照法定赔偿上限进行赔偿。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驳回了该申请,因为要求公开的证据不是事实调查的关键证据。 例如,四川蜀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案号:(2017)最高法律民初第1400号,((2017)最高法民申1400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命令另一方公开证据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有关的书面证据对要证明的事实具有重要意义,而要证明的事实将对证明事实产生影响。判断。 鉴于所涉文件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因此驳回了该申请。

总体而言,中国司法实践中的证据提供顺序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五,前景与建议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于2019年修订,因此在不久的将来可能不会对证据提供顺序的相关规则进行补充和更改。 基于在中国民事诉讼中“持有肯定的人必须证明这一事实”的主导原则,在可预见的将来,当事方仍应着重于自己收集证据。

但是,随着中国法律的不断完善,我们认为举证顺序机制将继续发展和完善,并将得到越来越多的使用。 即使法院驳回了这种申请,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不会受到影响(当然,除了因滥用该制度而施加的惩罚之外)。 因此,如果关键证据是由另一方控制的,我们建议相关方充分利用此系统。


[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4)》

Sam Balye(https://unsplash.com/@sbk202)在Unsplash上​​拍摄的照片

 

参与专家: 张晨扬张辰扬 , 卓一伟卓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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