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XNUMX月,中国福建省一家法院作出判决,反对承认以色列的判决,但我们认为类似案件将来不太可能再次发生。 此外,我们乐观地认为,中国法院将来可能会承认并执行以色列法院的判决。
1。 概观
6年2017月2017日,中国福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法院”)作出“ [01] MIn 4协外人2017号”([01]闽4协外认9411号)民事裁定,拒绝承认耶路撒冷地方法院(“耶路撒冷法院”)作出的第02-16-XNUMX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福州案”)。 福州法院给出的理由是,以色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共同加入任何国际条约,它们之间也没有任何互惠关系。
有趣的是,两个月后,以色列最高法院于14年2017月7884日做出终审判决(Yitzhak Reitman诉江苏海外集团有限公司,民事案件15/2009),维持了特拉维夫区一审判决。以色列法院。 该一审判决认可并执行了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 [0010]通中民三初字第2009号”)(以下简称“ [0010]通中民三初字第XNUMX号”)的判决并执行。简称“南通案”)。 南通案显示,中国的民事和商业判决是以色列法院首次认可和执行的。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在南通案出现后,中国法院可以得出结论,中以建立了互惠关系。 遗憾的是,福州法院并非如此,这可能是由于其对南通案的不了解。 换句话说,可以预见的是,如果有关在外国承认中国判决的信息已及时送达中国司法机关,那么类似的案件就不太可能再次发生。
2.福州案摘要
2016年64,225月,申请人SL Jonas Ltd.在耶路撒冷法院起诉被告人杨萍,并要求杨某支付拖欠的ILS50,000。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其中Yang同意向SL Jonas Ltd.支付ILS10。 2016年XNUMX月XNUMX日,耶路撒冷法院裁定妥善达成和解协议,并将其视为判决的依据。
3年2017月XNUMX日,福州法院受理了SL Jonas Ltd.关于承认和执行耶路撒冷法院判决的申请。
福州法院认为:“由于以色列和中国尚未缔结或共同加入任何国际条约,也没有任何对等关系,因此它们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的要求。 。”
因此,福州法院驳回了SL Jonas Ltd.的申请。
3.评注
福州案反映了中国法院的长期态度,即如果中国与某个国家之间没有有关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并且该国家以前没有承认中国法院的判决(也就是说,没有互惠关系),那么中国法院将拒绝承认外国的判决。 实际上,如果我们仔细地解释一下中国最近发生的两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Kolmar Group AG案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Liu Li案,不难发现中国法院仍然承认基于互惠原则的新加坡和美国判决。
相比之下,以色列法院在南通案中更为开放,以色列最高法院大法官Y. Danziger认为,即使外国法院没有强制执行以色列的判决,只要外国法院有合理的可能性承认以色列的判决,法院判决后,仍将被视为满足互惠要求。 此外,他还认为,尽管中国法院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德国和日本的判决,但不足以得出中国缺乏执行以色列判决的可能性的结论还不够(Y. Danziger法官可能没有然后了解了福州一案)。
值得注意的是,丹吉格法官在南通案中的开放态度对中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法官姜欣(Jiang Xin)发表了一则 刊文 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期刊《法律适用》中,赞扬了丹吉格法官的观点。 姜欣(Jiang Xin)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也是上述新加坡案件的主审法官,该案件于2017年XNUMX月被最高人民法院选定为促进``一带一路''倡议的典范案例。
事实上,在 南宁声明 最高人民法院于9年2017月XNUMX日发布的裁决与南通案有类似的看法,即“如果两个国家不受任何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民事或商事判决的国际条约的约束,则两国均可根据其在承认或执行另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的司法程序方面,本国法律假定存在相互关系,但前提是另一国法院不拒绝承认或执行对另一国法院的此类判决缺乏互惠的理由。”
此外,据我们所知,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司法解释。 根据这种司法解释,福州案的作法不太可能再次采用。