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 以前的帖子,我们解释了为什么在线电子数据保存业务在中国正在兴起。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继续详细描述业务的运行方式,存在的问题以及将来的发展。
一,公司如何开展在线电子数据保存业务?
目前,从事在线电子数据保存的中国公司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方案:
1.方案一: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采集数据,并进行公证或法医检查
该方案包括以下步骤:通过计算机软件自动获取在线电子数据; 通过专用网络通信线路将数据实时传输到公证处或法医检查机构中预设的服务器进行存储; 最后由公证处对这些电子数据进行公证,或由法医检查机构进行检查。
这样,我们不仅可以自动,及时,快速地批量完成各种在线电子数据的提取和存储,还可以通过公证或法医检查将电子数据转换为法官更容易识别的证据,例如公证书或法医专家的意见。 对用户更具吸引力的是,公证或检查已经本地存储的电子数据要便宜得多。 这是早期从事在线电子数据保存的公司采用的第一个方案,也是目前最常用的方案。
2.方案二:数据由计算机程序自动获取,并由中立的第三方以数字签名的形式存储
该方案包括以下步骤:通过计算机软件自动获取电子数据,但是此后,数据不会被传输到公证处或法医检查机构,而是将被处理成包含时间戳,哈希值(数据指纹)的数字签名。 )和其他信息,此类数字签名和获取的电子数据将存储在公司自己的服务器中。
这种做法不依赖公证或取证检查的信誉,而是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和数据保存机构本身的中立性来说服法官说,所获取的电子数据未经修改。 由于数字签名的成本远低于公证和取证检查的成本,因此该方案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
3.方案三:通过计算机程序和区块链技术自动获取数据
该方案包括以下步骤:程序自动获取电子数据后,立即从电子数据中进行数字签名,并将数字签名信息存储在专门建立的区块链中进行信息存储。
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和不变性的特征。 也就是说,一旦信息存储在区块链中,就无需要求中立的第三方来保证信息的可靠性。 区块链本身可以确保存储后信息不会被更改。
通过此方案,客户不再需要中立的第三方来存储数据,并且他们可以使用更受信任的区块链技术向法院展示电子数据的可靠性。
二。 中国法院目前对在线电子数据保存的看法是什么?
目前,在涉及使用在线电子数据保存服务的大多数已决案件中,法院都采用了当事人通过这种服务获得并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 这些案例也被用作在中国提供在线电子数据保存服务的公司的最佳商业广告。 中国法院对这种保存方法表现出积极态度似乎是合理的。 但这是事实吗?
如果仔细阅读这些判断,就会发现它们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另一方对提出证据的对象,证据的获取方法和过程以及相关的电子证据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在中国关于民事和商业纠纷的案件审判中,双方承认的事实无需证据。 因此,很难从这些案件中判断法院接受证据的原因是对这种方法的承认还是对当事方的承认。
此外,在另一些情况下,另一方对证据提出异议。 在这些情况下,法官几乎不承认电子数据。 根据这些判断,证据不可接受的原因总结如下:
首先,公证人和审查员没有亲自参与电子数据提取的过程,因此,有关公证和法证审查的法律效力无法得到认可。
对于结合公证和取证检查的电子数据保存,公证人或审查员只能目睹系统自动收集并提供给他们的电子数据,他们不知道如何从Internet收集数据,以及这种获取过程是否科学和可靠。 换句话说,公证人和鉴定人只能描述他们实际看到的电子数据,但是他们无法判断电子数据在提交给他们之前是否已被破坏。
其次,数据保存公司没有提取电子数据的法律资格,因此无法识别他们提取和存储的电子数据的能力-这与上述第二种方案相对应。
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只有公证处和法医检查机构才是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保存电子数据的合格机构。 他们被授予资格并由司法行政机关(即司法部)管理; 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他中立的第三方机构是否具有这种资格。
对于大多数中国法官而言,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责任,他们只会接受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得的证据,而拒绝尽可能接受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证据。 因此,尽管数据保存公司声称是“中立的第三方机构”,但许多法院仍以没有法律资格为由,仍然不承认其数据保存的法律效力。
第三,电子数据的自动获取程序和区块链技术都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科学依据和可靠性。 因此,使用这些技术提取和保存证据的法律效力将不被承认。
绝大多数法官都是信息技术的门外汉。 他们无法凭自己的知识或经验来判断技术问题。 因此,法官通常将技术问题的“管辖权”移交给法医专家,或让当事方证明该技术是否符合已实施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如果一种技术方法尚未经过司法审查且无法解释其符合什么技术标准,法官将不会轻易接受通过这些技术获得的此类证据,从而避免自己承担责任。
三, 在线电子数据保存的发展趋势
中国正进入数据爆炸时代,大批电子数据涌入法院已是大势所趋。 企业和个人都渴望电子数据保存更加有效,智能和廉价。 因此,在线电子数据保存等法律技术服务前景广阔。 该行业未来发展的关键是在线电子数据保存的法律效力。
当前中国法官对电子数据的保守态度和僵化态度是影响在线电子数据保存法律效力的重要因素。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SPC)于2018年XNUMX月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它阐明了“互联网法院应进行审查,以判断生成,收集,存储和传输电子数据的过程的真实性”。 换句话说,它要求法官不要仅仅由于缺乏公证,司法鉴定或法律资格等理由就拒绝电子数据的能力。
然而,影响电子数据保存法律效力的更为重要的因素是现有方案不能有效地表明电子数据提取与保存的全过程是可靠的。 尤其是对于数据源的证明,现有方案无法准确证明电子数据的来源。 因此,从事在线电子数据保存的公司应继续优化其方案和整个业务逻辑,以确保其数据保存服务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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