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任诉北京百度网通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这是中国第一个被遗忘权案件,中国法院目前不支持互联网用户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的主张。
一,典型意义
2015年XNUMX月,中国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告要求从搜索引擎百度中删除其搜索结果的法律依据不足,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国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在了解了欧盟被遗忘权的情况下,现行的中国法律并未为类似的要求提供法律依据。
二。 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告):任佳玉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类型:名誉纠纷
三, 案情
原告在教育和管理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 他曾经在一家生物技术公司工作,但很久以前就离开了。
作为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公司之一,被告一直经营着中国主要的搜索引擎baidu.com。
原告发现,对于搜索他的名字,百度会建议进行“相关搜索”,将他的名字和生物技术公司的名字结合起来作为关键词,以供其他用户点击。
被告在百度网页底部的“使用百度前必读”部分中指出,如果用户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则他/她可能会要求百度删除搜索结果,即:(1)权利持有人发现网络用户使用网络服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百度的搜索引擎系统通过自动搜索链接到第三方网站的内容,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向被告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删除相关的搜索结果,但被告声称尚未收到该电子邮件。
随后,原告向北京市海淀市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名称权和名誉权,即删除有关的检索结果,并赔偿损失。
据被告称,其搜索服务在技术上是中立的,合法的和合理的,因此搜索结果客观地反映了用户的搜索状态和互联网信息状况。 搜索结果表明,原告为这家生物技术公司工作,这是事实,因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名称权和名誉权。
IV。 法院的意见
1.一审法院
鉴于百度的“相关搜索”是基于其他用户的搜索习惯以及与当前搜索词的相关度计算,因此一审法院认为,“相关搜索”中没有被告人为干预。更改任家瑜相关信息的算法或法则的服务。
在搜索结果中,将原告和生物技术公司的名称组合为关键字,是对原告就职历史的客观反映。
由于搜索引擎会自动计算所有在线用户在“特定参考期间”内输入的搜索关键字的频率,因此即使原告已离开公司,上述关键字仍将出现在“相关搜索”中。 如果用户继续进行此类搜索,则会导致上述关键字出现在相关搜索中,这不能表明被告有侵权意图。
法院认为,该法律禁止使用侮辱,诽谤和其他手段损害公民声誉,但被告的搜索结果不支持此类事实,因此没有侵犯任家瑜的声誉权。 此外,在“相关搜索”中出现原告人的名字只是客观地反映了用户使用原告人的名字进行搜索的情况。 显然,没有干扰,盗用或伪造他的名字。
法院认为,现行中国法律中没有特定类型的权利,称为“被遗忘权”。 尽管被告的搜索结果包含影响原告的内容,但该信息既不是虚假的也不是非法的,因此,原告无权将信息“遗忘”(删除)。
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被遗忘权是欧洲法院通过判决正式确立的概念。 尽管中国学术界已经讨论了被遗忘权的本地化,但是在现行的中国法律中并没有关于“被遗忘权”的法律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没有充分证明被遗忘的权利和保护的必要性。 因此,法院驳回了其关于被遗忘权的主张。
此外,法院还同意,关于搜索结果中是否存在原告人的名字,这不是非法使用其名字,而是客观显示被告用户输入的关键词。 被告的搜索结果没有虚假内容,没有侮辱或诽谤。
因此,二审法院通过驳回原告关于被告应删除搜索结果的主张,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